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艺谋超生罚款748万余元 需30天内一次缴清
据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官方微博“央视新闻”报道,无锡市滨湖区计生局今天已经向张艺谋陈婷夫妇寄发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张艺谋陈婷夫妇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总金额达到748万余元,将被统筹用于本地区各类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按照规定,张艺谋陈婷夫妇如无异议,应在30日内一次性缴纳所有征收费用。逾期不履行的,将依法加收滞纳金并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消息说,张艺谋、陈婷夫妇违法生育一事已查实。张艺谋(户籍地广西南宁西乡塘区)与陈婷(户籍地江苏无锡滨湖区)生育的三个子女(分别于2001、2004、2006年在北京出生),均未取得计生部门批准生育的证件。张、陈两人于2011年9月领取了结婚证,两人及其子女均长期不在无锡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张艺谋与陈婷生育的三个孩子均属非婚生育。
张艺谋(图中)与陈婷(图右)
根据《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程序》、《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备案审查规定》的相关规定,滨湖区人口计生局依法开展了发行政约谈书、实地走访调查、代理人笔录、相关材料审核等工作,并赴京与张艺谋夫妇接洽,**查清张艺谋(陈婷无工作、无收入)2000年的实际收入共计2760元;2003年的实际收入约为106万元;2005年的实际收入约为251万元;两人在涉案三个年度的个人收入总计为358.41万余元。**陈婷、张艺谋对三个年度个人收入的完整性、真实性均作出了书面承诺。
2013年12月28日,滨湖区计生局向张艺谋夫妇寄送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告知书》;2014年1月3日,滨湖区计生局收到了张艺谋夫妇的书面申辩,对其已申报的部分收入提出申辩。根据当事人提出的申辩内容,滨湖区计生局进行认真审核,并及时作出了答复。
张艺谋
1月9日,滨湖区计生局向当事人发送《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书提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张艺谋需缴纳的社会抚养费总金额达到7487854元;被征收人应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如不服征收决定,当事人可在接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据悉,张艺谋的这笔罚款是我国已知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单笔最高额。**按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社会抚养费上缴国库后将由地方政府连同其他财政收入一起,**统筹用于本地区各类公共服务和社会事业。**滨湖区计生局人士表示,如今后发现当事人在涉案年度有新的收入证据,他们将依法撤销原《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重新作出征收决定。
张艺谋、陈婷二人相恋于1999年,共育有三个子女:大儿子张某男、二儿子张某丁和小女儿张某娇分别于2001年、2004年和2006年在北京出生。2013年5月,有媒体爆出著名导演张艺谋陈婷夫妇涉嫌“超生”一事,一度有传言称夫妇“至少有7名子女”,此事在社会上引起了极大的争议。
陈婷和三个子女
在事件曝光半年之久后,无锡市计生部门表示他们千方百计联系张艺谋和陈婷,曾派工作小组赴京去找张艺谋并通过相关单位向张、陈二人发函十多次,但始终无法于张艺谋夫妇取得联系。随后国家卫计委也回应了张艺谋超生事件,表示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的义务。在法律法规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不享受特权。
去年12月1日,张艺谋公开表明将配合人口计生部门调查处理,无锡市滨湖区人口计生局也明确表示将依法依规调查此事。2013年12月31日,张艺谋和妻子陈婷首次同时公开露面,对超生问题,在媒体上公开向公众致歉。张艺谋说,“我们就像‘超生游击队’,东躲西藏;三个孩子在上学期间,老师从未见过孩子们的父亲;父亲的真名,也必须隐瞒;和孩子外出,至少拉开两百多米的距离……由于我的错误,对孩子的童年影响很大!”
翻页点击:滨湖区计生局相关负责人解释748.78余万元究竟是如何计算出来的
对2001年陈婷、张艺谋生育第一个孩子的行为,根据《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按该孩子出生前一年度即2000年双方收入之和的三倍并根据2000年无锡市职工年平均工资11988元计算,应向陈婷、张艺谋征收计划外生育费71928元。
对2004年陈婷、张艺谋生育第二个孩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规定,按该孩子出生前一年度即2003年陈婷、张艺谋的个人收入为依据征收社会抚养费。2003年无锡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647元,对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按上述人均可支配收入11647元的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陈婷、张艺谋的个人收入超出上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部分,因其违法生育情节严重,应按二倍予以征收社会抚养费。故此,应向陈婷、张艺谋征收社会抚养费2218696元。
对2006年陈婷、张艺谋生育第三个孩子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项规定,按该孩子出生前一年度即2005年陈婷、张艺谋的个人收入为依据征收社会抚养费。因2005年无锡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6005元,对达到法定婚龄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生育第三个孩子的,应按上述人均可支配收入16005元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对陈婷、张艺谋的个人收入超出上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部分,因其违法生育情节严重,应按二倍予以征收社会抚养费。故此,应向陈婷、张艺谋征收社会抚养费5197230元。
综上计算,对陈婷、张艺谋违法生育行为的处理,向两人征收计划外生育费及社会抚养费共计74878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