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修改法院检察院组织法 删除“镇压反革命”表述
3月2日,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告诉澎湃新闻,他将在两会期间提交一份议案,建议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为司法改革提供法律支撑。
朱列玉在议案中指出,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1979年制定的法律,至今已有多年未修改,严重滞后于我国司法改革进程。
朱列玉认为,目前仍有一部分重要的司法改革举措还没有法律依据,尤其是涉及到法院和检察院的部分改革措施,有很多地方与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不相适应,甚至矛盾。
朱列玉在议案中建议,针对诸如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新的组织形式,以及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等司法改革措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应该增加相应的规定。
朱列玉在议案中特别指出,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的规定中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打击反革命分子”这样严重滞后于社会发展的表述应予以删除。同时建议删除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十三条关于“免予起诉”的表述。
人大代表建议修改法院检察院组织法,删除“镇压反革命”表述(资料图)
朱列玉解释,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是在“文革”刚结束、改革开放刚开始的时候制定的,许多内容的表述不符合时代发展进步的要求。比如我国自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之后,就不再有“免予起诉”的表述了。
此外,朱列玉还说,我国现行《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但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条关于“保卫无产阶段专政制度”的表述与《宪法》的规定不相一致,也应当及时予以修改。
朱列玉认为,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可以巩固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并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提供法律依据。
(澎湃新闻记者 付丹迪 实习生 吴笛)
反革命罪在中国:
据观察者网查询,反革命罪是刑法上最严重的一类犯罪,通常是指以推翻现政权为目的的行为。“反革命”一词缘自苏俄布尔什维克的谴责性语词,五四以后才开始出现于中国人的言说中,中国共产党成立和第一次国共合作以后大量宣传使用。北伐前夕,“反革命”一词已在中国社会尤其是知识阶级中流传开来。
1925年9月,《现代评论》杂志有文指出:现在社会里面——尤其是在知识阶级里面,有一种流行名词“反革命”,专用以加于政敌或异己者。只这三个字便可以完全取消异己者之人格,否认异己者之举动。其意义之重大,比之“卖国贼”“亡国奴”还要厉害,简直便是大逆不道。被加这种名词的人,顿觉得五内惶惑,四肢无主,好象宣布了死刑是的。
1926年北伐军在武昌遭遇了吴佩孚部刘玉春和陈嘉谟的激烈抵抗,北洋军以12000残兵据守孤城,无粮无援,竟与七八万北伐精锐部队顽抗相持达40天之久。在此期间,北伐军先是强攻,继而围困。城内居民约20万(亦说30万)一同被围,很快城内粮食殆尽,饿殍累累,“吃草根,吃树皮,吃猫,吃狗,吃老鼠”,情形十分悲惨。其中又以刘玉春抵抗态度最为坚决,主张抵抗到底,誓要与城共存亡。武昌城破后,武汉民众团体则强烈要求将陈、刘付诸“人民公判”,尤其指责刘玉春“据数十万人民为护符,以图顽抗,致累及无辜,因而饿死者无算,残忍暴行,史所罕见”,武昌百姓恨不食其肉寝其皮,要求“速处极刑,没收财产,移赈灾黎,以平民愤”。
在这种情况下,积极推进司法“党化”、“民众化”和“革命化”,强调“民意就是革命法律”实际掌控武汉国民政府的国民党左派和跨党中共党人深感如果对陈、刘不加审判,无法对“人民”交待。正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武汉国民政府司法部,为了回应民众要求公审陈嘉谟和刘玉春的愿望,专门制订出一个《反革命罪条例》。**1927年2月9日,武汉临时联席会议第22次会议正式审议通过《反革命罪条例》。《反革命条例案》的出台,意味着中国历史上首次立法将“反革命”定为一种刑事罪名。鉴于武汉国民政府是国共两党联合执掌,因而也可以说,“反革命罪”的出笼,是国共两党共同推出的。**主张革命和反对革命本是政治态度的不同抉择,最初并无善恶或对错之分。只有当革命成为一个时代的共同诉求,成为社会行为的唯一规范和价值评判的最高标准之后,“反革命”才会被建构为一种最大之“恶”和最恶之“罪”。(摘自《北伐时期的地缘、法律与革命———“反革命罪”在中国的缘起》作者:王奇生原载于《近代史研究》2010年01期)
尽管从1927年开始,“反革命”罪就成为中国大地上最恶之“罪”,但是“反革命罪”被写入宪法,则要到1956年。“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首次入宪,是在1954年。“五四宪法”第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卫人民民主制度,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惩办一切卖国贼和反革命分子。”“五四宪法”是新中国首部宪法,亦是一部过渡宪法,按照新生政权的说法是,当时新中国正“由目前的新民主主义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
“惩办一切卖国贼”这一表述从“五四宪法”保留至1982年宪法,但是完整的条文略有变化。1954年宪法是“国家保卫人民的民主自由,镇压一切叛国的和反革命的活动”,“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则改为“国家保卫社会主义制度”。“七五宪法”还增加“惩办新生资产阶级分子和其他坏分子”。
改革开放后,中国开始反思“反革命罪”。1988年,中国人大法工委在讨论《刑法修订草案》时,主张把“反革命罪”更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遭到一些人的强烈反对。1991年《论将‘反革命罪’易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一文发表,标志着关于更改反革命罪名的争议的终结。1997年整整沿用70年之久的“反革命罪”正式更名为“危害国家安全罪”。两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时,“反革命”一词彻底从宪法中剔除。
附:“反革命罪”的刑法说明
刑法(修订草案)修改背景
刑法关于反革命罪的规定,对于维护国家安全,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保卫社会主义制度,起了很大的作用,是必要的。但是随着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情况的发展,反革命罪的罪名的适用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些反革命罪,规定“以反革命为目的”,在实践中有时很难确定。有的犯罪行为,适用危害国家安全罪,比适用反革命罪更为合适。草案把反革命罪一章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罪。除保留原有的勾结外国,阴谋危害祖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规定外,对现在危害国家危险性最大的分裂国家、武装暴乱、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以及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相勾结实施这些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作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因而能够更有利于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
刑法(修订草案)刑法(修订草案)内容
主要修改是:(一)将刑法第九十条“以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为,都是反革命罪”,第九十二条“阴谋颠覆政府、分裂国家的”,第九十三条“策动、勾引、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或者叛乱的”,第九十五条“持械聚众叛乱的首要分子或者其他罪恶重大的”,第九十八条“组织、领导反革命集团的”规定,修改为:1、“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活动的”;2、“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3、“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4、“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的”。
不再使用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的罪名
将刑法第一百零二条“以反革命标语、传单或者其他方法宣传煽动推翻无产阶级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修改为煽动分裂国家的和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不再使用反革命宣传煽动罪的罪名。这次修改反革命罪,对反革命罪原来的规定中实际属于普通刑事犯罪性质的,都规定按普通刑事犯罪追究。这次对刑法反革命罪的修改,是考虑到我们国家已经从革命时期进入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新时期,宪法确定了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作用,从国家体制和保卫国家整体利益考虑,从法律角度来看,对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犯罪行为,规定适用危害国家安全罪比适用反革命罪更为合适。这也就是为了完善我国的刑事法律制度。至于过去依照刑法以反革命罪判刑的,仍然继续有效,不能改变。(摘自《人大工作通讯》1997年Z1期王汉斌(时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