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格吉勒图父母获赔205万元:内心伤痛无法抹平
2014年12月31日,呼格吉勒图父母收到国家赔偿决定书。 2014年12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支付呼格吉勒图父母李三仁、尚爱云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0元,31日上午送达赔偿决定书。新华社记者 邵琨 摄
(新华视点·追踪)赔偿金只是“数字”,内心伤痛无法“抹平”
——呼格吉勒图父母获赔205万余元
新华网呼和浩特12月31日电(记者贾立君、于嘉)2014年最后一天——12月31日的早晨,呼格吉勒图的父母李三仁、尚爱云前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领取“国家赔偿决定书”。决定书显示,呼格案赔偿金额为205万余元。
“金钱无法换回生命。”夫妇俩说,他们只是希望尽快恢复平静的生活。“对于我们来说,这意味着案子画上了一个句号。但活生生的一个孩子,硬把他推到死亡的路上,我们的心真的永远都平静不下来。”
“感觉好像是发生在昨天的事情,每一个环节、每一件事都在心里清清楚楚。只不过,上访的路我们可以不用再走了。”尚爱云不禁又抹着眼泪哽咽起来。夫妻二人再次表示,希望公检法部门吸取教训,避免冤假错案发生。
到法院领取判决书 获赔偿205万余元
2014年12月31日9点19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新浪官方微博“北疆法声”发布消息称,法院已于当日将呼格吉勒图案“国家赔偿决定书”送达。记者于10点左右赶到呼格吉勒图父母家,获悉法院并未来人,要求家属前往领取“决定书”。
10点30分左右,呼格吉勒图的父母从法院赶回家时,已有数家媒体记者等候。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告诉记者,早晨8点多钟,律师打电话让他们去法院领取“国家赔偿决定书”。他们乘公交车于9点左右赶到法院,等律师到达后,9点30分左右,他们一同被领到法院会议室,签字后领到决定书回家。
这份《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决定书》显示,12月25日,李三仁、尚爱云夫妇以其子呼格吉勒图再审改判无罪为由,向法院提出三项国家赔偿请求: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10475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515555.50元;生活费160200元。三项共计3723335.50元。
“决定书”说,按照法律规定并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法院与赔偿请求人达成三项协议: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047580元,这是按照国家2013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52379元×20所得数字;支付呼格吉勒图生前被羁押60日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041.40元,这是按照国家2013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200.69元×60所得数字;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以上各项合计共2059621.40元。
获赔与请求金额相差166万余元 部分将用来重新给儿子买墓地
法院决定的国家赔偿金额,与呼格吉勒图父母请求赔偿金额相差1663714.10元。其“出入”主要集中在“精神损害抚慰金”和“生活费”方面。
对此,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解释说,“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是依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项“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为依据提起的,而呼案所涉及的被执行刑罚是最为严厉的死刑,这对其亲属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后果无疑是极其严重的。鉴于这种特殊情况,法院决定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这个数额是法院综合考量本案的具体情况确定的。对此,呼格吉勒图父母也表示充分理解。
对于决定中没有考虑呼格吉勒图父母的生活费问题,法院解释说,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虽然规定,“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但呼格吉勒图的父母退休后均有退休金,且高于呼和浩特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因此,赔偿协议和决定中没有此项内客,请求人对此也表示理解和同意。
同时,法院方面解释说,从《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看,因再审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的,若属原判死刑已经执行的情形,侵犯的权利客体不仅包括生命权,也包括死者生前被押期期间的人身自由权。尽管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在书面申请中没有单列此项赔偿请求,但本着依法赔偿和主动告知权利的要求,法院依法决定向赔偿请求人支付呼格吉勒图生前被羁押60日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041.40元。
呼格吉勒图的母亲尚爱云说:“赔偿金额是国家法律的条条框框算出来的,我们也不能漫天乱要价。”呼格吉勒图的父亲李三仁也表示,“我们对赔偿金额不存在满意不满意的问题,这只不过是精神上给了一种安慰、抚恤。给的钱再多也抹平不了我们心里永远的伤痛。”
据悉,他们已将个人银行账户留给法院,待赔偿金到账后,家人打算选个合适的时间,给儿子呼格吉勒图重新买一块好一点的墓地,其他关于这笔钱的用途,他们还没有过多的计划。
有记者问对于冤案的追责有何意见,尚爱云说:“追责按照国家法律程序进行,哪个人哪个环节上犯了哪条错误,应该由他们自己承担。这是给法律一个公平,给办案人员、公检法敲一个警钟,以后叫他用心地去办案,避免冤假错案。”
律师评价称赔偿数额比较合适 追究错案责任人经济赔偿有待进一步落实
“对于呼格吉勒图的家人来说,这件事终于有了结果,我真的很高兴。”呼格吉勒图案再审和申请国家赔偿阶段的代理律师苗立说。
苗立告诉记者,从呼格吉勒图父母委托她商谈国家赔偿事宜起,她就全心投入依照法律条文计算赔偿金额、与委托人沟通等相关事宜中。“赔偿数额比较合适,尤其是精神损害抚慰金超过了死亡赔偿金和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总额的35%,体现了司法部门对此案特殊性、法律精神和公平正义要求的充分考虑。”
对于国家赔偿金由哪方出,内蒙古宏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艾国平、内蒙古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所长白永利等业内人士表示,赔偿金由自治区财政出。
《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向有刑讯逼供等方式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以及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实践中,相关责任人虽然受到了行政和法律责任处罚,但追究经济赔偿的案例不多见,这方面有待进一步落实。”白永利说。
对于近年来一些曾引起轰动的错案,记者梳理了一下相关的赔偿结果:
1,佘祥林“杀妻案”。1994年被判处死刑,2005年无罪获释,关押11年,获赔90万元。
2,赵作海“杀人案”。1999年被控故意杀人,2002年被判死缓,2010年4月无罪获释,关押11年,获赔65万元。
3,王本余“奸杀案”。1996年11月被判处死缓,2012年真凶落网,2013年7月改判其强奸杀人罪名不成立,关押18年,获赔150万元。
4,张高平、张辉叔侄两人“奸杀案”。2003年张辉被一审判处死刑,张高平被判无期徒刑,2013年3月二人被宣告无罪,关押10年,二人分别获赔110万元。
艾国平说:“呼格吉勒图案件涉及的国家赔偿,既是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又是对人性的回归,通过赔偿,使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受到充分尊重。”
也有部分律师表示,2010年正式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精神损害赔偿,及其在个案中的赔偿额度调整,说明整个社会对生命价值的充分认识,生命和尊严“越来越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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