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下调成品油价 并宣布低于40美元国内不降价
(文/周锐)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3日发布消息称,为减轻国际市场油价过高或过低对国内市场的影响,保障国内能源长期安全,有必要对国内成品油价格机制设置调控上下限。
调控上限为每桶130美元,下限为每桶40美元,即当国际市场油价高于每桶130美元时,汽、柴油最高零售价不提或少提;低于40美元时,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不降低;在40美元至130美元之间运行时,国内成品油价格按机制正常调整,该涨就涨,该降就降。
国家发改委表示,将调控下限设定为每桶40美元,是综合考虑国内原油开采成本、国际市场油价长期走势,以及中国能源政策等因素确定的。据相关机构统计,国际主要石油企业的平均原油生产成本在每桶40美元左右,因资源禀赋等原因,中国原油生产成本更高。
国家发改委指出,生产成本是决定国际油价长期走势的主要因素。目前看,将每桶40美元设定为调控下限是合适的。
国家发改委透露,为减缓油价波动带来的不利影响,将建立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当国际市场油价低于调控下限时,国内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全部纳入风险准备金,主要用于促进节能减排、提升油品质量及保障石油供应安全等方面。
国家发改委表示,根据完善后的机制,国内成品油价格还有一定的下调空间。按此,将汽、柴油价格每吨分别降低140元人民币和135元,测算到全国平均零售价格90号汽油和0号柴油每升分别降低0.10元和0.11元。
国家发改委透露,随着成品油价格机制的完善,国家决定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一是放开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二是简化成品油调价操作。将目前由国家发改委印发调价通知改为以信息稿的形式对外发布调价信息。
国家发改委强调,这些市场化措施都是希望逐步放松价格管制,为将来全面放开成品油价格积累经验。下一步,国家将结合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进程,适时放开成品油价格。
附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
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6]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2013年成品油价格机制修改完善以来,运行总体平稳,国内成品油价格更加灵敏反映国际市场油价变化,保证了成品油正常供应,促进了市场有序竞争,价格调整透明度增强,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2014年下半年以来,世界石油市场格局发生了深刻变化,成品油价格机制在运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不适应的问题。鉴于此,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机制,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
(一)设定成品油价格调控下限。下限水平定为每桶40美元,即当国内成品油价格挂靠的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每桶40美元时,国内成品油价格不再下调。
(二)建立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当国际市场原油价格低于40美元调控下限时,成品油价格未调金额全部纳入风险准备金,设立专项账户存储,经国家批准后使用,主要用于节能减排、提升油品质量及保障石油供应安全等方面。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放开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四)简化成品油调价操作方式。发展改革委不再印发成品油价格调整文件,改为以信息稿形式发布调价信息。
供军队用成品油价格按既定机制计算确定;航空汽油出厂价格按照与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汽油供应价格保持1.182:1的比价关系确定,均不再发布。
二、印发《石油价格管理办法》
根据近年来《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实施情况及此次成品油价格机制完善内容,修订并形成《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三、做好相关配套工作
(一)确保市场供应。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继续发挥石油企业内部上下游利益调节机制,组织好原油和成品油生产和调运,保持合理库存,加强综合协调和应急调度,保障市场供应。
(二)维护市场秩序。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三)加强市场监测。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密切跟踪新机制运行情况,积极协调解决机制运行中的矛盾和问题,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确保新机制平稳运行。
(四)做好宣传解释。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正面引导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为完善机制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附件:《石油价格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1月13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
简化调价操作方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电[2016]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降低成品油价格。此次调价后,简化调价操作方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成品油价格
(一) 自2016年1月13日24时起,国内汽、柴油价格(标准品,下同)每吨分别下调140元和135元。调整后,
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价格分别为每吨5965元和5020元;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见附表。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油价格执行;其它相关成品油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简化成品油调价操作方式
(一)自下一次调价起,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再印发调价文件,将以信息稿形式公布调价信息,具体可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中心”栏目查询。
(二)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以文件或信息稿等形式公布本地区汽、柴油标准品和非标准品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等。
附表: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