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2017年1月14日开幕 拟选监察委主任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 29日上午,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32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即将于2017年1月14日召开的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的议程(草案)。《法制晚报》记者注意到,除了每年“常规动作”外,在本次市人代会上拟安排的选举事项中,选举北京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事项列入其中。
据介绍,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中央决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这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12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
决定规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辖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职权。其中,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记者从常委会上获悉,关于北京市监察委员会机构设立的问题,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市人代会不需要再作出决定。只需要选举产生监察委员会主任,因此,选举北京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事项。列入选举事项。
除了人事任免事项外,《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订草案)》和《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草案)》两项法规,也将提交明年初的市人代会,接受全体代表审议,并付诸表决。
市十四届人大五次会议议程(草案)
一、听取和审议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
二、审议北京市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北京市201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与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三、审议北京市2016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7年预算草案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北京市2016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2017年预算
四、听取和审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五、审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北京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
六、审议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北京市全民健身条例(草案)》的议案
七、听取和审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八、听取和审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九、选举事项
新闻内存 监察委员会实施监察 可采取讯问等措施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监督。
决定规定,试点地区监察委员会按照管理权限,对本地区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依法实施监察;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监督检查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调查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并作出处置决定,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为履行上述职权,监察委员会可以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
决定规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八条以及第二编第二章第十一节关于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九条第五项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的规定。其他法律中规定由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的监察职责,一并调整由监察委员会行使。
决定强调,实行监察体制改革,设立监察委员会,建立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是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试点地区要按照改革试点方案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