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将全面解决十类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
作者:程曦
多彩贵州网讯(本网记者 程曦)经贵州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每个公民依法登记一个常住户口。《意见》的出台实施,意味着贵州省无户口人员将全面告别“黑户”身份。
据悉,一旦没有户口,公民就难以获得与正式身份相挂钩的各项公共服务和基本保障:无法上学,不能坐火车飞机,得不到一份正规就业的工作,更难以享受到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政策。因此,解决无户口人员的户口登记问题,事关公民基本的政治权利和生存权利,备受社会关注。
《意见》中将无户口人员细分为十类,分别是: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无户口人员、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长期滞留救助管理机构的流浪乞讨人员和其他无户口人员。
针对每一类人员,《意见》相应提出了解决户口登记问题的具体办法。例如,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在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根据《意见》,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拟落户地县级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向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对于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应当由该机构凭婴儿、儿童基本情况说明、民政部门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及收养社会福利机构资格证明,在该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簿登记被抚养人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