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忙活3个月打1700个电话 只骗得1300元获刑2年9个月
广东省电白县25岁的陈某没有想到,疯狂拨打诈骗电话1700多次,仅骗得南通一名大学生的1300余元;让他更没想到的是,区区千余元赃款,却让他面临2年9个月的“牢狱之灾”——在《“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颁布之后,陈某成为南通法院从重判决电信诈骗案件的第一人。12月30日,海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某有期徒刑2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老套路
“猜猜我是谁”,
大学生中招被骗1300元
2016年5月22日下午,南通市某高校的小章接到一个手机卡尾号为2508的电话,电话一接通,对方就让小章猜猜自己是谁。涉世未深的小章听声音很像老家的同学小吕,当他迟疑地说出小吕的名字后,对方立即回答说“是”。
随后,小章问对方怎么换号码了,对方称之前的号码不用了,小章就没有再怀疑。之后对方称来到了江苏,但缺钱,想向小章借钱。老同学开口,爽快的小章立即答应了,对方报了一个建行卡号。小章于次日通过余额宝转给对方1300元。在汇款后的次日,小章才觉得不对劲,拨打小吕之前的号码,小吕说没有向其借钱,小章才知道被骗遂报警。
海安县公安局调取的该卡号的银行卡交易记录显示:2016年5月23日,该卡收到从小章支付宝转账人民币1300元,次日在广东省茂名市消费1295元。
事发前一天傍晚,租住在南通市一家宾馆的小朱也接到这个手机打来的电话,不过警觉的小朱当即拆穿了对方。与小朱一样,许多人都接到了类似电话,但因没有损失而未报案。
够猖狂
3个月内
拨打电话1700余次行骗
海安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该手机号码以“猜猜我是谁”的方式拨打海安县及周边地区电话实施诈骗,经技术侦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陈某,即立案侦查并于2016年7月9日赴苏州抓获陈某,并扣押了陈某的诺基亚手机。
经初步侦查:陈某从4月份开始到案发前,使用诺基亚手机疯狂向不特定用户拨打诈骗电话。该手机是其2016年3月在广东老家购买的,一直为陈某所使用。尾号为2508的手机卡是从网上购买的,这张卡一直放在诺基亚手机中用于拨打诈骗电话,拨打电话诈骗的方法是让对方猜是谁,但陈某否认让对方打钱,更否认骗到钱。其从网上搜索南通地区的号段前7位数,加上自己编的后4位数组合成11位数的手机号码按顺序拨打,该手机和该手机卡一直没有让别人用,都是陈某自己使用的。
后经进一步侦查发现,陈某拨打诈骗电话的对象不止于南通市。据悉,陈某在短短3个月内先后拨打诈骗电话1719次。
撞枪口
适逢“新政”,
嫌犯被从重判刑2年9个月
案件被移送至海安县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陈某,男,25岁,广东省电白县人,小学二年级文化,曾于2012年因电信网络诈骗(3人团伙作案,骗得6.9万元)被海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出狱后于2016年4月18日至7月9日间,以南通、南京、苏州等地区号段为电话诈骗目标,采用拨打电话让被害人先猜其身份、后冒充熟人向被害人借钱的方式,先后向该县居民小徐、如东县居民老张、南京市居民老李等不特定人实施诈骗,并于2016年5月23日骗得被害人小章人民币1300元。
在该案的审理期间,适逢《“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出台,承办检察官认为:陈某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分别符合诈骗罪(未遂)构成要件和酌情从重处罚情节,尽管陈某“零口供”,但因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法院依法对陈某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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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触哪些“高压线”
会被从重严惩?
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公布。
何以定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从重情形
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是《意见》的关键和核心。《意见》规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郭小川 通讯员 姜涛 刘荣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