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不还,利息咋算?
欠债不还,利息怎么算呢?需要区分不同的情况处理,比如借款时没有约定利息的、约定了逾期利息的、判决生效后仍未还款的,这些情况都有不同的利息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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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不还 利息怎么算
1、借款期间没有利息,到期不还要支付利息。
借贷双方既没有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也没有约定逾期利息,当债务人欠债不还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主张从还款到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
2、借款期间有利息、逾期后继续支付,但有上限。
(1)对于逾期利息双方可以单独约定,如果约定的话就从约定;
(2)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而借款期间内有利息约定的,就按照借款期内的利息计算;
(3)无论是双方约定还是按照借款期间的利息计算,都不能超过24%。
3、强制执行过程中一律支付迟延履行金。
债务人被判偿还欠款后仍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当债务人主动偿还本金和利息时,还应当支付因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为: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总结:借款逾期不还一定会产生利息,如果双方未能约定借款期内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如果约定有利息,按照约定继续计算,如果既约定了利息又约定了违约金等费用,利息和违约金的总和不能超过年利率24%。
无论是否有利息约定,逾期不执行判决书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都要支付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双倍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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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不还
可申请强制执行程序
1、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2、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5、采取强制措施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以下强制执行的措施: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等措施。
编辑:吕曈
来源:河南法制报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