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阆中法院举行公判大会 专家:与人权保护不相符
3月16日,四川阆(读làng——观察者网注)中市人民法院在阆中市江南镇举行公开宣判大会,集中宣判一起妨害公务案,8名被告讨薪农民工分别被判处6至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两名宣告缓刑。
消息经媒体报道后引发舆论广泛关注,不少网友表示“公判大会”这种方式不可取。新京报记者就此事致电阆中法院,对方表示“正在开会研究”中。但截至发稿(17日晚11点半),记者仍未获得阆中法院的正面回应。
对此,有专家、律师认为,公判大会与人权保护不相符合,讨薪是维权行为,正当合法,如果触犯法律应采取宽容态度,尽量避免动用刑法。
3月16日,四川阆中法院举行公开宣判大会,对8名违法讨薪农民工进行集中宣判。 图片来自“阆中在线”
事件:讨薪无果挟持警察扰乱秩序
据当地媒体报道,2015年8月29日,百余名民工聚集在阆中市某商品房项目部索要拖欠的工资无果后,大量民工在张某、戚某的煽动下,前往阆中市著名景区南津关古镇,并堵住景区大门,不准游客进出,希望以此方式向政府施压,达到索要工资的目的。
江南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民警代某劝解在场民工曹某、欧某等人要依法维权,让开通道,方便游客通行,并向其指出正确维权途径。
此过程中,大量民工不听劝阻,张某、戚某趁乱起哄,谎称“警察打人”,并煽动曹某、欧某等人将民警代某围住、抓扯、推搡,并强制将其挟持至市政府,以此迫使政府向开发商施压。沿途引来大量市民围观,导致交通要道堵塞,秩序混乱。
事发后,曹某、董某、欧某三人被抓。张某在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后,也随后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其余四名犯罪嫌疑人在接到民警电话联系后,主动投案自首。
审判:8农民工分别获刑6至8个月
检察机关认为张某等8人的行为性质恶劣,以妨害公务罪对其提起公诉。8名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犯罪情节供认不讳,对罪名亦无异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8名被告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长时间在交通要道上对民警进行挟持,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故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张某、戚某组织并煽动民工滋事是主犯,曹某、欧某等6人起到辅助、次要作用,是从犯。综合8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和其认罪、悔罪态度,法院最终决定对8名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其6至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两人适用缓刑。
当地:阆中法院网已撤下相关报道
在当地媒体的报道中,“公判大会”的召开,让“不少群众表示自己接受了一堂法治教育”。不过此事经网络传播后,引发不少争议。
阆中法院为何要选择用开“公判大会”这种方式对8名违法讨薪农民工进行集中宣判?
昨日(17日),记者就此问题致电阆中法院。对方表示法院方面“正在开会研究中”。截至昨日晚11点半,记者仍未获得阆中法院的正面回应。而记者登录最先发布此消息的阆中法院网,发现网站上已无任何相关报道。
专家说法:“公判大会与人权保护不相符”
阆中法院召开公判大会对8名农民工集中宣判,这种做法是否合适?
对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辰认为,公判大会这种做法显然与人权保护不相符。范辰说,我国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显然,阆中法院召开“公开宣判大会”与人权保护不相符:一是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这种示众式的宣判方式,二是这样做可能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和人格权,社会效果并不好。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事司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阮齐林则表示,我国法律中的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也就是说把法庭的全过程除休庭评议之外都公之于众。规定此原则的目的之一就是维护审判的公平正义。但像阆中法院这样,以威慑社会公众为目的的“示众”或变相“示众”的做法不可取,因为这脱离了审判公开的宗旨,同时对被告人的人格造成了羞辱。
阮齐林还表示,公民讨薪是维权行为,正当合法。但是也应当以合法方式维权,不能以严重违法犯罪的方式维权,如果其讨薪方式触犯了刑律,不排除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于维权行为,应当适当采取宽容态度,尽量避免动用刑法,为保护公民维权的积极性适当做出一些牺牲、割舍。范辰也表示,对上述8名农民工,可以处以罚款或行政拘留,不必非要处以刑罚。
盘点:都哪些地方开过公判大会?
四川阆中法院的这次公判大会并非先例。近年来,类似的公判大会在很多地方都开展过。而选择公判大会的地点,有广场、学校等。
●2014年10月17日
湖南华容县召开全县公捕公判大会。公开拘留、逮捕了16名犯罪嫌疑人,判决了8名犯罪分子。县四套班子的分管领导和公、检、法、司“四长”以及五千多名干部群众参加了大会。据媒体报道,当时参加大会的高中学生会后被要求写心得体会。而从2012年起,华容县已经组织了4次全县范围的公捕公判大会。
●2015年6月26日
广东陆丰召开国际禁毒日万人公开宣判大会,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陆丰市人民法院对38名毒品犯罪人员进行公开宣判,13名毒犯被判处死刑,其中5名被执行死刑、8人被判死缓。据陆丰市人民法院副院长陈唯介绍,在国际禁毒日召开公开宣判大会,是为了“加强禁毒宣传教育、震慑涉毒违法犯罪”。
●2015年10月26日
海南定安县人民法院在定安实验中学召开公判大会,对两名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分子予以公开宣判。据当地媒体报道,这次公判大会“为全校数百名师生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同时“让青少年学生远离毒品、抵制毒品,进一步提高禁毒意识,向同学们倡导‘拒绝毒品,健康生活’的理念。”
●2015年12月21日
山西泾阳县泾湖公园北广场上严厉打击刑事犯罪公开处理大会,15人被判决。据泾阳县法院网的报道,“广大人民群众在听到十余名盗窃犯流窜作案六十余次,盗窃价值近百万时,无不对犯罪分子的行为表示愤慨。”报道还称,“公开打击处理大会的召开,也保障了泾阳县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
媒体评论
此外,针对此次四川阆中法院公判事件,长江网与红网分别刊发评论。长江网称“公判讨薪农民工是一次很任性的司法活动”,红网则提出了公判讨薪农民工的“未竟之问”,文章认为“让闹事民工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制裁,确实有警示的效果,但是这种公捕、公判、公拘的行为,其实是一种陋习。”“我国《宪法》第38条明言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那么将闹事民工示众的权力又是谁赋予的?”两篇文章原文如下(翻页):
长江网:公判讨薪农民工是一次很任性的司法活动
(文/钱桂林)
3月16日,四川阆中市人民法院在阆中市江南镇举行公开宣判大会,集中宣判一起妨害公务案,8名被告讨薪农民工分别被判处6至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两名宣告缓刑。不少网友表示“公判大会”这种方式不可取。记者就此事致电阆中法院,对方表示“正在开会研究”中。但截至发稿,仍未获得阆中法院的正面回应。官网已撤下相关报道。(3月18日 新京报)
阆中市人民法院对8名被告讨薪农民工举行公开宣判大会,非但没有引来舆论的一片喝彩,反而招致不少人的质疑,官网不得不撤下相关报道。
首先,被公判的农民工罪行畸轻,不值得法院借此案来强烈震慑社会。8名被告人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长时间在交通要道上对民警进行挟持,严重扰乱了社会管理秩序。但他们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有5人属于主动投案自首。从判决结果来看,8名被告人被从轻处罚,判处其6至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对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两人适用缓刑。应该说,这8人并非罪大恶极之人,为什么要在大庭广众之下成为震慑社会的典型?
其次,公判违法讨薪农民工,有违审判公开的宗旨。我国法律中的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规定此原则的目的之一就是维护审判的公平正义,但像阆中人民法院这样,以威慑社会公众为目的的“示众”或变相“示众”的做法不可取,因为这脱离了审判公开的宗旨。
再者,公判违法讨薪农民工,对被告人的人权造成一定的侵害。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即便是罪不容赦之人,也拥有起码的人权,包括隐私权、人格权等等。很显然,阆中人民法院召开公判大会与人权保护不相符,这样做自然侵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和人格权,有违法治精神,有悖人本社会。
农民工屡屡被欠薪,是真真切切的社会弱势群体,尽管某些农民工的讨薪方式欠妥,但他们仍是值得关注和同情的对象,人民法院应该给予尽可能多的司法关怀和保护。可以讲,阆中人民法院召开公判大会,是一次很任性的司法活动,社会影响和反响相当不好。但愿公判一类的司法行为还是不要出现为好。
红网:“阆中公判讨薪民工”的未竟之问
(文/刘孙恒)
3月16日,四川阆中市人民法院在阆中市江南镇公开宣判一起妨害公务案,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6—8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其中两名宣告缓刑。至此,这起在当地轰动一时的农民工讨薪演变为妨害公务的事件尘埃落定,8名被告人均对自己不理智的行为追悔莫及,事件也再次敲响了理性维权的警钟。(3月17日财经网)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所以在一个法治社会,任何触犯法律的行为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即便是个人权益受到侵害,也应采取法律途径、理性维权,千万不得采取非法行为。然而,具体至“阆中公判讨薪民工”一事,虽然的确是民工扰乱公共秩序、侵害民警人身权益在先,应该服法,但依旧有些问题让人如鲠在喉、不吐不快。
最让人不解的是为何要公开审判?众目睽睽之下,让闹事民工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制裁,确实有警示的效果,但是这种公捕、公判、公拘的行为,其实是一种陋习。正是如此,早在1988年,国家最高法、最高检和公安就已发布《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将公捕公判和游街示众扫进了历史垃圾桶。进一步说,我国《宪法》第38条明言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那么将闹事民工示众的权力又是谁赋予的?
“法令者,所以抑暴扶弱,欲其难犯而易避也。”所以更大的疑虑是,在民工讨薪无果之前,政府有没有穷尽权力帮忙?在审判闹事民工之前,欠薪者拖欠百余名民工的工资问题解决了没有?又有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毕竟,从情理上讲,没有欠薪哪有讨薪,欠薪显得罪加一等。从法理上说,早在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已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俗称恶意欠薪罪)的法律适用标准。
新闻中只字未提欠薪者的事。如果在公开审判闹事民工之前,欠薪者依旧逍遥法外,唯有让人对闹事民工一声叹息:你们为何要选择最笨的方法呢?网络发达的年代不知道作秀、搞行为艺术啊?实在不行也可以采取“牺牲一个成全百人”的方法嘛,想必你们也知道“大闹大解决”的道理——只是,悲哀之情更加的溢于言表。
今天,法治进步是看得见的,尤其是自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以来,法治建设更是全面提速。上至设立“国家宪法日”,下至“庭审去囚服”,尊重公民权利、维护法律尊严,体现出足够的制度诚意。但是,时而死灰复燃的公捕公判仍然让人心生寒意。也就是说,如果不讲求“程序正义”,不严格恪守法律程序,不尊重“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仅有的“警示”,不是叫人们理性维权,不是“让人民群众在每一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而是近似于一种“恶示范”。比方说,可以如上所述用近乎魔幻的行为艺术呼吁社会关注。
(观察者网综合新京报、长江网、红网等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