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评:大学操场,以后你还敢“任性”收费吗
“让公共文化服务真正姓‘公’”系列评论之二
马若虎
大学操场该不该开放?如若开放,该不该收费?如若要收费,应该收多少?这大概是我们很多人都关注过的话题。此前,上海理工大学的一则公开告示就曾引发公众争议:原本一直免费对外开放的田径场,改用充值卡收费,每张卡110元,进入操场10分钟以上的按照每小时15元的标准收费。
近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明确指出“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文化体育设施向公众开放”,并且规定“公共文化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公众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每月定期向中小学生免费开放”,“公共文化设施开放或者提供培训服务等收取费用的,应当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国家鼓励并支持学校操场向公众开放,“免费或者优惠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补助”。其实在普通人心里,学校操场一直就具有公益性、开放性,是人们选择进行体育锻炼的一个免费场所。不过,大学操场开放进行收费管理,其实也并无不可,毕竟开放的操场也有日常维护、管理等问题,但这个收费不应该“任性”。
一旦收费,涉及到公众切身利益,就应该慎之又慎,在既能满足人们需求的同时,又让人们都用得起;同时也应该保证程序公正合法,并充分接受监督和检验。在制定收费标准前,有必要开展可行性研究,进行充分的调查论证。从收费标准的公布到实施,也有必要留出足够的时间,作为施行新标准的过渡期和公众的适应期。
而且,收取的费用也不能“用错了地方”。不能将本应用于公益事业发展的费用,肆意侵占、挪作他用;不能打着“管理”“维护”的幌子,实则将费用吞入某些人的“小金库”。
对“对应当免费开放的公共文化设施收费或者变相收费的”,“收取费用未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挪作他用的”,如今法律也作了明确的责任处罚规定。要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制度建设,铲除“任性”收费生存的土壤。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让心存侥幸者受到足够威慑,让任性妄为者得到应有惩罚。
国家用法律为公共文化服务的管理者和提供者划出了“红线”。“红线”不能碰,收费别“任性”。
露天电影在农村盛行的年代,电影放映主要靠行政收费和计划分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传统的电影放映模式被打破,而新的模式未能建立起来。在绝大多数农村,没有设施齐备、环境舒适、观影效果更佳的电影院,以致于2016年我们在媒体上还能看到“小汽车越来越普及,农村人也进城看电影”这样的报道。农民不是不爱看电影,而是想看电影看不着,为了看电影还得进趟城,如此麻烦,“不如在家看电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