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根治“善款发霉”事件还应回到法律层面
作者:杜 晓
2012年12月26日上午9时许,“中国红十字会”官方微博作出回应称,他们看到相关报道后高度重视,将立即组织调查,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排查,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对话动机
近日,网曝四川省成都市红十字会在汶川地震后设立的募捐箱,因善款多年未取导致箱内纸币长出白毛。此事经媒体曝光后,立刻引发一场轩然大波,红十字会再度被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很快,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此事进行了解释。如何看待此事?《法制日报》记者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教授乔新生展开了对话。
□对话
从道德角度谴责
记者:对于善款发霉的报道,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已经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对四川省成都市红十字会募捐箱管理不善的调查结果。中国红十字会组织宣传部部长、新闻发言人姚立新对此表示,“截至目前,中国红十字会系统没有出现过对通过募捐箱募集来的善款使用不当的问题,但成都市红十字会在此事上存在疏于管理的问题”。应该如何看待红十字总会对于这一事件的调查结果?
乔新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规定,红十字会有权处分其接受的救助物资,在处分捐赠款物时,应当尊重捐赠者的意愿。很显然,让社会各界爱心人士捐助的善款在募捐箱发霉腐烂,没有尊重捐赠者的意愿。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红十字会不履行自己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人们只能从道德的角度谴责四川成都红十字会的行为。
从法律层面追责
记者:根据姚立新的说法,在商场、银行、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是中国红十字会系统的筹资渠道之一,但并不是主要的筹资渠道。目前,各级红十字会设置募捐箱不需要经过总会的批准,各级红十字会可以自行决定,一般只要设置地允许,即可设置。开启募捐箱的钥匙由红十字会和设置地双方各持一把,募款箱大都采用透明可视的,如果募捐箱满了,设置地就会通知红十字会去开启,双方共同取出善款,交给红十字会使用。此外,红十字会总会已经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各地红十字会要认真进行募捐箱的清查整顿。您认为,今后应该如何规范红十字会的工作,避免类似现象出现?
乔新生:从法律上来说,红十字会不是国家机关,因而不能依照我国现行国家工作人员管理规定追究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然而,如果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不仅会损害救助者的正当利益,而且会损害红十字会的声誉。因此,有必要在明确红十字会权利的基础上,强化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记者:根据红十字会总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的内容,红十字会总会将统一制定《中国红十字会募捐箱管理办法》,就红十字募捐箱的设置条件、审批程序、管理模式、取款流程、善款使用、公开透明以及社会监督等方面内容进行规范。各地红十字会可根据总会的管理办法,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您认为,应该如何强化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乔新生:募捐箱应该如何做,该不该由商业机构来做,究竟由谁来管理,这些确实都是目前存在的问题。但单纯的靠制定关于募捐箱的管理办法,而一些体制机制上的问题没有理顺的话,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是应该回到法律层面。近些年来,我国红十字会系统负面新闻不断。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红十字会尚未真正摆脱传统的行政体制,成为一个独立自主的非政府组织;另一方面则是因为红十字会在接受募捐和发放善款的过程中存在一些严重的失误,甚至出现了明显的违法事件。解决红十字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强化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其根本途径就在于,尽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强化红十字会非政府组织的性质,明确红十字会在社会救助中的地位和作用,规范红十字会工作的程序和原则,细化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分清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从而使红十字会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记者:通过修改法律及其他工作的开展,红十字会比较理想的运营模式是什么?
乔新生:应该依法设立红十字会信托基金会,负责接收社会各界的善款和政府的拨款;红十字会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理事会,并且依法向红十字会信托基金会申请善款。红十字会信托基金会承担募捐工作,红十字会及其所属志愿者机构和社区义务工作者机构负责实施各项救助工作。只有实行专款的募集与善款的使用相对分离制度,才能杜绝不良现象,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红十字会的作用。
慈善机构去行政化
记者:近年来,我国一些慈善机构面临过信任危机,对于这一类问题应该如何看待并更好地解决?
乔新生:目前我国的慈善机构都是政府主导,财政资金和善款之间没有很好的区分。慈善机构的行政化是中国当前慈善机构的常态,无论是政府出资设立的社会慈善组织包括慈善总会和红十字会,还是慈善机构创办的福利组织譬如儿童福利院和养老院,都带有浓重的行政色彩。慈善机构的行政化不仅导致慈善组织的运营成本居高不下,更重要的是,会把官本位产生的一切问题带入慈善领域,导致慈善事业的变形。此外,对于善款的使用和发放还缺少明确的法律规范。
从解决之道来看,关于慈善机构的去行政化问题,要从修改现行法律制度入手,把民政系统下属的福利机构以及国家成立专门的慈善组织,改造成为非政府组织,慈善组织不享有行政级别,慈善组织的负责人也不再比照公务员享受各种福利待遇。政府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为慈善组织提供必要的财政经费,但财政经费的使用情况必须张榜公布。
关于善款的管理问题,可以通过修改我国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增加有关捐赠善款管理的内容。杜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