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高院对呼格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呼格父母获赔205万
作者:宁静
央广网北京12月31日消息(记者宁静)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称,内蒙古高院对呼格吉勒图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金共计2059621.40元。
内蒙古高院称,呼格吉勒图再审改判无罪案,呼格吉勒图父母李三仁、尚爱云于2014年12月25日向内蒙古高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内蒙古高院于同日立案,并于12月30日依法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决定支付李三仁、尚爱云国家赔偿金共计2059621.40元。该决定已于12月31日送达。
呼格吉勒图案国家赔偿项目及金额具体为:一、向赔偿请求人李三仁、尚爱云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1047580元; 二、向赔偿请求人李三仁、尚爱云支付呼格吉勒图生前被羁押60日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2041.40元; 三、向赔偿请求人李三仁、尚爱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以上各项合计2059621.40元。
新闻背景
因呼格吉勒图的父母申诉,内蒙古高院于11月19日决定启动再审程序,并另行组成合议庭,依法进行审理。审理判决如下:撤销本院(1996)内刑终字第199号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1996)呼刑初字第3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无罪。再审判决书已于12月15日上午送达申诉人、辩护人、检察机关。
通报说,审理中,申诉人要求尽快公平公正对本案作出判决。辩护人辩称,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检察机关认为,原判决认定呼格吉勒图构成故意杀人罪、流氓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通过再审程序,作出无罪判决。
经审理,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呼格吉勒图犯故意杀人罪、流氓罪,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