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孤身男子留下百万遗产,最终竟分给了这三个人...
事件回顾1976年出生的陈凯是南京市人,是家里的独生子。1991年,15岁的他突发癫痫病摔倒,此后虽经治疗,但却未能根治病情。陈凯走上工作岗位后,有了稳定的收入,但由于仍经常发病,这给他恋爱择友带来很大的麻烦,所以其一直不愿谈对象。
2002年,陈凯的父亲被诊断出患上胃癌,几个月后离开人世。2010年,母亲因病去世。如此,陈凯成了一个无父母依靠的单身汉。2014年9月3日,独自在家的陈凯发病跌倒,他拨打了急救电话后,救护车赶到后,将奄奄一息的陈凯送到了附近的医院抢救。陈凯自送到医后就不会说话,情急之下,医护人员从其手机里找到一个新近通话记录手机号,拨了过去,接电话的是陈凯的小叔叔陈小林,陈小林获悉情况后,立即赶到医院。其间,陈小林联系了陈凯的表姐蒋丽,二人协助医院对陈凯进行抢救。
在其后的几天内,陈小林日夜坚守医院,陪伴陈凯。陈凯在重症监护室抢救三天后,终因病情严重,于9月5日不治离世。陈凯去世后,陈小林一手负责为其办理丧事,蒋丽协助办理,让陈凯落土为安。
陈凯身后留下主城区黄金地段产权房一处,存款14万余元及保险收益12万元,遗产总价值超百万,存款及房门钥匙均在陈小林处保管。由于陈凯从发病到去世十分突然,以致对身后事未能留下任何遗言。办完陈凯的后事后,*陈凯的三个亲姨妈、一个舅舅及表姐蒋丽找到陈小林,要求大家平分陈凯的遗产,*后两个家族间虽经多次谈判,但却始终谈不妥,最终上了法庭。7名亲属法庭上争遗产
2014年11月6日,陈小林和哥哥陈海林经合议,将陈凯的三个姨妈、一个舅舅另加蒋丽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主张陈凯的遗产应主要由他们弟兄俩继承,理由是陈凯父母去世后,照料陈凯的担子便落在二人身上,尤其是陈小林身上。而五名被告多数未照料、抚养过陈凯,故他们无论是从法律还是从道义上讲,均不该继承陈凯的遗产。
去年3月,该案进入审判程序。庭审中,7名原、被告互不相让,都坚称自己多年来如何、如何照顾过陈凯一家,举证过程中,有被告方拿出了许多年前与陈凯一道喝喜酒的照片,也有的拿出了早年与陈凯在外地的合影,还有的向法庭提交了对自己有利的证人证言,等等。
而相比较而言,陈小林出示的证据则能形成证据链,其申请出庭的证人中,既有陈凯的邻居,也有陈凯的同学,他们在陈凯生前都与其接触较多,他们在作证时均称陈小林平时对陈凯关照很多,陈凯发病时也基本由他照料。另外,在其他当事人申请的出庭证人中,称被告蒋丽、李金芳在照顾陈凯上也尽了力,这些证言亦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信度较高。法院判决
法院一审判决原告陈小林享有陈凯房屋产权50%的份额;被告蒋丽、徐金风分别享有陈凯遗留房产30%和20%的份额;陈凯遗留的现金14.68万元,由原告陈小林所有; 驳回二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陈凯的保险收益最终数额尚未确定,本案不作处理。
*为何如此判决?**1、旁系血亲能否分到遗产?**答: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但是陈凯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都已经离世,他又是独生子,没有兄弟姐妹,也是单身,没有配偶和子女,该如何继承?
根据《中火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法院认为,《继承法》上所指的“抚养”,应包括经济和精神二个层面。本案中,陈凯患有严重的癫痫病,自身料理能力较差,其父母去世后其更需要他人的照顾和精神慰藉。原、被告双方均为陈凯的旁系血亲,理应对陈凯多加照顾,尽到道义上的责任。
*2、谁付出的多分到的就多?**答:是。*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法官走访调查掌握的情况,法庭确认陈小林在陈凯父母生病期间,给予了多方面的关怀。陈凯失去父母后,陈小林经常探望照顾陈凯,陈凯每次发病,也大多由陈小林负责送医并陪护。陈凯最后一次发病时,陈小林昼夜守候。陈凯去世后,又不辞辛劳料理其后事。据此,法庭认定陈小林对陈凯抚养较多;
有证据及可信的证人证言证实,被告蒋丽、李金芳在陈凯生前、尤其是生病或节假日期间,也对其进行过照料关爱,并经常叫陈凯到家中吃饭,给陈凯以精神慰藉。但李金芳照顾陈凯的次数少于蒋丽。
至于其他四人,法院认为,原告陈海林家住外地,且年岁已大,其没有可信证据证明其照顾、抚养过陈凯。另三名被告虽提供了与陈凯在一起的合影、视频资料等证据,但这些证据与照顾、抚养陈凯无关联性,据此法庭认定该三名被告未实质性照顾过陈凯。
编辑:吕曈
来源:河南法制报综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