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沙特大贩毒案一审宣判 5人被判死刑2人死缓
作者:晓凡
2014年12月31日上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岩养等21人贩卖、运输毒品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该案系新中国成立以来长沙破获的最大贩毒案,被告人岩养、杨鑫、吕宝明、徐满祥、吕林学被判处死刑,被告人杨海波、吴春华被判处死缓,其他14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2013年春节期间,家住云南省勐海县的杨海波回老家湖南邵阳省亲。期间,邵阳人吕宝明为组织毒品货源,经杨海波的堂弟杨鑫的介绍与杨海波相识,吕宝明当即向杨海波提出大量求购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春节过后,杨海波返回勐海县将吕宝明购毒讯息告知了岳父岩养,在确认岩养能提供货源后,杨海波即告知吕宝明可以向其供应麻古,双方还约定以每粒9元的价格进行交易。吕宝明随后邀集同乡徐满祥、吕林学,共同出资从杨海波处购毒后进行贩卖。对购毒、运毒、贩毒全过程,三人进行了明确分工:吕宝明负责联系货源、集拢购毒资金;徐满祥负责携资赴滇购毒并将毒品运往湖南;吕林学则负责将购得的毒品向下线贩卖。
分工妥当后,吕林学即纠集同乡黎刚等8人共同出资购买麻古贩卖,至2013年3月初,吕林学已筹得毒资1159万元,吕林学还指使黎刚等人携带部分资金先期抵达湖北省武汉市购买车辆和租赁房屋,为在武汉市藏放、贩卖毒品做准备。同时,徐满祥纠集吴春华、邱志彬、丘伟艳等5人共同出资购买麻古,并筹得毒资920万元。徐满祥还与吴春华等人商定由吴春华、邱志彬、丘伟艳三人开车将毒资运往勐海县进行交易并将麻古运回湖南。为此吴春华特意购买了一辆解放牌货车用于运输毒品。
2013年3月4日,吕林学等人在邵阳县将筹措的1116万元交给吕宝明,尔后吕宝明将吕林学筹集的1116万元、徐满祥筹集的920万元以及吕宝明自己出资的235万元汇总打包伪装。当日,吕宝明还指使杨鑫前往勐海县与杨海波联系购买毒品。次日晚间,徐满祥悉数将打包伪装的2271万现金转移至吴春华驾驶的大货车上,吴春华、邱志彬、丘伟艳即在当晚驾驶货车赶赴云南。杨鑫则于同天乘飞机来到勐海县并与杨海波见面,杨海波告知堂弟杨鑫,岩养卖出麻古的价格是每粒8元,而自己与吕宝明约定的售出价格是每粒9元,中间赚取的差价由二人平分,杨鑫表示同意。
3月7日,被告人吴春华、邱志彬、丘伟艳到达勐海县并将2271万元毒资交给了杨鑫,杨鑫截取差价后将剩余毒资运至岩养家中。次日,岩养伙同同村村民携带毒资从中缅边境购得222.35公斤麻古并运回家中。3月9日杨海波、杨鑫将全部毒品分包装入香蕉运输箱,伪装成待运香蕉,并雇佣他人将毒品交由吴春华混入吴等人驾驶的满载香蕉的大货车中。后吴春华将该车交由邱志彬、丘伟艳开往湖南。3月10日凌晨,该车被公安机关截获,伪装成香蕉的222.35公斤麻古被当场查获。尔后公安机关在云南、湖南等多地收网,悉数抓获各被告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岩养、杨鑫、吕宝明、徐满祥、吕林学、杨海波、吴春华等人的行为均构成贩卖毒品罪,且上述被告人贩卖毒品数量大,罪行极其严重。被告人岩养、杨海波、杨鑫的将岩养购进的甲基苯丙胺片剂出售给吕宝明等人的行为系共同犯罪,岩养、杨海波、杨鑫低价买进毒品后高价卖出,赚取差价,均系主犯。被告人吕宝明、徐满祥、吕林学、吴春华等人为贩卖牟利,共同出资购买甲基苯丙胺片剂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吕宝明、徐满祥、吕林学三人策划组织犯罪,被告人吕宝明提出犯意,联系购买毒品,被告人徐满祥负责运输毒品,被告人吕林学负责销售毒品,三被告人均系主犯,被告人吴春华出资购买毒品运输工具,具体负责毒品运输,系主犯。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院还对起诉指控的2012年12月被告人吕林学伙同他人从云南购进麻古,并将其中180000粒麻古在武汉进行贩卖牟利414万元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审理裁判。记者 阮占江 通讯员 周丹 兰志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