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斯皮策与格拉索:未知水域 - 彭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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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并不以创造力著称。但艾略特·斯皮策并不是一个典型的律师。忽视传统的监管界限,这位雄心勃勃的纽约检察长将一个鲜为人知的州法,即马丁法,变成了一个出人意料的强大工具,用于监管分析师、投资银行家和共同基金经理。
现在,斯皮策揭示了一项新的法律创新。他正在利用纽约模糊的非营利公司法,试图迫使前纽约证券交易所主席理查德·A·格拉索归还超过1亿美元的薪酬。
这一策略会成功吗?在法律和商业中,大多数大胆的风险都以失败告终。这种情况在本案中也可能发生。斯皮策的案件确实是一个非常罕见的诉讼——几乎没有直接的先例。双方都无法自信地预测法官或陪审员将如何对他们的论点作出反应。“这是完全未知的领域,”佩斯大学法学院的教授詹姆斯·J·费什曼说,他是纽约非营利法与实践的合著者。
非营利公司法与大多数其他法规一样,相当模糊。它规定,官员的薪酬应“合理”并“与所提供的服务相称”。斯皮策的辩护者喜欢指出,这些词在1998年成功地被用来迫使阿德尔菲大学校长彼得·迪亚曼多普洛斯退还部分薪酬——在1996年,他的薪酬飙升至当时令人震惊的83.7万美元。
这个看似接近的先例似乎对斯皮策有利。但对迪阿曼多普洛斯的案件与对格拉索的案件之间有很大区别。根据纽约法律,阿德尔菲是一个“B类”非营利组织——这一类别包括教育、宗教、科学和文化机构。相比之下,纽约证券交易所被视为“ A类”非营利组织,包括贸易协会、乡村俱乐部、工会和消费者合作社。两者之间显著的区别在于:B类非营利组织有慈善公共使命。它们对公民有广泛的责任。相比之下,A类非营利组织往往是私人的。它们在法律上对其所有者负责。“这两者完全是不同的生物,”费什曼说。“A类非营利组织的光环要少得多。”
这种区别可能会对本案产生重大影响。许多贸易协会为其领导提供七位数的收入。而且,除了纽约州非营利案件法的狭窄范围外,还有广泛的法律依据支持慈善和非慈善董事会应对高管薪酬有广泛自由裁量权的观点。
但纽约证券交易所的董事会可能有很大的空间来设定格拉索的薪酬,并不意味着它完全没有上限。当然,一些行业游说者、大学橄榄球教练和交响乐团指挥的年收入可能超过100万美元,但很难说他们中有多少人赚超过4000万美元,并几乎消耗了他们组织的所有净收入。
格拉索的薪酬在非营利界没有明显的可比性——而且根本不清楚他的薪酬方案是否完全向证券交易所的董事披露。在这种情况下,陪审团可能会决定,纽约的非营利公司法中模糊的“合理”和“相称”一词在高管薪酬方面具有具体的限制意义。
假设此案进入审判,Grasso的律师几乎唯一的辩护方式就是争辩他应得与他所监管的华尔街大亨一样多的钱。但这个立场有些牵强。与高盛(GS )、美林证券(MER )或花旗集团(C )相比,纽约证券交易所并没有相等的“收入、利润或员工。而且它的使命并不包括追求利润,”纽约一家非营利法律专家Daniel L. Kurtz说,他曾领导州检察长的慈善局。Grasso也没有面临任何个人商业风险。
底线是:双方在法庭上都有很多损失。这就是为什么许多观察者预测会达成和解。但如果强硬的Grasso拒绝达成协议,一场引人入胜的战斗几乎是可以保证的。而斯皮策作为法律创新者的地位将受到考验。
作者:Mike Fr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