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四种人在反对“管理互联网”? -江南
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决定共12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据新华社的解读,主要内容包括以下要点:国家保护能够识别公民个人身份和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作为保护这些信息不被泄露、篡改、毁损、出售的必要条件,该决定还包括这些要点: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办理网站接入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中国政府下决心在此时此际通过这个举世瞩目的决定,是有深刻含义并经过激烈博弈的。作为普通网民,近年来饱受各种不实信息误导和出于各种目的的电话及短信骚扰,早已苦不堪言怨声载道,最近几年的两会上,关于出台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呼声很高,却一直无法落地,是有着极为复杂的原因的。即使当该规定出台后,互联网上也存在着很多反对之声。这种反对之声主要假设为,要加强对网络信息的保护,就势必要加强政府之手的作用,政府有更充足的理由和手段推行网络信息登记乃至实名化。这种对互联网的管理,在中国乃至全世界是有非常巨大的反对声浪的。
笔者用倒推法,简单剖析四种反对声浪的话术及其目的,也许有助于看清这个立法的艰难之处。(先声明一下,也许有人认为采用动机质疑行为的逻辑不够磊落,笔者认为这是迂腐的说法,除了乌托邦的社会,任何复杂博弈不可能没有动机,破案也是先看罪行让谁受益,辩论的时候没必要装。)
第一种:美国国家力量
其实在中国出台此规定的半个多月前,国际电信联盟有大约150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聚集在迪拜开会,就国际电信联盟管理国际网络空间的条约进行了多边会谈。然而美国代表团在会上明确表示,美国不会同意签署一份改变互联网管理结构的新条约。美国的五点理由是:第一,美国拒绝签署任何可用于规范网络服务供应商、政府或者私人公司的条约;第二,美国拒绝对包括垃圾邮件在内的网络信息流动做出限制,因为那会损害言论自由;第三,拒绝承认国际电信联盟在保障网络安全方面有积极作用;第四,对互联网的治理必须在现行ICANN所谓多重利益相关方的框架内依法进行;第五,国际电信联盟峰会无权就互联网做出决议。
哪怕有150个国家认为可行的事情,因为美国的反对,就没法达成国际公约,其原因无他,复旦大学国际政治系讲师沈逸说得非常到位,他的文章《国际共管互联网?除非美国消失》论证出了这样一个结论:首先,网络空间处于美国及其盟友的控制之下;其次,这种控制通过技术优势、公私合作、国际机制以及观念塑造等四条路径加以实现;第三,其他主权国家开始尝试挑战这种控制,但效果相当有限;第四,美国在争夺这些护持霸权关键工具的问题领域不会轻易做出让步。围绕网络空间主导权的争夺,经过此次峰会,正式在媒体和公众面前,掀起了自己的面纱,这种主导权的争夺,将构成见证新一轮大国兴衰的重要领域。
沈逸的论述很精彩,笔者在此不重复过程,只想说一句,将心比心,任何处于美国地位的群体都必然会反对任何对互联网信息传输设置安全边际的行为,道理很简单,在这个领域,美国的力量比全世界其他人的总和还大,政府没有对网络的限制就意味着美国可以用技术和商业手段任意限制别人,而别的政府只能眼巴巴看着。假如世界上除了美国没有别的国家能造核武器,你看美国会象现在这样拥护国际原子能机构吗?
第二种:互联网巨头
国际互联网巨头谷歌、FACEBOOK等也激烈反对国际电信联盟要共管互联网的议程。谷歌2012年11月发起了一项运动,呼吁网民游说本国政府谴责国际电信世界大会,说这不是决定互联网未来的适当场合。谷歌在其名为“Take Action”(采取行动)的网站上写道:在国际电信联盟只有政府才有话语权,包括那些不支持自由、开放互联网的国家。谷歌的话术特征就是高举“不作恶”旗号,这次也一样,似乎就是在反对“不自由政府”控制互联网。
接着将心比心,笔者假如是谷歌一员,也会激烈反对这种政府要管理互联网的做法。不光是谷歌,其他互联网巨头,包括国内这些有着上亿用户,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把各种他们想要不想要的小广告推送到网民面前的巨头们,都必须这么反对,必须想拥有彻底的“互联网自由”。无他,利益啊。
从政治利益上说,假如全世界陷入无政府状态,拥有最大话语权的一定就是互联网搜索、社交媒体和即时通讯厂商;从商业利益上说,假如全世界没有任何商业法规限制卖假货及其他商业侵权问题,那么拥有最大商业利益的也一定是类似那家拥有几亿用户年销售额上万亿的电商。谷歌他们这次激烈反对,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俄罗斯等国提出呼吁各国重新分配互联网登记分配控制权,而目前这些控制权都在美国人手里,印度等国则提出本国电信运营商应该有权对跨国数据传输收费(意味着印度人看YOUTUBE视频则谷歌公司要向印度电信交费)。
国内互联网巨头的11月份的一次争论也印证着笔者的推论。当时某家以安全为卖点的互联网公司提出要搞浏览器“禁止跟踪”。这项网络隐私保护标准已经得到微软和欧盟的相继支持,通过此功能,用户能够检测到跨站跟踪、Cookies跟踪等行为并且阻止它。然而,它会非常到位地阻断搜索网站和电商网站的精准营销广告,令这个市场崩溃。谷歌今年就因为追踪用户被判罚数千万美元,而国内几乎互联网公司家家都在追却从来不受处罚。所以,当时这家网络公司引起了口诛笔伐。
“不作恶”公司们的逻辑比阿Q还要混账:我追得(网民),政府追不得(网民)。因为他们说,这些政府是“不支持自由”的。好吧,裁判员运动员你们都当了,还有比你们更“政府嘴脸”的吗?
第三种:部分媒体和自媒体
互联网媒体时代,建立影响力的最快最有效益的办法是两种:揭黑和露丑。
当年《财经》系和《南周》系,为了建立影响力,是花了不少时间和精力的。因为纸媒印刷出来要经得起考验,还要应付宣传系统审查,是要有严密的编辑功夫的。更困难的是积累公信力,否则揭黑也没人看。所以可以说要十年磨一剑。同理,一个个人评论家或作家,要建立影响力是非常困难的,因为你写东西要发表要见报,至少文理要通顺,观点要独特,不能随便发几句嗲。
但在互联网时代这个过程被大大加速了。一个令媒体迅速堕落的重要原因是:有偿沉默——即先揭黑再收保护费,这样揭黑成了简单又随意的事,由于有搜索引擎规则的放大,哪怕是随意造假刊登的诋毁性揭黑也法律风险极小收益很高。所以,在网络上影响力较大的媒体当然会致力于呼吁“互联网自由”,再次将心比心,喉咙粗骂人又有收入的人当然希望可以随便骂人讲粗话。
个人自媒体从博客、论坛开始,以微博达到顶峰。它体现的是一个“暴”字,以暴力语言,暴头逻辑,来暴得大名。韩少写那些年书,不如博客上写点愤青语言出名快,芙蓉姐凤姐可以以丑出名,各种床照艳照表照房照都成为举报信,微博上一排排“创业导师”一边从各个角度批判社会显示他们出过国一边孜孜不倦忽悠小青年去接受他们剥削。
笔者列举一个名微博对《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的评论:“本就脆弱的社会监督荡然无存。例如,某官二代撞了人,照片还能发到网络上吗?咱还能评头品足吗?知情人还能在网上爆料他曾经做过什么坏事吗?答案显然是不能。”这种误导在网络上无处不在,其实只要是真实有效的举报,以实名微博发到网上根本不怕什么,要是不实的,说句不好听的,你以为没有这个立法决定公安就查不到你?
网络上的“言论自由”和传统媒体时代根本不是一码事,公知们喜欢讲的“1960年沙利文诉《纽约时报》案”套用到网络言论自由上是完全驴唇不对马嘴。美国当时的最高法院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解释固然是要求“声称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政府官员举证被告怀有‘事实上的恶意’”,然而它并不是默许公民随意对他人言论攻击。这个案例有两个基本假设,第一是名誉受侵害的是政府官员(并不包括普通公务员,而且当时纽约时报并未点名沙利文,是他自己打上门来),他们是具有强势地位的公众人物;第二是《纽约时报》是一个有名有姓公开实名刊登马丁路德金等人的广告的,该案并不保护匿名在媒体上攻击他人的行为的。在国内的网络上,随便起个化名攻击他人,不少被攻击者都是普通人,说穿了,躲在匿名背后的人也是柿子挑软的捏,有几个是敢真去搞雷政富的?
第四种:没搞懂的人
就上述三种人为什么要反对加强网络信息管理的动机和方式来看,第四种人,就是广大普通网民,纯是被忽悠了。
在目前的互联网格局下,普通网民几乎就是传说中的“肉鸡”。信息来源无处不在被操纵和被误导,比如你看了一个网页讲印度女生被强奸,下一次点开新网页,就会弹出某个带有强奸暗示的网页游戏广告,或者是淘宝商城里的某个催情药剂广告;再比如你为某地层出不穷的官员艳照而感到发指,却不曾想其中有好些是普通人旅馆开房被偷拍再被安了个官员名义的。你的购买欲和悲愤,背后都有这一丝丝赚到钱或名的阴暗的窃喜。
网络信息管理,确实会让政府的网络话语权更大些,但是假如这是一种代价的话,是普通网民值得付出的必要代价,因为从利益博弈角度讲,它限制的首先是外国政府,接着是卖个人信息玩弄隐私的互联网巨头,然后是操纵民粹的不良媒体,最后是博出名泄私愤的个人自媒体。如果中了计去跟着瞎嚷嚷,真是令亲者痛仇者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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