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
央广网长春12月30日消息(记者晁向荣)吉林省人社厅、财政厅近日印发《关于机关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将吉林省机关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标志着吉林省机关公务员从制度政策层面纳入了工伤保险统筹范围。
《通知》要求驻吉中直、全省各类机关公务员和国家确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机关公务员),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参加工伤保险。各类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在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缴费和人员变更手续。机关公务员参加工伤保险执行工伤风险一类行业费率标准。工伤保险费由公务员所在机关缴纳,所需资金在本级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从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公务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据了解,机关公务员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享受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与民政抚恤规定的项目不可重复享受。
参保前发生工(公)伤的,参保后新发生的工(公)伤医疗(康复)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依照本通知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保的机关,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的公务员,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享受待遇,所需经费由公务员所在机关自行解决。本通知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本通知由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近年来,吉林省已先后把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纳入了工伤保险保障范围,本次将机关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使吉林省工伤保险实现了相对固定劳动(人事)关系的职业人群制度全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