如何对惩罚性赔偿设定合理上限 - 彭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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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重要但分歧的决定中,State Farm诉Campbell,美国最高法院在四月裁定“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禁止对侵权案件中的被告施加极其过高或任意的惩罚。这是过去几年中最高法院第二次裁定正确反对高额惩罚性赔偿金。
惩罚性赔偿通常会加在因醉酒驾驶、医疗事故、缺陷商品等受到伤害的受害者所获得的补偿性赔偿上。关于无能的医生、醉酒或鲁莽的司机,以及生产危险和劣质产品的公司应该为他们造成的伤害付出代价这一事实没有争议。
但仅仅依靠补偿性赔偿可能不足以威慑有害行为。受害者并不总能发现粗心的医疗行为、危险商品和其他行为。此外,一些受害者可能不愿意提起诉讼,因为这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必须在法庭上作证的尴尬,以及即使是合法案件也不确定能否胜诉。因此,惩罚性赔偿往往是有价值的;它们有助于鼓励这样的诉讼并威慑危险行为。
鉴于惩罚性赔偿是可取的,它们应该有多大?在State Farm案中的异议中,安东宁·斯卡利亚法官认为,惩罚性赔偿的确定应继续由个别法官和陪审团决定,因为最高法院无法制定出一个“原则性应用”,来确定在不同情况下这些赔偿应该是多少。
不幸的是,在现行制度下,陪审团有时使用的原则是被告的财力深度。犹他州陪审团在State Farm案件中判给坎贝尔一家260万美元的补偿性赔偿和1.45亿美元的惩罚性赔偿。在上诉中,犹他州最高法院将补偿性赔偿减少到100万美元,但允许惩罚性赔偿。因此,惩罚性赔偿是补偿性赔偿的145倍——这个比例实在是太高了。
State Farm可能误导了坎贝尔一家,但其行为并不特别可恶。它向坎贝尔一家保证他们没有责任,也不需要雇佣律师为柯蒂斯·坎贝尔辩护,反对他因造成严重汽车事故而面临的指控。当陪审团对他作出巨额判决时,State Farm起初拒绝支付,但最终还是妥协并支付了。
过高的惩罚性赔偿金并不是无害的财富转移:它们损害了美国经济和司法系统的运作。公司通过提高价格将这些成本转嫁给消费者。此外,大额惩罚性赔偿鼓励昂贵的集体诉讼律师事务所,因其追求巨额意外费用而追求不当诉讼。
挑战在于找到既不太弱也不明显过高的惩罚性赔偿规则。最高法院在State Farm案件中指出,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的比例通常应在个位数内。反垄断法已在针对从事垄断商业行为的公司的私人诉讼中将这一比例设定为3比1。尽管三倍赔偿是一个严格的规则,但它可以一致地执行,并且在侵权案件中也是一个合理的标准。
一些州已经采取行动限制不同类别诉讼中的惩罚性赔偿。然而,他们通常设定了最高金额限制,例如佛罗里达州立法机构最近投票决定将医疗事故诉讼中对非经济损失的医生赔偿上限设定为50万美元。然而,为了遏制有害行为,惩罚性赔偿不应设定上限。它们应随着补偿性赔偿的金额而增加。对造成5万美元和2000万美元损害的行为施加相似的惩罚性赔偿是没有意义的。
对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比例的严格限制将提升对补偿性损害准确测量的重要性。例如,因醉酒驾驶造成的汽车事故中的生命损失,或药品生产者对不当使用者造成严重伤害或死亡的错误陈述,给受害者及其继承人造成的损害远远超出了未来收入的损失。尽管经济学家已经开发出技术来评估因错误死亡而导致的未来活动损失对个人的货币价值,但陪审团对此一直不愿依赖。
人们可能会同意在State Farm案中大多数法官的观点,即第14修正案暗示对惩罚性赔偿的限制,或者同意鲁思·巴德·金斯伯格法官在其异议中所辩称的,联邦法院应尊重州立法者在设定惩罚性赔偿方面的权利。但除非在司法或立法层面采取更多措施来限制这些赔偿,否则美国的侵权制度将继续是昂贵且任意的。
作者:加里·S·贝克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