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播起诉深圳市场监管局要求撤销2.6亿元罚款
作者:晓凡
今年6月26日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对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播)开出了2.6亿元的“天价罚单”。收到该行政处罚后,快播曾提起行政复议,但被广东省版权局驳回。快播一纸诉状诉至法庭,要求撤销这个“史上最贵网络版权侵权行政罚款”。30日该案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持续两天。因涉及商业秘密,该案30日未公开审理。记者从起诉状和答辩书中,还原法庭上激辩焦点。
焦点1
2.6亿元罚款是否合法?
据了解,2.6亿元“天价罚单”是这样开出的:2 .6亿元≈非法经营额(8671.6万元)×3。按照行政处罚法,对于侵犯版权获取的非法收入可以按照其营业额的1到5倍处以罚款。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选择3倍处罚的依据是,“快播公司属于屡犯,并且一直没有改正,从情节上考虑,选择3倍中间数进行处罚”。
快播认为:2.6亿元的处罚不适当、不合理,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是按照“13部作品平均授权价合计为人民币8671.6万元”作为被告非法经营额的认定依据的,这显然不妥。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数额有明确规定,将授权价作为非法经营数额法律没有规定。另外,在国家版权局对快播作出行政处罚一案中,国家版权局认为快播没有非法经营额或非法经营额较小,因而处以25万元的处罚。深圳市市场监管局置上级主管机关已经认定的事实于不顾,没有任何依据地将授权价作为违法经营金额,显然与实际情况不符。
快播还认为,其在腾讯公司向原告发出侵权通知后,即采取了删除措施,在深圳市市场监管局进行调查时,快播已对腾讯公司提交的片单处理完毕,符合应当依法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但深圳市市场监管局以“中间档”进行罚款,显然不属于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则认为,快播虽然没有向观看用户收取费用以及未在视频中插播广告,但通过其他形式的收入获得了营利补充,仍然是非法经营所得。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对快播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是正确的。
至于确定非法经营额三倍数额的罚款,深圳市市场监管局认为量罚适当,称在确定具体处罚幅度和数额时,已充分考虑了快播多次被有关机关认定构成侵权行为、非法经营额巨大等因素。
焦点2
能否适用避风港原则?
快播认为,其行为不是侵权,应当适用“避风港原则”。所谓“避风港原则”,是指当网络服务提供商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内容时,如果由于其链接、存储的相关内容涉嫌侵权,在其能够证明自己并无恶意并及时删除侵权链接或内容的情况下,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快播称,其提供搜索、链接等工具性服务,对被链接作品是否侵权不知情,不存在主观过错。在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向其发出侵权通知后,即采取了删除措施。因此,快播的行为应适用“避风港原则”,不应当受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