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表决通过 85%条款新创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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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该条例将于2017年3月25日起施行。
解放日报·上观新闻记者获悉,经过全面修订的《条例》共九章八十二条,与1997年的原《条例》相比, 85%以上的条款是新创设的。
创新立法机制:实行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副市长“双组长制”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说,此次《条例》的修订创新了立法机制,实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市政府副市长共同负责的“双组长制”,并由市人大内司委、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委和市政府法制办组成联合起草小组。在各方联动的基础上,联合起草小组对《条例》草案进行反复打磨,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6年7月正式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根据道路交通立法内容多、涉及部门多、立法难度大、社会敏感性强等特点,市人大常委会于7月、9月、11月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不断完善制度设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使立法过程成为社会参与、社会动员、宣传普法、凝聚共识的过程。
据悉,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中的重点条款反复研究,多次召开座谈会、论证会,邀请政府有关部门、法院、专家学者和律师等,对《条例》草案内容从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对重点条款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进行综合评估;对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及经济特区和其他相关城市的道路交通相关立法及实施情况进行了研究和分析;就公交专用道的划设和使用、设置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电子警察执法、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道路停车泊位的调整等问题多次与市公安局、市交通委进行了专题研究。
此次立法坚持开门立法,广泛集中民智民意。充分发挥代表作用,采用多种形式听取本市三级人大代表的意见;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在二审后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市民来信、传真和电子邮件241件,对《条例》提出了132条修改意见;积极发挥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基层联系点的作用,分别听取机动车驾驶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以及一线执法人员的意见;对电子警察执法、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等进行实地调研。
“纵观《条例》全文,体现了全面管理与重点管理相结合、从严管理与科学管理相结合、便民服务与自觉守法相结合、从严执法与规范执法相结合的特点。”丁伟说,《条例》并不仅仅是对《道交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细化和补充,而是一部体现上海特色的、综合性的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此,在内容安排上,《条例》不仅规范了车辆、行人、驾驶人等交通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还在体例上作了扩充,增加了“交通规划与设施”、“停车管理”和“综合治理”三章,对本市道路交通进行全过程、多维度管理。
《条例》一方面根据上海超大型城市的特点,落实“从严管理、从严执法”的要求,借鉴兄弟省市立法经验,进一步细化和补充了严格执法方面的规范,有效遏制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突出现象;另一方面,《条例》聚焦群众关心的问题,对如何使道路交通规划更前瞻、道路资源配置更合理、道路交通设施更完善、道路交通管理更科学提出了具体要求。
倡导慢行优先,完善非机动车和行人过街通道
此次立法倡导绿色交通理念,完善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倡导慢行优先,提出应当改善慢行交通环境,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间,完善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过街通道等。
《条例》第十条规定,本市倡导慢行优先,改善慢行交通环境,保障慢行交通通行空间。完善非机动车和行人的过街通道,优化交叉路口设计;完善系统、连续的非机动车道网络,优化非机动车标志、标线配置;加强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非机动车道、步行通道的建设和管理。
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保障非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行人混合通行且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道路,应当设置隔离设施。
未满12周岁不得坐副驾驶座位
有的委员建议,在“机动车通行规定”中增加有关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不得乘坐副驾驶座位的要求。有的委员提出,有关驾驶家庭乘用车“携带未满四周岁未成年人时应当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的规定是否妥当,建议研究。法制委认为,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此次立法在已有配备并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增加关于不得“安排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座位”的要求。
驾驶机动车不得浏览手机短信、微信
有的委员提出,现实生活中驾驶机动车时浏览手机短信、微信等现象较为突出,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建议增加相应的禁止性规定。《条例》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禁止买分卖分,最高罚2万
《条例》严格车辆和驾驶人的管理,为控制车辆无序发展,减少环境污染,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针对实践中交通违法行为 “买分卖分”突出的问题,对违反交通违法记分管理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
按照《条例》,公安机关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驾驶证累积记分制度。禁止由他人替代记分,禁止替代他人记分,禁止介绍替代记分。
如果违反条例规定,由他人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介绍替代记分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替代他人记分或者介绍替代记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可通过网络或电话接受调查处理
有委员建议,从便民的角度进一步完善有关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处理、缴纳罚款的相关规定。据了解,近期本市已经推出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和“上海交警”移动终端应用软件等,市民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可以通过网络或者手机便捷地接受调查处理、缴纳罚款。
根据目前“电子警察”执法日益普及的现状,此次立法完善了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的通知、催告接受处理等程序。条例规定,现场发现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公安机关未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或者《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应当在接到上述通知书、凭证之日起十五日内接受调查、处理。当事人逾期未接受调查、处理,违法事实清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规定明确,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无误后,应当及时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并通过邮寄等方式将处理通知送达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也可以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提醒有关当事人。驾驶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应当自处理通知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接受调查、处理;对违法行为无异议的,可以通过网络或者电话等形式接受处理。驾驶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逾期未接受调查、处理,违法事实清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设置禁停标线要规范合理
此次立法提出使道路回归其通行设施的属性,限制道路停车的发展,确立道路停车泊位总量控制原则,明确停车泊位应科学设置并进行动态调整的要求。对公安机关实践中比较有效的设置禁停标志、标线的措施予以固化,同时明确临时停车行为规范。
《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设置禁止停车标志、标线或者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应当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情况,遵循规范、科学、合理的原则。
时段性临时停车需求突出的路段,可以设置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并增设辅助交通标志,引导机动车在规定时段内有序临时停车。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禁止停车或者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的指示。
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动车在未设置禁止停车或者禁止长时停车标志、标线的路段临时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离车,上下人员或者装卸物品后立即驶离。
公众可视频举报违法行为
此次立法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鼓励社会公众参与交通治理,明确了交通违法行为视频举报制度等。条例规定,社会公众发现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公安机关对社会公众提供的视听资料等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后,可以对违法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对驾驶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辅警协助开展疏导交通等工作
结合国家近期关于加强公安警务辅助人员管理等方面的意见,此次立法规定了警务辅助人员职责范围、培训考核以及统一着装等要求。
《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民警的指导和监督下,协助开展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所取得的证据,经调查核实后可以作为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据。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统一着装、携带证件、佩戴统一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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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三十四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同方向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未设置限速标志、标线的,在城市道路(城市快速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驶速度超过每小时六十公里,在公路(高速公路除外)上的最高行驶速度超过每小时八十公里;
(二)一次连续变换两条车道;
(三)机动车驾驶人未使用安全带;
(四)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超过座位数搭载乘客;
(五)安排未满十二周岁未成年人乘坐副驾驶座位;
(六)驾驶家庭乘用车携带未满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时,未配备或者未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七)拨打接听手持电话、浏览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八)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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