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瑞昌市人大出台代表履职考核暂行办法
央广网九江12月29日消息(记者范存宝 通讯员朱志超)为切实加强人大代表履职监督工作,督促代表积极履职、依法履职、有效履职,江西省瑞昌市人大出台了《瑞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考核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九江市范围内较早迈出了人大代表履职监督制度化、规范化的步伐。这就意味着,从发文之日起,瑞昌市190多名人大代表每年履职情况都将接受市人大常委会的考核评价。
该《办法》共10条,分别就制定目的和依据,代表参加人代会和闭会期间活动,代表守法自律、代表履职记录等方面作了详细明确、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强的规定。代表履职评价采取代表自评和组织评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价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档次,其中90分以上为优秀,89—70分为称职,69—60分为基本称职,59分以下为不称职。
《办法》明确规定,考核结果将作为代表表彰、奖励、提醒、劝退的重要依据。
《办法》要求,每年底,每位代表要认真填写《瑞昌市人大代表履职情况考核表》,将一年来的履职情况进行自我评定,并上交代表小组进行组织评定审核,评定结果报市人大常委会选任联工委初步拟定考核结果,报市人大常委会确定最终考核结果。
同时,市人大常委会还将跟踪了解办法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健全完善,促进代表履职监督更科学、更合理,更能出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