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再添"利器" 五部门出台适用行政拘留暂行办法
原标题:环境保护再添“利器” 五部门出台适用行政拘留暂行办法
新华网北京12月31日电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查处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牵头会同环保部、农业部、工信部、质检总局等部门,充分借鉴吸收来自执法一线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制定出台《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
该暂行办法针对《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适用拘留的四项条款,详细列明了23种具体的违法情形。如,首次具体规定了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表现形式等。
针对《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提出的承担法律责任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违法行为主要获利者和在生产、经营中有决定权的管理、指挥、组织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工作人员等。
此外,暂行办法还列明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时,在移送材料、移送时限、案卷规范、公安机关受理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公安部负责人表示,该暂行办法的印发出台,体现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立法宗旨,完善了环境监管行政执法与行政拘留的衔接规范,有利于行政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环境监管执法工作。下一步,公安机关将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指导,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会同环保等职能部门,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活动,积极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治保障。
该暂行办法已于近日印发,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同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