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信和财富被黑事件所想到的:法院不懂互金事 瞒天过海标题党
【挑战】法院似乎已经跟不上互联网金融前进的步伐。如这样的状况不能改变,法院将可能被人当枪使。
近日,有关传闻引起笔者的兴趣--“法院称信和有经济犯罪嫌疑:巨额资金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之外”、“信和财富被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判为涉嫌经济犯罪,已经移交公安”,一家著名的P2P公司--信和财富竟然"涉嫌经济犯罪"?笔者作为互联网金融专业律师,深感法院的知识结构已经开始老化,不能适应金融科技的发展。这样的状况如果不能尽快改变,法院权威将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导致对投资人的误导,并损害企业的商誉及平等竞争权。
一、事实与疑问
传闻显示: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在2016年12月13日作出了三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三份裁定书都提到:“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发现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本案虽已以借贷纠纷立案,但审理中发现借贷涉及面极广、资金量巨大,总览审视涉案的巨额资金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之外,夏靖作为个人,其所涉借贷关系已具有了一定的金融放贷性质,且其巨额资金的来源在民事案件中也无法准确查询。因此,鉴于本案所涉借贷行为可能涉嫌经济犯罪,而原告所诉的借款是否涉嫌犯罪行为有待刑事侦查确认,故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一并侦查,原告的起诉应当裁定驳回。如公安不予立案或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认为不存在犯罪行为的,原告可再行诉讼主张权利。“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本是三桩普通的民事裁决,但在某贷之家、某贷天眼等个别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却出现了开头所述标题的文章。细读其文,笔者不由发问:既然发文者的内容主要源于公开网站,但其所使用的标题为何如此具有误导性呢?文不对题的"标题党"怎么能如此放肆呢?发文者是读文不仔细的过失,还是别有用心的故意呢?
二、模式与转型
应该看到,法院的疑惑主要来自于其对P2P在中国生发背景和监管历程的陌生,尤其是对P2P债权转让模式的陌生。债权转让模式是中国学习国外P2P模式后的创造。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网贷暂行办法》")颁布前,债权转让模式曾与纯粹居间模式、对接担保模式并称为P2P三大业务模式。债权转让模式更是一度成为P2P行业的主流模式,为多数P2P公司所采用,由此也形成了核心出借人名下的大量存量债权。
随着2016年8月24日《网贷暂行办法》落地,债权转让作为一种业务模式已经被监管规定所禁止。为依法合规经营,信和财富等公司主动进行业务转型。在12个月的转型期内,信和财富为清理存量债权、完成转型,夏靖先生针对逾期借款人向法院提起了一系列的民事诉讼,此为实现合法债权之正当行为。维权行为既有利于惩治"老赖”,也有利于更好地保护投资人的利益。
三、误导与澄清
我们发现,作出驳回起诉裁定的法院均为同一家基层法院,即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其裁判所依据的法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即:“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该条设置的目的是利用法院所获得的信息,预防和发现非法集资,但由于当地基层法院不了解P2P网络借贷的历史、模式及演变,因此,法院仅凭债权人诉讼的多少和金额即认为存在非法集资的可能,这显然是不恰当的,也是具有误导性的。
需要注意的是,从法院裁决书的内容来看,并不能得出"经济犯罪"的结论。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仅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而作出的程序性处理,并没有否定夏靖先生的实体权利。
四、综上
由于互联网金融在我国仍属于新兴事物,个别基层法院并不了解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历史和监管历程,因此,无法理解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多、金额小、发生频的特点,由此做出了具有误导性的裁定驳回起诉的程序性处理。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加强对法官群体的互金培训,使其了解互联网金融的概念、特点、历史和分类,知悉互联网金融的理论、规定与现实,把握互联网金融的过去、现在和未来,以落实国家倡导的"进一步推进金融改革创新和对外开放,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之意见,为打造真正惠及众人的普惠金融贡献司法智慧与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