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证协:证券公司子公司不得开展非金融业务
监管动态
■本报记者 侯捷宁
为规范证券公司子公司业务发展,12月3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了《证券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和《证券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规范明确,证券公司另类子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募集资金开展基金业务,不得存在为场外配资提供便利、从事融资类收益互换、投资于高杠杆的结构化资管产品等行为。
《规范》要求,各证券公司应当明确各类子公司的经营边界,不得开展非金融业务。一类业务原则上只能设立一个子公司经营,子公司应当专业运营,不得兼营。
“各子公司原则上不得下设二级子公司。”《规范》明确,除基金管理机构等特殊目的实体外,禁止私募基金子公司设立其他任何机构,私募基金子公司应当持有该下设基金管理机构35%以上的股权或出资,并拥有管理控制权,且该下设基金管理机构只能管理与本机构设立目的一致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禁止另类投资子公司下设任何机构。为加强证券公司母子公司合规及风控的一体化管理、防范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证券公司必须全资设立私募基金子公司和另类投资子公司。
《规范》还明确了证券公司子公司的明确业务底线。证券公司子公司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实体业务。
“协会将对子公司关于股东履责情况、合规风控、业务开展等进行执业检查,违反规定的,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证监会处理,直至责令撤销子公司。”中证协表示。
此外,在过渡期安排方面,中证协要求,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两部规范发布实施后12个月内达到规范要求,通过拆分、合并等方式对现存的一类业务多个子公司经营情况进行规范,并妥善安置客户;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不得新增业务,存量业务可以存续到项目到期,到期前不得开放申购或追加资金,不得续期。
12月30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简称《管理规范》)、《证券公司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证券公司压力测试指引(试行)》及《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指引(试行)》四项自律规则进行了修订。《管理规范》明确所有证券公司须在2017年12月31日前落实全面风险管理要求。分析人士指出,《管理规范》修订后将进一步推动证券公司强化风险管理意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提高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
据中证协有关人士介绍,按照“依法监管,从严监管,全面监管”的要求,提升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防范行业风险外溢,对《管理规范》进行全面修订,进一步提升《管理规范》的指导性、可操作性,推动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管理规范》修订思路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对风险管理组织架构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二是将子公司纳入全面风险管理的覆盖范围,提出具体风险管理要求。三是对《规范》划分章节,完善《规范》的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