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计委:社会抚养费仍需坚持 各省自行决定
1月11日上午10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厅举行发布会。
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下称《决定》),引发不少关注。本次新闻发布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培安先生介绍实施全面二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有关情况,并回答提问。出席发布会的还有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先生,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先生,并由胡凯红主持。
此次新闻发布会上提出,社会抚养费作为政策外生育的一项限制措施仍需继续坚持,可由各省自行决定征收方办法。
国家卫计委副主任王培安介绍情况
发布会上,王培安介绍情况称,《决定》贯穿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统筹推进生育政策、服务管理制度、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和治理机制综合改革,增进家庭和谐幸福、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总体思路。分为六个部分,包括: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大力提升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构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等。
在谈到如何贯彻落实《决定》的精神时,王培安认为,一要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二要依法组织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确保政策平稳落地。同时要根据生育服务需求和人口变动情况,合理配置妇幼保健计划生育、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社会保障等资源,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的妇女儿童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等服务机构,满足新增的公共服务需求;三是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四是加强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服务;五是做好政策衔接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帮扶;六是不断夯实基层基础。
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提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之后,社会抚养费制度会不会进行改革?如果要启动这个改革,什么时间进行启动?之前违法出生的二孩是不是要继续征缴社会抚养费?
对此,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回答,社会抚养费作为政策外生育的一项限制措施仍需继续坚持。
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回答记者提问
杨文庄表示,我们国家的社会抚养费制度是依法确定的一个计划生育的配套制度。2001年12月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经九届全国人大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02年9月1号,国务院第357号令颁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都作了非常具体明确的规定,哪些人不符合什么样的规定要缴纳社会抚养费,都有具体的规定。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也就是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规定,社会抚养费作为政策外生育的一项限制措施仍需继续坚持。根据中央《决定》关于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要求,我们将进一步完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制度,加强监管,指导各地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加强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把这项政策落实好。
杨文庄还表示,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生育政策的调整必然会产生法律衔接上的一些问题,如何处理好这些衔接的问题,必须坚持法治的精神,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对于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也就是2016年1月1号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已经依法处理完成的应当维持处理决定,不能“翻烧饼”;尚未处理或处理还不到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地方人大、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办法,依法妥善处理。因为国务院的社会抚养费办法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征收的对象、征收的标准、征收的数额都是由地方政府和人大依法确定的,所以处理好这个衔接问题,要由地方依法进行处理。但是总的想法和要求是,必须尊重法治,必须维护法治的统一,维护良好的生育秩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
这些原则应当是处理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以及衔接问题的一个很重要的尺度,因为依法治国是我们国家的基本方略。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明确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摆在重要位置,去年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在回答记者提问的过程中也明确强调,必须依法来完善我们国家的人口政策,所以所有这些事情的处理都要依法依规办。
翻页为本次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全文:
发布会现场
胡凯红:
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国务院新闻办的新闻发布会。日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这方面的情况大家很关注,最近有不少报道。今天我们很高兴请到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培安先生,请他向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提问。出席今天发布会的还有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先生,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司长杨文庄先生。下面先请王主任介绍情况。
王培安:
媒体的各位朋友,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上午好!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适应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党中央、国务院于6天前发布了《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借此机会就有关情况向各位媒体朋友作介绍。
一、《决定》发布的背景和重大意义
实行计划生育是基于我国人口众多、人均资源相对不足的基本国情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上世纪70年代初,我国在城乡全面推行计划生育。1980年,党中央发表了《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1982年,计划生育被确立为我国的基本国策。为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党中央、国务院先后于1991年、2000年和2006年作出决定,明确不同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思路、目标和任务,有力推动了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站在中华民族长远发展的高度,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口发展的转折性变化,作出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大战略部署,为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开启了人口和计划生育改革实践的新篇章。在平稳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基础上,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重大决策。这是对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一次重大调整,具有里程碑意义。这次中央又专门作出《决定》,对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深化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作出了全面的部署,明确提出了计划生育改革发展的思路、原则、目标、主要任务和措施,是指导“十三五”和今后一个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二、《决定》的主要内容
《决定》贯穿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统筹推进生育政策、服务管理制度、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和治理机制综合改革,增进家庭和谐幸福、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总体思路。分为六个部分,包括: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稳妥扎实有序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大力提升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构建有利于计划生育的家庭发展支持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等。
《决定》充分肯定了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伟大成就和广大人民群众、计划生育家庭、计划生育工作者作出的重要贡献。我国推行计划生育以来,不断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和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机制,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道路。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到有效控制,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所缓解,人民群众教育、健康和生活水平大幅提升,妇女儿童发展状况极大改善,促进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进步,有力支撑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实践证明,计划生育是强国富民安天下的伟大事业,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取得的成绩来之不易,应当倍加珍惜。
《决定》强调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性和长期性。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环境容量有限、城乡区域发展不平衡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未来十几年总人口还将继续增长。预计2030年前后总人口达到14.5亿左右的峰值,到本世纪中叶,我国人口总量仍将保持在13.8亿人左右,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不会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不会根本改变,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不会根本改变,必须长期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保持适度的人口规模,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决定》在科学研判人口形势的基础上,深刻分析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时代背景和现实条件。当前我国人口发展的内在动力和外部条件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但仍处于劳动年龄人口充裕,社会抚养负担较轻的人口红利期,是启动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有利时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关系全局、关系长远、关系千家万户,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增加劳动力供给,减缓人口老龄化压力;有利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有利于更好地落实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
《决定》在部署改革发展任务的同时,强调了对存在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的帮扶和保障。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政策调整前的计划生育家庭,继续实行已有的奖励和扶助政策。加大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经济扶助和在养老保障、医疗保障、社会关怀等方面的帮扶。
三、抓好《决定》精神的贯彻落实
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认真学习贯彻《决定》精神,研究细化各项改革措施,增强群众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一是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新形势新使命赋予了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新的内涵。当前,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就是要实施好全面两孩政策,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引导家庭负责任、有计划地安排生育;做好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妇幼保健各项服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和母婴健康水平;完善家庭发展政策,鼓励按政策生育,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权益,加大对困难家庭的扶助力度,调控人口总量、提升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促进家庭和谐幸福和人口均衡发展。要加强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确保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
二是依法组织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依据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地方条例。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科学制定实施方案,确保政策平稳落地。同时要根据生育服务需求和人口变动情况,合理配置妇幼保健计划生育、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社会保障等资源,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的妇女儿童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等服务机构,满足新增的公共服务需求。
三是改革生育服务管理制度。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取消二孩生育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在卫生计生部门登记备案。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理手续,进一步简政便民。推行网上办事,做好流动人口在居住地的生育登记和均等化服务。依法依规处理政策外生育。对政策外多孩生育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组织给予行政处分和纪律处分。
四是加强妇幼健康计划生育服务。推进避孕节育的知情选择,向育龄人群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安全避孕服务,为妇女儿童提供优生优育的全程服务。落实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推进出生缺陷综合防治,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做好高龄孕产妇的咨询指导,加快产儿科紧缺专业人才的培养,加强孕产妇和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能力建设,确保母婴安全。
五是做好政策衔接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帮扶。指导地方依法妥善处理因政策调整涉及的相关问题。更加注重家庭发展,建立完善包括生育支持、幼儿养育、青少年发展、性别平等、老人赡养、病残照料等在内的家庭发展支持政策,增强家庭抚幼和养老功能,鼓励按政策生育。督促各地落实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细化工作措施,建立联系人制度,做到应扶尽扶,精准扶助。
六是不断夯实基层基础。计划生育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将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责任更重了,要求也更高了。因此,要把稳定和健全基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和群众工作网络作为改革的着力点,有效整合资源,加强基层服务管理力量,最大限度地调动基层的积极性、创造性。
谢谢大家!
胡凯红:
谢谢王主任。下面开始提问,提问之前先通报你所代表的新闻机构。
经济日报社记者:
我有两个问题想问王主任,一是现在有舆论认为,全面两孩政策出台时间过晚,您如何评价这种说法?二是我国目前大多数家庭,特别是城市家庭生活压力不小,如果我们全面两孩政策不能够刺激到群众的生育意愿该怎么办?谢谢。
王培安:
全面两孩政策出台的时间,我们认为是适宜的,叫做条件成熟、时机适宜。因为我们国家的人口发展有一个目标,2004-2006年间国家组织了规格高、规模比较大的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全国有300多位专家学者从事了这个研究工作,其中的一项成果就是提出我国的总和生育率保持在1.8左右比较合适。中国人口多了不好,也不是越少越好,这是基于中国人口的现状,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和资源环境相协调的水平。这是一个情况。
第二,公开信发表以后,我们国家逐步对生育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到2008年,当时的人口计生委组织专家和实际工作者,在深入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生育政策调整“三步走”的思路,第一步就是“双独”两孩,第二步是单独两孩,第三步是全面两孩。大家都知道,我们的“双独”两孩一直到2011年全国才全部实现,同时大家也知道,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单独两孩的决策,紧接着也就是去年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全面两孩的决策。刚才提到公开信,80年的公开信里面提出,30年以后人口增长比较快的问题会得到缓解,也就可以采取不同的生育政策。刚才给大家介绍了,2011年“双独”两孩政策在全国才普遍实现,这个时间和公开信提出的30年以后可以采取不同的生育政策也是相吻合的。
第三,现在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一个比较适宜的时期。很多媒体也好、相关人士也好,关注的是劳动力的问题,这个政策晚了,我们的劳动力跟不上了。实际上现在讲劳动力,我们正处在劳动力比较充裕的时期,因为和国际接轨,算到64岁劳动年龄人口,2015年还有10个亿的劳动力,再过五年还有9.9亿劳动年龄人口,到2030年我们国家还有9.58亿的劳动年龄人口,到2050年我们国家仍然还有8.27亿的劳动年龄人口,就是说,不光现在劳动力比较充裕,就是再过三四十年我们国家的劳动力仍然是比较充裕的。现在的劳动力问题是总量过剩、结构性短缺,所以不只现在,就是在未来几十年的时间,我们面临的第一个矛盾不是劳动力数量问题,主要是要提高整体劳动力的素质。
二是我们现在还处在社会抚养负担比较轻的时期,2014年人口的总抚养比是36.2,抚养负担最低的时候2010年是34.2,国际上通行的一个指标,抚养比50%以内都还属于人口红利期,我们目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还处在比较充裕的人口红利期。再加上我们育龄妇女的总量,2011年达到3.8亿的峰值以后在逐步减少。归纳起来,我们现在还处在劳动年龄人口比较充裕、人口抚养的负担比较轻、育龄人群开始减少的时期,这样一个时期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总的来看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是适宜的。
讲到生育小孩压力大的问题,我们也注意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这个问题也高度重视。大家去学一学几天前刚发布的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决定就知道了,前面我也作了介绍,专门作了这方面的安排。归结起来这些制度安排,一是要解决生得起的问题,精力问题,特别是生活在大城市的育龄妇女,多数人的工作压力都比较大;经济上的压力,在制度上安排,讲到产假的问题,托儿所、幼儿园的问题,《决定》里面都作了安排,解决生得起的问题,抚养成本高了。二是因为年龄大的,40岁左右的生孩子比较困难,所以还要解决生得出的问题,技术上要跟得上。还有高龄产妇生育的高危人群,助产技术要跟上,要确保母婴安全。三是要解决生得好,优生优育的问题。党中央、国务院很重视,《决定》明确了这些任务怎么落实,还专门作了分工方案,哪一条是哪个部门牵头,哪些部门配合,明确了任务;而且明确了时限,什么时候要做到什么程度;明确了完成任务的相关要求,任务分工牵涉到20多个政府部门,这20多个政府部门都很重视,研究了以后都有明确的反馈意见。谢谢!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
我有两个问题想问张司长,有一个问题想问一下杨司长。张司长的问题是,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之后,社会抚养费制度会不会进行改革?如果要启动这个改革,什么时间进行启动?之前违法出生的二孩是不是要继续征缴社会抚养费?第三个问题请问杨司长,提到高龄产妇咨询指导的问题,基层医疗机构是否对高龄产妇有能力进行羊水穿刺的检测?谢谢。
杨文庄:
我回答一下这个问题。我们国家的社会抚养费制度是依法确定的一个计划生育的配套制度,大家知道,2001年12月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经九届全国人大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02年9月1号,国务院第357号令颁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地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都作了非常具体明确的规定,哪些人不符合什么样的规定要缴纳社会抚养费,都有具体的规定。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以后,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也就是2015年12月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规定,社会抚养费作为政策外生育的一项限制措施仍需继续坚持。根据中央《决定》关于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要求,我们将进一步完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制度,加强监管,指导各地严格落实收支两条线,加强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把这项政策落实好。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生育政策的调整必然会产生法律衔接上的一些问题,如何处理好这些衔接的问题,必须坚持法治的精神,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对于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也就是2016年1月1号之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已经依法处理完成的应当维持处理决定,不能“翻烧饼”;尚未处理或处理还不到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由地方人大、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办法,依法妥善处理。因为刚才我讲了,国务院的社会抚养费办法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征收的对象、征收的标准、征收的数额都是由地方政府和人大依法确定的,所以处理好这个衔接问题,要由地方依法进行处理。但是总的想法和要求是,必须尊重法治,必须维护法治的统一,维护良好的生育秩序,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和谐稳定。
我觉得这些原则应当是处理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以及衔接问题的一个很重要的尺度,因为依法治国是我们国家的基本方略。十八届四中全会也明确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摆在重要位置,去年两会期间,李克强总理在回答记者提问的过程中也明确强调,必须依法来完善我们国家的人口政策,所以所有这些事情的处理都要依法依规办。这是我说的第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我们国家符合全面两孩政策的对象有9000万左右,60%是在35岁以上,50%是在40岁以上,政策实施以后,高龄孕产妇家庭明显增多,发生孕产期合并症、并发症以及出生缺陷的风险增大,妇幼健康和优生优育的服务任务更加艰巨。在保障母婴健康方面,针对各地妇幼保健资源分布不均衡、优质资源相对紧张的情况,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各级卫生计生委都采取了很多措施:一是要增加妇幼保健能力的供给,加强技术人员的培训;二是推进分级诊疗,引导孕产妇合理选择助产的服务机构,因为我们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确实是人满为患、一床难求,而我们一二级有资源利用不充分的问题;三是要加强孕产妇的咨询指导,在基层要整合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资源,加强对孕产妇的咨询指导,增强孕产妇的自我保健能力;四是完善危急重症孕产妇和新生儿的转诊、会诊网络和机制,确保急救通道的畅通。总之,我们要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母婴健康安全。
应当说,我们国家对妇幼事业是非常重视的,近些年来卫生计生部门针对孕前、孕期新生儿等不同阶段,启动实施了一系列服务项目,包括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畸形、贫困地区新生儿疾病筛查和地中海贫血项目的一些防控。每年我们国家有1000多万个家庭享受了免费出生缺陷的防治服务,我们应当筛查的都会筛查到,筛查发现问题的也会采取相应的措施。
下一步还要进一步加强基层的服务管理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出生缺陷的宣传倡导和健康教育,提高群众优生优育意识,增强公众的风险防控能力。
我也跟大家说一个数字,刚刚结束的全国卫生计生工作会议有这样一个数字,经过我们国家努力,从2010年到2014年,我们国家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幼儿死亡率方面都有明显的进步,2010年孕产妇死亡率是十万分之三十,到了2014年已经下降到了十万分之二十一点七。婴儿死亡率2010年是千分之十三点一,已经降到2014年的千分之八点九。这些指标都提前实现了“十二五”规划和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总体上处于中高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的过程中,虽然我们新增的公共服务需求有很大的增长,但是相信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把需求满足好、服务好,努力使基层的服务能力,满足基层新增生育人群的需求。谢谢各位。
路透社记者:
我的问题是提给王副主任的,这个决定强调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长期性,这个长期性具体是多长时间?中国会不会有一天全面放开生育政策?谢谢。
王培安:
坚持基本国策的长期性是基于我们国家的人口国情所确定的,刚才我已经作了介绍,一是我们国家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长期不会根本改变。大家都知道,2014年是13.68亿人口,前面我介绍了,到2030年左右达到人口峰值的时候是14.5亿左右,到2050年仍然还有13.8亿左右,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长期不会根本改变。二是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将长期客观存在。这是一个方面的情况。
第二个方面,我们一方面要肯定少生优生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生育观念的主流,但是同时我们国家还存在少生和多生并存,不生和超生同时存在,比如京津沪。前面提问的记者朋友也说了,生孩子压力很大,我们生育意愿调查也是这样的,大城市的生育意愿要明显低,小城镇特别是农村地区生育意愿高, 一些省份人口的自然增长率还是两位数,全国是千分之五到千分之六。特别是一些贫困地区,越生越穷,越穷越生的现象还比较突出。我们国家的发展还是很不平衡的。
在贫困地区越穷越生、越生越穷,通常贫困地区资源环境对人口的承载能力是相当脆弱的,对老百姓的幸福生活也是不利的,所以说还要坚持。刚才我说了长期坚持,到一个时期以后,随着人口形势的变化,随着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变化,会采取不同的人口政策。
这里面还牵涉到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内涵,比如这一次全面两孩政策,中央《决定》表述得很清楚。过去长期主要关注人口数量,现在基本国策的内涵已经发生了变化,叫做总量调控、素质提高、结构优化、分布合理;过去政府管理为主,现在提倡家庭有计划、负责任的安排生育,而且强调要做好服务管理,比如取消二孩审批,做好孕前、孕中、孕产和小孩出生以后的全程服务,基本国策是包含这些内容的。随着时代和形势的变化就会有新的要求,有新的变化,总的原则首先是体现以人为本,二是创新发展,三是法治引领,四是统筹推进。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就不好说是多少年了,就不是十年、二十年、三十年能够涵盖的,它是与时俱进的。谢谢。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记者:
我的问题有两个,一是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在《决定》当中我们看到表述是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想请解读一下,这是表述的同样的意思还是有什么细微的差别?二是儿科大夫缺乏是一个老难题,特别想知道在放开全面二孩之后国家卫计委会采取哪些措施来解决这个难题,让我们的儿科大夫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刚才王主任提到很多事情都有时间表,不知道这件事情有没有时间表?
王培安:
首先请我们法制司的张春生司长来回答。
张春生:
非常感谢你提的问题。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修订以后的表述与五中全会和中央《决定》关于全面实施两孩表述之间是不是一个意思,在前不久《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订的发布会上也曾经回应过这个问题。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明确提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从法律条文的角度来讲,这个法条的表述与修订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提倡一对夫妻生一个(孩子)有延续性,也就是说我们在修法之前,按照中央关于国策和生育政策的总体安排,修订前的人口计生法是明确提倡公民生育一个(孩子)的。现在中央五中全会作出了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重大决策部署之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在第18条调整为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这个法条的变化实际上是贯彻了五中全会的总体精神,所以两者的内涵和意思是一致的,只是中央《决定》是政策语言。从全国人大在修法当中,我们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关于这款是延续了过去总的精神,但是在胎次上是与时俱进的,体现了提倡、体现了导向,体现了引导家庭自觉负责任、有计划的生育的意图。
杨文庄:
我们国家产科儿科人才紧缺确实是一个突出问题,跟需求相比确实是一场硬仗。对这个硬仗,国务院和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等部门都高度重视,在教育方面要加强产科、儿科学历教育的人才培养,在有条件的高校探索开设大学本科助产和儿科专业,加强相关专业的招生培养。在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中也要加大儿科等紧缺专业的招生规模,进一步开展助产士、儿科医师的转岗培训,鼓励相关专业的医护人员在助产士、儿科方面进行继续医学教育。在职称评定、薪酬分配等方面都要加强对助产士、产科医师、儿科医师、护士等给予倾斜,要改善在这些岗位工作的医护人员的待遇,增加这些岗位的吸引力。也要结合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建立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合理调整提升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格的医疗保健服务价格,特别要向妇产、儿科、妇产科等倾斜。
因为“十三五”期间是全面两孩政策落地的关键时期,这些方面的要求更加突出,所以整个“十三五”期间国家有专门的计划、专门的安排、专门的投入,比如在西部地区建立了很多重点的妇产保健中心,全面提升妇幼保健的能力和水平。各级政府,包括卫生计生部门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确保满足需求。谢谢。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
有一个关于“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适用的问题,以前有些人是没有领独生子女证的,但是一对夫妇只有一个孩子,现在是不是可以补领,是不是能够享受到老人老办法的待遇?谢谢。
张春生:
谢谢你的问题。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7条作出了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期间,自愿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因此在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之前,如果一个家庭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但是他又没有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各省都有相关规定,可以根据省条例、有关规定去补领,并且可以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依法享有相关奖励和扶助优待等政策。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之后,根据中央《决定》,自愿只生一个子女的家庭,国家就不再鼓励,并且不再发放相关的证明,同时也就不享受以往的相关政策。谢谢。
凤凰卫视记者:
刚才你也提到,在大城市很多人会觉得有些经济压力,所以不愿意生二胎。针对二胎,将来会不会出台一些补贴或者奖励措施?还有,有一些人是因为当时超生的时候户口没有上,请问这个问题能不能很快的帮他们解决,有没有一个时间表?谢谢。
杨文庄:
我首先回答一下户口没有上的问题。有一些媒体反映,有1300万的黑户问题,说是由于计划生育造成的,炒作的也很多。我认为黑户问题确实是成因非常复杂,其中有一部分是由于政策外生育子女没有落户,国家高度重视政策外子女落户的问题,我刚才说的成因复杂也包括流动比较频繁的,好多人在外地生了孩子没有及时返乡落户,也有这方面的因素,还有其它方面的因素。早在上世纪80年代我们出台了有关的政策文件,明确禁止将政策外生育与落户挂钩,因为80年代计划生育工作很严,但是那个时候也明确要求禁止把计划生育跟落户挂钩。1988年国家计生委与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出生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任何地方都不得自立限制超计划生育的婴儿落户的规定,任何地方都不能有一些“土政策”。此后也多次重申这一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组建以后,多次要求各地禁止将计划生育与落户、入学、低保等捆绑,发现问题我们及时到当地督导。
下一步国家卫生计生委也根据刚刚通过的《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精神,继续指导地方卫生计生部门把计划生育政策与户口登记脱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经过公安部门这几年集中清理黑户的问题,2010年六普发现的有1300万没有户口的问题绝大部分都已经解决了,这其中由于计划生育因素没有落户的基本是很少的,国家卫生计生委也会关注这方面的问题。
另外,城市的,由于经济压力大,住房问题、托幼问题、教育问题,影响他的生育,刚才王主任已经讲了,国务院为了把好事办好,让政策更好地发挥作用,已经制定了相关部门配套的分工方案,对生育妇女的就业问题、防止生育歧视的问题、落实生育保险的问题、丈夫陪产假的问题,从中央到地方都有很多措施出台。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在这方面的措施一定会更加完善配套,使全面两孩政策更好地发挥作用。因为多次生育意愿的调查都反映出来,我们国家80%以上的群众都是希望生育两个孩子,当然也有一些觉得一个就够了,也有个别的希望生三个,所以绝大部分群众都非常支持,90%以上都非常支持赞同我们国家的全面两孩政策,全面两孩政策已经基本实现了群众生育意愿和国家生育政策的统一,所以国家的各个部门都会采取相应的措施,把这个利国利民的政策,符合群众意愿的政策,也符合我们国家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落实好。谢谢。
胡凯红:
最后一个提问。
日本经济新闻记者:
我想请问王主任,刚才您说中国的劳动力还是比较充裕,不过劳动力的减少已经开始了,劳动力的减少和人口的快速老龄化对经济方面带来的影响特别大,您认为这次人口政策的调整,二孩政策的实施,能够避免中国未富先老的问题吗?
王培安:
谢谢。你刚才讲了劳动力,讲了老龄化的问题。我们全面两孩政策的调整是基于人口发展内部结构的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人口发展内部结构的变化就有一个应对老龄化的问题,应对老龄化的问题首先在这里必须明确第一点,老龄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就是必须要面对人口老龄化的趋势。比如发达国家,中等发达国家,这个问题普遍都比较严重,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我们调整这个政策,就可以起到缓解老龄化的作用,这个政策出台以后,到2030年左右对老龄化的程度会缓解两个百分点左右;对劳动力的供给,也会产生0.5%左右的正效应,政策的出台到2050年会增加3000多万劳动年龄人口。
但是我刚才讲了,中国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资源环境相适应,主要的矛盾不是劳动力数量问题,主要是要把人口大国转变为人力资源、人力资本的强国,提高人口素质,特别是提高广大劳动者的素质。谢谢。
最后谢谢路透社的记者,那个问题提得好。刚才你提的问题我觉得我已经回答清楚了,但是我再归纳一下。你提的问题,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性和长期性,你问的长期性的时间节点是多久,我认为,可能没有一个具体时间,因为这是一个与时俱进的问题,随着人口自身的变化和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相适应,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会赋予新的内涵,赋予不同的要求,而且我还举了例子,我们今天的计划生育和20年前、30年前的计划生育有不同的内涵和不同的要求,符合国际的先进理念。
大家都知道,全球有国际计划生育联合会,美国有全美计划生育协会,第一位会长就是有名的桑格夫人,而且是八九十年前就成立了。国际计生联也好,全美计划生育协会也好,其中主张、倡导的一个理念,就是每一个家庭都负责任的、有计划的生育,我们今天讲的这个理念是和国际理念一致的。我就补充这两句,谢谢!
胡凯红: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王主任,谢谢两位司长,谢谢各位记者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