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新华社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伍岳)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5日决定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这一条约的批准和生效,有利于加强中马两国在司法领域的合作,有利于两国关系的进一步发展。
条约除序言和约尾外,共26条,主要内容包括:协助的适用范围,条约不适用的情形,刑事司法协助的限制,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形式和内容,请求的执行,调查取证,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程序,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人员的保护,视频会议取证,搜查和扣押,文书的送达,犯罪所得和犯罪工具的处置,执行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费用,争议的解决,条约生效、修订和终止的程序等。
外交部副部长王超受国务院委托,就提请审议批准的中马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说明。他表示,近年来,中马关系保持健康稳定发展,双方在金融、教育、文化等领域的合作持续拓展,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保持密切协调与配合。随着中马之间人员和经贸往来日益密切,双方合作打击跨国犯罪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提升。2011年5月,马来西亚向我国提出缔结两国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建议,并递交了马方条约草案。
经国务院批准,2012年7月和2015年10月,由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组成的中方代表团与马方代表团就缔结《中马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举行了谈判,并就条约全部条款达成一致。2015年11月23日,外交部长王毅与马来西亚外交部长阿尼法分别代表本国在布特拉加亚签署了《中马刑事司法协助条约》。2016年4月,马来西亚通知中方其已完成了《中马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内批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