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报:陈水扁不可违法破坏大中至正门
环球时报·环球网消息:陈水扁指令拆掉中正纪念堂大门“大中至正”,改名“自由广场”。台湾《联合报》今日刊发社论,认为这是非法的举动,其法律后果应由陈水扁和执行者承担。
文章称,中正纪念堂是“国家三级机关”,其变动须“立法院”同意。但是,“行政院”送到“立法院”的《中正纪念堂管理处组织条例》废止案,“立法院”并不同意。因此,中正纪念堂的法定名称和地位迄今并未改变。亦因此,“教育部”擅自发布《国立台湾民主纪念馆组织规程及办事细则》,欲据以将中正纪念堂降为“四级机关”并改名,迄仍不具法律基础。在此前提下,陈水扁任意指令“教育部”拆换中正纪念堂大门名字,即为非法举动。
再者,台北市政府核定中正纪念堂为“暂定古迹”后,“文建会”又以“中央政府”地位,核定中正纪念堂为“国定古迹”。而目前台湾“文化资产保存法及其施行细则”并未规定地方或“中央”对同一古迹之核定何者优先,因而中正纪念堂就成了“中央与地方”均依法同为指定、并依法必须保护的古迹。
在此前提下,如未经“文化资产保存法”规定的程序,对古迹自不得为任何破坏或更动、利用。而且,“中央与地方”既均核定中正纪念堂为古迹,就同样有保护的责任。陈水扁倘未经合法程序,任意指令“教育部”更动及破坏古迹,当然是违法行为。
既然在未完成法律程序之前,任何破坏中正纪念堂大门牌匾的行为皆是违法行为,依“文化资产保存法”最重得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须负损害赔偿责任。则“中央与地方”均有法律义务,排除并阻止任何破坏古迹的行为。倘若有保护责任的“中央政府”,竟反而带头非法破坏古迹,则地方政府当然必须将相关人员予以移送法办。台北市政府请求“高等行政法院”对“中央政府”假处分命其不得更名,虽然法院不同意假处分,但在裁定理由中已经清楚指明:“地方政府依法得动用公权力,阻止任何破坏古迹的行为。”
在法定程序完成以前,不得破坏古迹,就法言法,这是中正纪念堂事件的核心问题。台北市政府声请假处分或有诉讼程序方面的失误,以致声请被驳回。但问题的本质并不受影响,“中央政府”当然不能蛮横地径自更名。如果陈水扁刻意制造事端,借改名行动制造冲突,以谋选举利益,则冲突的法律责任当由陈水扁自己承担。台北市政府恐别无选择,只能依法取缔。
“高等行政法院”驳回台北市政府假处分声请,使陈水扁四处乱喊“中央赢了”。但事实上,法院只是因为声请程序以及有无必要等问题而驳回,对本事件中地方政府的权限和地位,其实是给予极大的肯定。例如,法院认为,就具体古迹指定权限方面,“中央和地方”就同一标的指定,“中央”并没有优先地位,地方政府也不必“当然应该退让”;反之,倘若地方认为“中央”的行政处分侵害地方自治权利,就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救济。法院也认为,“中央与地方”就古迹的指定可以并存,地方的指定不因“中央”就同一标的指定即自动解除。更何况,如前所述,判决亦已明言:地方政府依法得动用公权力,阻止任何破坏古迹的行为。因此,陈水扁命“文建会”指定中正纪念堂为古迹,企图借此排除台北市政府对其政治秀的阻挠,可谓完全失败。
事情演变至此,能否和平落幕,端看陈水扁怎么收场了。倘若陈水扁为了选举不惜扩大冲突,与台北市政府依法执行职务对撞,则非仅产生执法问题,民间对立亦必随之加剧,社会动荡必不可免。陈水扁不止是要拆毁“大中至正”四字,他要撕裂这个社会。(曹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