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观察:“孟山都保护法案”是如何出台的?-霍思德
最近,方舟子和崔永元的论战又将转基因问题带入大众焦点。本来我一个文科生对转基因这种专业性太强的问题一向持不置可否的态度,但转基因问题早就从生物学化学的专业问题上升到公共政策的高度,事关国家安全粮食储备、人口发展甚至世界和平了,恐怕没有人能绕道而行,恰巧最近偶然遭遇了几个法律问题,就多少算是进了我的专业领域,不妨分析分析。
“孟山都保护法案”
去年年初,美国国会在众议院933号提案中加了一个所谓的“农民保护条款”,该提案在3月20日通过参议院审核,成为2013年拨款法案的一部分,经奥巴马签字于3月26日生效成为法律。因为当时两党已经开始酝酿10月1日开始的新财年政府关门攻防战,所以包括该条款的拨款法案有效期截止于2013年9月30日。
而出人意料的是,该法案的原始稿并非来自国会议员们的提案,居然是孟山都公司请的游说人员起草的,而且未经参议院农业委员会和司法委员会的前期审核,直接加塞到《2013拨款法案》的最终稿里面。如此有违立法程序的手段经过媒体曝光之后,美国舆论一片哗然。事情闹大之后,数位国会参议员甚至不得不当众道歉,试图撇清自己和该法案的关系。可各大媒体不依不饶,纷纷把聚光灯打向这个条款。讽刺的是,挂了这么一个好听名头的条款最终被美国的反转人士称为“孟山都保护法案”。
不能告的产品
该法案规定,如果一个生物科技作物(Biotech crop)已经得到美国农业部的批准,但是该批准因为作物的安全性问题被联邦法院所废除的话,农业部长有权力在该作物种植者或种子厂商的要求下根据本条款颁发临时性的批准,以便种植者在该作物安全性遭到司法挑战的同时继续种植该作物。而如果农业部已经就一个生物科技作物的生产去管制化,那么遇到类似情况,农业部长可以颁发临时性的去管制令。
这已经算是该规定的简化版了,也许举个例子大家更好理解。假设一户人家A种植孟山都的转基因土豆,这个土豆已经得到了农业部的批准,或者农业部压根就不想监管这种土豆(去管制化);而这时候一个吃了这种土豆的另一户人家B去法院告,说这个土豆有安全问题,吃了会坏肚子,法院出于保护其他消费者的目的就废除了这种土豆的批准,或者要农业部管起来,不能放着不管,等案子结了查清楚了再看是否还能继续种植上市销售食用;而这时候如果A的土豆已经种了下去,肥也施了农药也撒了,就等着收成了,可按照法院的要求这些土豆因为没有批准,种出来连上市都不行了,搞不好还得因为有安全问题回收销毁,怎么办?那么根据这个“农民保护条款”,只要这个A或者孟山都去农业部打个招呼,农业部长就可以不理会法院的判决,颁布临时性的批准令或者去管制令,继续让A种植,继续让孟山都去生产和销售这种转基因土豆的种子。
转基因农作物在美国也并非没有争议
天下怕是没有第二种这样的产品了。如果你开车出事故了,你觉得问题可能出在这个汽车的设计问题上,觉得是生产商刹车没设计好,于是把车厂告上法院,法院出于保护其他人的目的暂停了该车型的生产销售,地球上有几家政府敢给车厂开绿灯让他们放胆继续生产这个可能有潜藏问题的汽车?没有。如果你买奶粉孩子吃出问题了,你觉得可能是奶粉掺了三聚氰胺,把奶粉公司告上法院,法院出于保护其他人目的暂停了该奶粉的生产销售,地球上又有几家政府敢白纸黑字明文规定可以让这家企业继续生产销售这种奶粉?恐怕也没有。但这奇怪的事情就发生在了美国,这样的农产品(法案原文是没有明写转基因的,而是泛指一切农产品)居然可以堂而皇之的一边打着官司一边大张旗鼓的生产,这不是置人民的生命于不顾么?这不是“创造一切机会”给大家吃转基因么?
出现这种事情,其实从反面说明孟山都们怕打官司,怕被民众被反转人士诉诸法律对簿公堂。法院和总统以及国会最大的不同在于法院是一个“反多数”机构。国会和总统都至少是多数人选出来的,他们制订的政策和通过的法律也必须是多数参与者投了赞成票的。可一个哪怕得到99%人支持的法律,也可能会被那1%的人起诉导致最后被废弃,而这样的事情在美国屡见不鲜。可以说,除非转基因得到了100%的美国人支持,否则孟山都们就一刻睡不安稳,他们获得批准的转基因产品随时会被法院禁售,时刻面临着巨大的经济风险。
而美国的诉讼制度并非一边倒的有利于大企业大商家,固然孟山都们不缺大律所好律师辩护,但另一边反转派一样可以通过集体诉讼的方式赢得高大上律所们的支持。而在集体诉讼中,一旦胜诉律所往往可以分到赔偿数额中相当大的比例。虽然剩下的部分摊薄到每个原告身上所剩无几,但原告在胜诉前通常不需要支付律师费,赢固喜输无忧,何乐而不为?实际上在美国很多时候民众并不知道自己权益被侵犯,号召发动集体诉讼的往往是那些时刻盯着大公司的律师,这也是美国集体诉讼泛滥的原因。而大公司一旦输了官司有时候不仅自己被整破产,还会闹得整个行业受冲击。面对这样的困境,孟山都们只有釜底抽薪,索性让你们无处伸冤,绝了大家打官司的念想,于是才出现了这个匪夷所思的条款。
剥夺管辖权法案
美国宪法关于法院的部分仅仅保障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存在,而设立其下属的低级法院的权力则归国会所有。理论上,国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废除联邦法院系统除了最高法院之外的所有法院,甚至可以把部分乃至所有案件的审理权交给各州法院;当然,国会也可以适当调整各级别法院的初审管辖权和上诉管辖权,简言之,如果你要打官司,你可不可以去联邦法院打全看国会的心意。在三权制衡的体系下,联邦司法权很大,但联邦法院能用到多少,则看国会让他们用多少。
历史上,国会动用这项权力的次数并不多。最早的案例可以追溯到1867年内战后的大重建时期,当时为了防止一个南方的反联邦记者在法院挑战国会制订的南部重建法案,确保南部重建能够按照联邦的路线图发展,在该诉讼一路打到最高法院之后国会紧急通过一个法案,直接剥夺高院审理该案权力,把一场事关美国统一进程的宪法危机及时扼杀。后来到了大萧条时期国会又通过了一个剥夺联邦法院颁布禁令阻挠工人罢工的法案,而该法案的合宪性也得到了高院的确认。而最近几个剥夺联邦法院的法案都是诸如《监狱诉讼改革法案》,《反恐及有效死刑法案》,《非法移民改革及移民责任法案》,或者是《关塔那摩羁押人员处置法案》这样事关国家安全社会治理的重大事项,在这些法案中国会都通过剥夺法院司法管辖权的方式限制了法院干涉反恐或者非法移民遣返事务的能力。
而在这些林林总总的“管辖权剥夺”法案中,几乎找不到类似“孟山都保护法案”这样居然牵扯产品质量安全的内容。要知道,自1979年起,美国国会保守派议员几十次想立法禁止联邦法院受理某些社会问题的案件,诸如堕胎权,学校主持祷告权以及同性恋婚姻权的案件,从而间接扭转保守派在这些领域的颓势。可因为这些问题在美国政坛极具争议,就算共和党自1994年以来连续12年占据国会多数席位,在民主党的强烈抵抗下,共和党的这些努力也没用成功过哪怕一次。
可国会的的确确在去年3月通过了这么一个奇葩条款,那么唯一的解释就是美国国会把农产品的安全问题上升到了国家安全的高度,希望法院不要干涉美国农业的发展,不要仅仅因为农产品不安全就打击了美国农业的创新。可这个解释,怎么看都解释不通。对新事物是要保护,但更需要国家去管理。比如我们有了飞机,那就要空域管理、航线设置、全球定位、军事化用途、个人飞行执照的考核审批;有了汽车,就要城市规划、废弃排放、燃油标准、安全驾驶、交通信号;有了谷歌眼镜,就要估计隐私保护、行驶安全、使用场合等等。可农业新产品却要搞“去管制化”,这不是很有意思么?无人驾驶汽车怎么不去管制化?3D打印技术怎么不去管制化?而且转基因在美国并非毫无争议,其程度并不亚于堕胎宗教同性恋,从这次法案的兴废就可以看出转基因正在成为两派斗争的新热点,如不是弄虚作假断然通不过疲于党争陷入瘫痪的美国国会。
看到这里,每个读者恐怕都会有一些疑问:如果转基因产品真的那么好那么安全,孟山都们为什么会怕自己的产品被告上法院?如果转基因产品真的那么有利于国计民生,孟山都们为什么不正大光明的把自己的提议交给国会审议而要走台面下的不正当手段?
好在这个条款经过半年纷扰之后最终被废,不过这些问题的答案我们恐怕是永远不会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