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来了!碧水蓝天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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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时6年,历经两次审议,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终于审议通过。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979年以来,中国对废气、污水、固废、噪声等4种污染源征收排污费。环境保护税将按照平移原则“费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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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改成排污税,都有哪些变化?
其实从1979年以来,我国就已经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建筑施工噪声和工业噪声的污染源征收排污费了。
2003年至2015年,全国累计征收排污费2115.99亿元,缴纳排污费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累计500多万户。其中,2015年征收额为173亿元。
但是执行起来总有点软绵绵,不能直击痛处。
排污费改成税之后,基本上是“平移”:
根据现行的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
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
将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
环境保护税的征税项目将基本延续排污费的收费项目。据介绍,待条件成熟后,将把有关污染物如挥发性有机物等也列入,扩大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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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缴税金额,由每个省自己定
中央分成→全部归地方
环境保护税的具体税额由省政府来制定,收入将全部归入地方,所以每个省的具体缴税金额可能会不一样。
只设收费下限→既设收费下限也设上限
此前,针对大气和水污染的排污收费标准,国家只规定了下限并没有规定上限,各省份几乎是自由收费。但是环境保护税额既有上限,又有下限。大气和水污染物的税额下限沿用排污费最低标准,即每污染物当量1.2元和1.4元。税额上限则设定为下限的10倍。
环保部门征收→税务机关征收
费改税后,征收部门将由环保部门改为税务机关。但考虑到企业排污监测的专业性,离不开环保部门的配合,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协同、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环保部门依法监测管理企业排污,和税务机关定期交换纳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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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改税后会增加企业负担吗?
少排污少缴税
环境保护费改税后,是否增加企业负担?考虑到目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生产经营较为困难,环境保护税法规定了两档减税优惠,企业少排污就少缴税:
纳税人排污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30%的,减按75%征税;
排污浓度低于标准50%的,减按50%征税。
这五种情形暂时免税
环境保护税法还规定对5项情形暂予免税:即农业生产排放,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排放,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国务院批准的其它情形。
为何机动车、船舶的排污,就不征收环境保护税?据介绍,这是因为车船税和消费税已经按排量征过税了,对促进节能减排已经发挥作用。
并不是交了税就可以乱排乱放啦!
为防止排污企业认为交税后就可肆意排放,环保税法明确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除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外,应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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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生态环境的现状
12月中旬,环保部官方微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受不利气象条件影响,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发生大范围重污染天气,超过20个城市空气质量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
今年6月,环保部发布《2015中国环境状况公报》。公报显示全国338个地级以上城市中,只有73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占21.6%。
清华大学环境学院院长、中国工程院院士贺克斌介绍,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重点区域中,珠三角地区2020年可以实现空气质量达标,长三角地区2025年可以实现达标,京津冀地区达标时间最晚要等到2030年。
在雾霾中晨练的北京老人
地下水情况也不容乐观,在5118个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中,*水质为优良级的监测点比例仅为9.1%!*良好级的监测点比例为25.0%,较好级的监测点比例为4.6%,较差级的监测点比例为42.5%,极差级的监测点比例为18.8%。
我国的野生生物物种正以每天1个种的速度走向濒危甚至灭绝,农作物栽培品 种数量正以每年15%的速度递减,还有大量物种通过各种途径流失海外。我国濒危或接近濒危的高等植物达4000-5000种,占高等植物总数的15%-20%。联合国《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列出的740种世界性濒危物种中,我国占189种,为总数的四分之一。
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和人口的急剧增长,已经给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的破坏并威胁和影响着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特别是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工业三废的污染,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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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视环境整治,“绿色税收”体系正加速构建
环保费改税,上升到了立法层面,促使企业不得不重视环保、减排降污。不过治理环境不能单靠一种税,而要建立综合的税收调节体系。
在资源开采环节,以资源税、耕地占用税增加资源环境使用成本;
在生产环节,运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鼓励节能环保;
在流通环节,完善“两高一资”产品进出口税收政策支持产业结构调整;
在消费和财产保有环节,使用消费税、车船税合理引导消费需求。
近年来,我国覆盖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绿色税收”体系正加快构建。环境保护税的出台是这一体系的重要一环,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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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税的全球进程
现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税开始于20世纪70年代:1971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全球率先提出“污染者付费原则”,此后,以环境保护为目的环境税收立法开始产生。
1971年,挪威开始对矿物油中的硫征税;
1975年,英国颁布《石油税收法案》,开征石油收益税;
1978年,美国颁布《能源税法案》,对石油和天然气的利用规划作出了战略性调整,由供应变为保存,并通过重税及税收减免政策,促进染料使用率及推广可再生能源利用,并在1980年颁布了《原油暴利税收法案》对可再生能源的税收减免进一步予以细化规定。
此后,环境税收立法以欧洲和美国为中心开始蓬勃发展,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环境税立法更是如星火燎原,包括日本、韩国、印度、以色列、澳大利亚、巴西、南非等诸多国家都开征了环境税,环境税立法进程明显加快,与此同时,新型税收相继出现,税收体系逐步健全,有力促进了环境保护。
编辑:胡睿
微信编辑:周文超
来源:中国新闻网、南方都市报、新华社、经济参考报、中国税务报、21世纪经济报道、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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