鲱鱼战争与海洋自由——英荷海上霸权之争的硝烟与启示_风闻
凹凸的楼主-2017-12-21 15:57
许久之前,英伦三岛传来了一条“大新闻”,我国海军第26批护航舰队访问英国,并且首次开进英国内水泰晤士河,与伦敦市民来了一次“亲密接触”。此情此景,围观的英国群众和媒体百感交集。遥想当年大英海军艨艟接天,旌旗蔽日的盛况,对比今朝军力凋敝,门面难撑的尴尬局面,英国媒体也只好自嘲到,幸亏中国配备导弹、火箭炮和反潜武器的先进战舰是来和平访问的。作为昔日的海洋霸主,海权和海军构成了大英殖民帝国生存之道的核心,在掌握全球海洋霸权的时代,英国一直努力维持着全球最强的海军力量,不仅武备先进,而且皇家海军的战舰总吨位位列全球第一,超过第二和第三的总和。海洋霸权给英国带来了财富和和平,对于其它海上强权而言,在海洋上击败英国舰队实属不易,莫要说攻入英国本土,进入英国内水了。即便是两次世界大战,德国人也没能在海洋上占到便宜。对于伦敦市民而言,泰晤士河最大的威胁除了希特勒的空军,大概就是工业污染了。三百余年里,塔桥开合,船舶络绎不绝,鲜有武力叩关,逆流而上者。但是天有不测风云,近代以来确实有个国家不仅在海上痛击英国舰队,还闯入泰晤士河火烧英国军舰,这个国家不是德法,而是与英国隔海相望的小国荷兰。英荷海权之争除了给英国人带来了不小的心理阴影之外,还留下了丰厚的国际法遗产,后者至今还在影响着今天主要强国的海权博弈。
一、小国雄心
在16世纪,两件事情影响着欧洲人的生活,一是自地理大发现以来开始的海外扩张,二是宗教改革引发的信仰纠纷。欧洲各君主国的诸侯王公们都试图利用这俩件事情增加自己的财富,扩大自己的领地。不过无论是英格兰还是荷兰,都不是欧洲最早树立海洋霸权的国家,因为在漫长的时间里,欧洲的贸易重心和文化中心都集中在地中海和北意大利地区,贸易驱动的海洋活动也是先由诸如威尼斯、热那亚、葡萄牙和西班牙这样的南欧共和国或君主国发起。葡萄牙人和西班牙人的海外扩张史想必早已家喻户晓。当葡萄牙人第一次来到印度洋时,才猛然发现,当时的欧洲只是贫穷的世界“边陲”,而印度洋才是世界的中心,大部分财富都由参与印度洋贸易的诸民族掌握。这个现实让葡萄牙人短暂自卑了一会儿,不过很快葡萄牙仰仗着武力控制了东方的海上贸易上路,并把获得的财富源源不断地输送会欧洲。到了17世纪,荷兰人基本取代了葡萄牙人,成为欧洲参与东方贸易的主导力量,荷兰人在北美,印度,印尼都建立了殖民地,还曾入侵中国的澎湖和台湾,并且荷兰还控制着对日本的商贸活动。荷兰人能够在短时间内快速崛起,得益于荷兰发达的造船工业,以及荷兰人在商业制度上的创造性发明,今天司空见惯的股份制公司制度就是由荷兰人首创。
然而和欧洲那些大君主国相比,荷兰不仅国小,而且年轻。在1581年之前,欧洲的版图上还不存在荷兰这个国家,荷兰是西北欧低地地区西班牙哈布斯堡家族领地的一部分,这一地区包括今天的荷兰、比利时、卢森堡和法国的上法兰西大区,共划分为十七省。不过荷兰人对西班牙哈布斯堡家族的统治极为不满,原因有二,其一是十七省飞地远离西班牙,荷兰人很少受到西班牙的管理和自助,而哈布斯堡家族却在十七省苛捐重税;其二是哈布斯堡王朝的西班牙是一个天主教国家,而荷兰人多信奉新教,而西班牙意图借助天主教推行帝国主义的行为在十七省引发了激烈的信仰冲突,最终引发了1566年“偶像破坏运动”,新教教堂纷纷拆毁天主教的圣象。1568年,在奥兰治亲王威廉一世的领导下,十七省中的荷兰省和泽兰省爆发起义,抵抗西班牙的统治。不过起义很快被西班牙派兵压制,在西班牙软硬兼施的政策之下,十七省发生分裂,南方诸省向西班牙妥协,北方七省继续抵抗,并于1581年建立尼德兰联省共和国,不过联省共和国势单力薄,与西班牙的战争十分惨烈,大片土地被西班牙军队占领,直至1609年,西班牙疲于战火,被迫与联省共和国签订合约,双方暂时休战。十二年后,荷兰趁西班牙卷入三十年战争之际,再度开战,此次荷兰人表现异常骁勇,收复失地,重创西班牙舰队。最终在1648年西班牙不得不与联省共和国签订《明斯特条约》正式承认其独立地位,前后持续八十年的荷兰独立战争随之落幕。《明斯特条约》通常也被视为终止三十年战争的《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的一部分,后者是欧洲主权国家体系的起源,这也意味着荷兰人的国家获得其他列强承认,成为独立的主权国家。
《明斯特条约》为荷兰人赢得了和平红利,使得荷兰人有时间休养生息。不过联省共和国的政治地缘着实不佳,东临德意志诸邦,西南靠着法国,北与英格兰隔海相望,列强环伺,似乎海洋才是唯一出路。而荷兰人惊喜地发现他们位于从里斯本到波罗的海各港口贸易航线的中间,完全可以成为海上贸易的中转站。面朝北海,也让荷兰人得到了利用风能的机会。同时大批信仰新教的技术工匠和富商也从南部诸省和西葡两国移民到联省共和国,为荷兰人带来了大量进行海上贸易的专门人才,从而使阿姆斯特丹从一个小港口成长为世界商贸中心。新教教义鼓励人们勤劳致富,生活节俭,赋予工作神圣的意义,正如马克斯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里推断的那样,荷兰人迅速完成资本积累,并将商贸和金融业推至当时世界的前言,人类大概就是在阿姆斯特丹的金融交易所里第一次感受到了资本的力量和金融危机的毁灭性影响。
在一系列因素的作用下,荷兰人的海外扩张之路走得顺风顺水,财富涌进这个低地小国,让这里变成继北意大利之后欧洲最富裕的地区。海洋贸易引发的财富扩张也引起了荷兰社会结构的变化。联省共和国没有君主,但是却有不少世袭贵族,资本让那些出身平平的富商巨贾能够步入上流社会,成为贵族。为贵族和富商服务的宗教人员、律师、小商贾和国家机构的职员构成了中产阶级,位于底层的农民、商贩、店主、技术工人、海员等则维系着这个小国的基本生活要素。总之,荷兰人缔造了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雏形。财富的丰盈同样带动了文化与科技的繁荣,黄金时代的荷兰涌现除了大批天文学家、地理学家、数学家、熟稔国际海洋事务的法律专家,以及文学家和艺术家。
荷兰人以自己的雄心和努力,让荷兰的商船遍布五洲四洋,殖民贸易活动从北美一直到远东。今天的美国纽约和华尔街的起源都与荷兰人有关。鼎盛时期,全球四分之三的商船都来自荷兰,这为荷兰赢得了“海上马车夫”的称号。不过正所谓树大招风,荷兰的海洋霸权和财富自然招致了后起海洋国家的觊觎,那就是不怎么厚道的英格兰人。不过荷兰人不仅展现出了商贸方面的天赋,还是十分出色的水手,除了庞大的商船队,荷兰还有一直强大的海军,这让英格兰人吃尽苦头。而且荷兰不仅在海洋上耀武扬威,还要在法理上“以理服人”,伴随着英荷海权之争的战火,还有海权观念的争论和演进。
二、海上交锋
英格兰与联省共和国的第一次交锋爆发于1652年。也就是说,历经八十年战火赢得独立的荷兰人刚享受了几年和平,就不得不投身与英格兰的战争当中。而英格兰彼时正在经历一场革命,大英帝国不可一世的军势还是两百年后的事情。
英格兰的海军组建于16世纪伊丽莎白一世统治时期,原班家底其实是一群靠劫掠西班牙商船起家的海盗,领头的就是大名鼎鼎的弗朗西斯·德雷克。虽然海洋上杀人越货貌似手段龌龊,但是那个时代可没有现在的国际海洋法,也不存在领海、公海、航行自由权这样的概念。一望无垠的大海更像是一片弱肉强食的丛林,就像霍布斯描述的自然状态一样,处于“一个人对所有人的战争状态”。所以大海上拦路抢劫也没什么不光彩之处,毕竟发展还比较落后的英格兰也没有太多资本跟南欧土豪比权量力,连伊丽莎白女王都出钱赞助德雷克,英格兰人自然也视其为无上光荣。德雷克倒是也不负众望,一举打垮西班牙无敌舰队,确立了英格兰的海上强权,而伊丽莎白为了进一步打击西班牙的霸权,还出钱资助荷兰人搞独立运动。伊丽莎白在欧陆国家间的纵横捭阖后来演变成了英国人屡试不爽的“离岸平衡手”战略。
然而在查理一世时期,英格兰的态度发生了变化。查理一世是个天主教徒。与伊丽莎白抗西态度不同,他转而修好西班牙,并强化海军力量,防备荷兰的海上扩张。为此查理一世不惜改变伊丽莎白的政策,在荷兰人和哈布斯堡王朝之间转而支持后者,并且出动舰队帮助西班牙运兵。查理还曾试探性地从荷兰人手中夺取北海捕鱼权,不过英格兰人被荷兰海军驱散。查理甚至同意西班牙舰队在英格兰港口停靠,并试图保护西班牙舰队不受荷兰人攻击。不过1639年爆发的唐斯之战表明查理的一意孤行后果是灾难性的。骁勇的荷兰人不仅摧毁了西班牙舰队,还使得查理在国内威信扫地。本来就不受欢迎的查理一世最终迎来了一场革命。1642年,英格兰内战爆发。英格兰人最终杀死了自己的国王,选择建立共和国,革命军的领袖克伦威尔就任护国公,成为了共和国的实际独裁者。
克伦威尔对荷兰人同样心怀忌惮。他惧怕荷兰人的原因是两方面的,一是荷兰人的海上霸权随时都会威胁英格兰的利益,荷兰人不仅在英格兰家门口捞走了北海大部分鲱鱼,还把英格兰人赶出了印尼,是试图煽动英格兰的殖民地接受自由贸易源自;二是不少英格兰保皇党都逃到了联省共和国,奥兰治家族恰好是英格兰王室的亲戚,家族及其支持者都站在了英格兰王室的一边。按今天的话说,就是英格兰不仅面临着荷兰帝国主义的侵略威胁,还面临“自由与民主”的和平演变威胁。不过克伦威尔明显画风迥异于查理,他一面扩军备战,一面脑洞大开给荷兰人写了封信,邀请联省共和国加入英格兰共和国,组建一个英联邦,然后联手夺取西班牙的北美殖民地。荷兰人面对这封信的态度非常坚决:老子们有国有家有霸权有鱼吃,凭啥跟你个谋权篡位的弱鸡混?
虽然被荷兰人反手一怼,十分尴尬,但是英格兰人民的智慧是无穷的。英格兰议会在1651年通过了《航海法案》,规定所有进口英格兰的货物必须由英国船只直接从出口国运进,试图以此限制充当中间商的荷兰人。这一具有浓厚重商主义色彩的政策明显是与荷兰人倡导的自由贸易主张针锋相对。但是英格兰一国的贸易保护政策对荷兰人的贸易活动影响甚微,因为对英贸易在荷兰人的全球贸易版图中相对次要。但是这个法案却给了英格兰私掠海盗合法抢劫荷兰商船的机会。对此荷兰人只是往海军舰队里补充了大量武装商船,以保护贸易航路,抗击英格兰海盗。而英格兰人则变本加厉,宣称要恢复英格兰对海洋的古老占有权,并要求所有船只悬挂英格兰旗帜。英格兰人人为他们对不列颠周围海域的所有权自古以来,在罗马征服时代之前就存在,这一观念的源头基本出自古罗马学者留下来的只言片语,为了论证这一观念,当时一些著名的英格兰法学家纷纷加入舆论战,其中就包括著名的自然法学者约翰·塞尔登(John Selden)。塞尔登援引古罗马地理学者索利努斯(地中海一词的命名者)的文集中对爱尔兰勇士搏斗海象的描述,力图证明当时的布利通人拥有规模庞大的渔民和捕鱼业,进而证明不列颠周围的海域已经被布利通人通过航行和捕鱼“占有”。但事实上,海象可能只是与北欧民族贸易交换的货物,而古布利通人除了捕捞三文鱼之外并没有什么大规模渔业。即便是纵观后来的盎格鲁撒克逊时期,也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英格兰人充分利用和开发了周围海域。面对英格兰人强行将海洋“自古以来”,联省共和国海军中将马尔坦·特伦普直接用大炮回应了英格兰人的要求,英荷战争正式打响。
第一次英荷战争的结果对于荷兰人而言并不理想。可能是因为荷兰人把大部分精力都花在经营海上贸易上,海军舰队是由各省分舰队组成,缺乏统一指挥体制,并且大部分战舰是武装商船,缺乏大型战舰。开战伊始,英格兰人占据上风,罗伯特·布莱克海军上将指挥英格兰舰队在北海击败了荷兰人。不过很快特伦普中将指挥联省海军将英格兰人逐出了英吉利海峡和地中海。而后英格兰人再度反扑,又将荷兰人逐出北海和英吉利海峡,特伦普中将也在1653年阵亡。最后英荷两国都疲于旷日持久的战事,即便是占据优势的英格兰也草草收兵,加之克伦威尔解散了好战的“残缺议会”,两国便暂时修戈,开启了和平谈判。最终两国缔结《威斯敏斯特条约》结束战争,英格兰人并没有如愿取代荷兰人的海上霸权,但是条约附带了一个秘密条款,禁止奥兰治亲王威廉三世成为荷兰省执政,不曾想这一条款成为了日后英荷再次开战的导火索。
第一次英荷战争之后,荷兰人痛定思痛,开始扩军备战,联省共和国改革了海军体制,并建造了60艘大型战舰,弥补了他们与英格兰之间的武备差距。同时荷兰人还迎来了一位堪称军事天才的新将领米歇尔·德·勒伊特海军中将。就在荷兰人厉兵秣马的时候,英格兰国内再度生变,1660年斯图亚特王朝复辟,查理二世登上英格兰王位。查理二世一心想让他的侄子,被英荷秘密条约限制掌权的奥兰治亲王,成为共和国执政。与此同时,查理二世颁布一系列旨在反荷的重商主义政策,将国家推向狂热的民族主义浪潮中。英格兰商人们和一系列特许公司为了打压荷兰人的海上贸易,策划在全球劫掠荷兰商船,并视战果大小奖赏劫掠船及其水手。到1665年,联省共和国的贸易和工业因为英格兰商业海盗的劫掠而遭遇沉重打击,并且英格兰夺取了联省在北美的殖民重镇新阿姆斯特丹,英格兰人将其改名为纽约。然而英格兰人还没高兴多久,次年伦敦爆发瘟疫和大火,对英格兰造成沉重打击。似乎上帝也看不惯英格兰海盗的劫掠行径。1667年,卧薪尝胆的荷兰人发起反击,联省海军在勒伊特中将的指挥下突袭英格兰舰队母港,重创英格兰舰队,并且勒伊特中将还率领舰队突入泰晤士河,攻入查塔姆军港,火烧英格兰军舰,拖走了英格兰海军的旗舰联合号与皇家查理号。此战成了英国历史上损失最惨重的失败之一。荷兰人的胜利给英格兰人造成了一望无际的心理阴影,同时暴增的军费与查理宫廷的巨额开销也引发了英格兰人的不满,伦敦城中人心惶惶,害怕被推翻的查理二世不得不迅速与联省共和国签订和约。至此,荷兰人的海上霸权达到全盛。
然而,联省共和国的地缘劣势也充分暴露出来,一个人口只有三百万的低地小国控制着与自己体量极不相称的海上霸权,不仅招致了海上竞争者英格兰的反复挑衅,也引来了欧陆强权的忌惮,尤其是联省共和国的邻国法国。法国本来是联省共和国的传统盟友,双方维持了一个世纪的军事同盟关系,但是法王路易十四上台之后,便把联省共和国视为海外贸易的威胁,同时联省共和国的共和主义传统和新教信仰也被路易视为威胁法国王廷的不安定因素,法荷同盟旋即终止。而在第二次英荷战争中遭到沉重打击的英格兰国王查理二世同样不甘心失败,一面重建海军,一面与法国结盟。位于德意志的明斯特主教公国和科隆总教区以及瑞典,在路易十四的外交斡旋下,也加入了英法的反荷同盟。1672年路易十四发动12万大军进攻荷兰,英格兰也随之参战。法荷战争与第三次英荷战争爆发。在海上,赖特中将再次展现出惊人的军事才能,四度击败英法联合舰队。海上的失败迫使英格兰在1674年就与联省共和国签订和约退出战争,根据和约,英格兰获得了共和国的部分殖民地与贸易特权,但给予了共和国20万英镑的补偿
然而在陆上,荷兰人就没有那么幸运了,法军运用新式攻城技术突破了荷兰人的防线,并占领了联省共和国的大部分国土。面对危机,荷兰人爆发出了空前的爱国热情,掘开海堤,制造洪水阻止法军占领阿姆斯特丹。最后还是奥兰治亲王威廉三世临危受命,就任共和国执政。威廉通过一系列外交游说,与西班牙、奥地利、普鲁士、洛林公国组成反法同盟。但是即便如此,与法国的战争仍是一场苦战。1674年路易十六发动针对荷兰商人的关税战,使得联省共和国的商贸损失惨重。1676年赖特中将亦在地中海受伤战死。形势对共和国十分不利。所幸威廉三世在1677年迎娶了英格兰的玛丽公主,将英格兰拉进反法同盟,同时竭尽全力将战争推到了谈判桌上。1678年《奈梅亨条约》签订,战争结束。联省共和国恢复了国土并得到了低关税优惠。但是法国依然获得了巨大的胜利。并且坚壁清野的洪水防线也毁灭了共和国的经济。随着路易十四法兰西王权的崛起,共和国的海上霸权受到了欧陆强国的挤压和挑战。特别是法荷战争之后,欧陆各国相继承认路易十四的霸权,荷兰人的国际地位大不如前。
法荷战争之后,威廉三世为了防止英法再度结盟入侵荷兰,利用英格兰人对查理二世的不满,策动反查理运动。最终英格兰人掀起“光荣革命”,驱逐查理二世,将威廉二世及其妻玛丽公主迎上皇位。革命的成功看似一劳永逸地解决了荷兰人的海上威胁,但是威廉三世入主英格兰却不可避免地带来了荷兰的进一步衰落。不仅威廉三世忙于英格兰事务而较少估计联省共和国,那些常驻阿姆斯特丹的商人巨贾也随着威廉三世迁入伦敦,与阿姆斯特丹商贸金融衰落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伦敦的崛起。至18世纪初,共和国的海上霸权已基本转移至英格兰。
随着英格兰的财富增长,1780年大不列颠的人均GDP超越联省共和国。英荷间的第四次也是最后一次海权冲突也爆发于1780年。第四次冲突爆发主要是共和国支持美国独立运动所致。不过此时的联省海军已大不如前,所以双方并未爆发大规模海上冲突。第四次冲突使英国获取了荷兰人在北美的殖民地,荷兰人只剩下远东的几块殖民地,以维系与亚洲的贸易。紧接着,在随后而来的拿破仑战争中,共和国沦为法国的卫星国,在拿破仑战争期间,英国人夺取了除印尼之外荷兰人几乎全部的海外殖民地。曾经的海上霸主到此仅存夕阳西下的几缕余晖。
三、海洋权益的观念演变
英荷的海上冲突不仅局限于海军将领与水兵之间的兵戎相见,两国的相关法律学者也纷纷加入海权论战,就海洋所有权等问题展开激烈争论。不过与经济发达的现代西欧社会所不同的是,当时的欧洲还处于遍地文盲的状态,只有大约十分之一能够接受教育,会读书写字。所以当时的知识分子不仅是书斋里的学者,还可能是王公贵族的门客或国家内政外交中的中流砥柱,所谓“学好文武艺,货与帝王家”,他们的学术研究同时也要为现实政治中君主或国家利益服务。同时文艺复兴带来的人文主义影响使得近代早期的学者能够改造或者摆脱神学研究的窠臼,从现实中或者古代文献中发掘新的灵感,既有马基雅维利这样完全基于现实政治需求,以“教育君主”为目的的学者,也有利普修斯、塞尔登、格劳秀斯这样一面复兴西塞罗、塔西佗、塞涅卡等古罗马哲学家留下的文献和思想,一面融合现实需求进行理论创造的学者。许多我们今天作为“常识”的政治观念,都来自于这些思想家对观念的理论建构,并且这种理论建构不是凭空而来,而是与当时欧洲地缘斗争紧密结合,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英荷之前的海权论战就是其中一例。
17世纪之前,人类的海洋权益观念还十分模糊,海洋是一片归属不明的混沌世界,但是欧洲人早在古代就已经开始了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其中最重要的资源就是渔业。在漫长的中世纪里,欧洲的渔夫们往往扮演着重要角色,他们一面为人们提供食物,一面又要在必要时刻充当海军,保卫君主。通常而言,海洋上并没有什么人为限制,他们可以航行很久去寻找丰富的渔业资源,也会经常出没于其它国家的海岸边。比如不列颠东岸的北海就是重要的鲱鱼产区,除了本地渔民之外,这里还汇集了欧洲其它地区远道而来的捕鱼队伍。在大部分时间里,英格兰的君主们对于外国渔民在英格兰沿海的捕鱼活动很少加以干涉,但是苏格兰的君主却秉持着另一种政策,比如苏格兰国王就要求在王国周围海域活动的渔民要向教会缴纳什一税,同时利用相关水域或岛屿要获得教会的许可证,苏格兰君主一直贯彻着这一排他性海洋权益政策。而英格兰君主则对外国渔民非常宽容,既允许外国渔民在英格兰外海捕鱼,还为所有渔民提供保护。两国在渔业政策上的差异基本是由两国国情的自然差异造成的,苏格兰渔民的捕鱼场地多位于峡湾,与远在外海的外国渔民相隔甚远,同时鲱鱼在苏格兰农业中的地位举足轻重,而英格兰渔民很早就习惯了与外国渔民一同捕捞,场所多在远离海岸的外海,同时对于英格兰而言,渔业也没有占据特别重要的地位,这种无所谓的态度显然对外来渔民更加友好。
在14、15世纪,不列颠周围的渔业活动发生了些许变化,波罗的海的鲱鱼资源枯竭使得更多的外国渔船集中到不列颠周围,在这些外国渔民中,荷兰人逐渐占据了主导地位,一是由于荷兰人比邻北海,交通便捷,二是因为他们发明了一种全新腌制法,可以长期储存鲱鱼。荷兰人在北海的大规模捕捞引发了苏格兰和英格兰的注意,荷兰人就渔业问题与两国展开了长期外交。由于两国在渔权政策上的差异,致使荷兰人与两国达成的协议也迥然不同。英格兰君主一直保持着渔业自由原则,1496年,英王亨利七世与勃艮第公爵菲利四世(后来的卡斯提尔国王菲利一世,当时荷兰地区的所有者)签订了政治贸易协定“Intercursus Magnus”(《大交流条约》),协定囊括了贸易自由、海上航行自由、渔业自由等内容。这一条约减少了英格兰人与荷兰人之间的贸易摩擦,对于荷兰渔业而言也是重大利好。不过苏格兰方面就没有这么开明了,从14世纪中叶到15世纪初的数次苏荷商贸谈判中,苏格兰人都未表现出对荷兰渔民的宽容。后来苏格兰与哈布斯堡家族的交恶直接引发了苏格兰人与荷兰渔民的冲突。对于荷兰人而言,这显然不是什么好消息,因为苏格兰海域的渔业重要性明显高于英格兰海域。十七世纪初,英格兰的王位更迭又给荷兰人送来一个噩耗,伊丽莎白女王薨后,因女王无子女继位,都铎王朝的远亲苏格兰国王詹姆斯六世继承英格兰王位,称詹姆斯一世。作为一个苏格兰人天主教徒,詹姆斯不光固守君权神授的传统观念,还把苏格兰的海权观念引入了英格兰并付诸实践,从而导致了英格兰在海洋政策上的转变。
当然荷兰人也没有等着被动挨打,他们同样在推进自己的国际法和海权问题研究。在17世纪初,一个深刻影响了后来世纪的荷兰学者走入了时代舞台,那就是国际法学说的奠基人之一胡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1603年到1604年,格劳秀斯卷入海权问题的争论中。不过这场争论的导火索却不是詹姆士一世威胁阻止荷兰人捞鱼,而是荷兰人与葡萄人围绕远东贸易航路的冲突。在荷兰人大规模介入远东贸易之前,通往印度的航线被葡萄牙人垄断,荷兰人的闯入引发了双方的海上冲突。1603年一名受雇于荷兰东印度公司的船长劫持了一艘葡萄牙船只,此举在荷兰国内引发了轩然大波,支持方和反对方争论不休,并且这场国际纠纷还引发了国际论战。东印度公司为了给自己的行为辩护,就找来了格劳秀斯,请他论证捕船行为的正当性。经过数月笔耕不辍,格劳秀斯拿出的不是一份简单的辩护词,而是一部富于理论性且逻辑复杂的长篇巨著,起先格劳秀斯将这本书命名为《论印度事务》(De Indis),后来再版时有改为《论战利品法》(De iure praedae)。在这部作品中,格劳秀斯所关注的问题远远超出了海上劫掠是否正当,格劳秀斯试图借助自然法工具和自然正义原则论证战争状态下的法权问题。不过东印度公司处于维护自身的目的,在格劳秀斯生前一直没能让这部作品完整出版。1609年,在此基础之上,格劳秀斯针对海权问题又写出了另一部著作《海洋自由论》(Mare Liberum),在这部作品里格劳秀斯提出了公海的概念,认为所有国家都有权使用海洋进行贸易,即航行自由。格劳秀斯的理论为当时疲于应付海上纠纷的荷兰人提供了强大的意识形态武器,使其可以正当地参与海上竞争,打破他国的海上权益垄断。在这本书中,格劳秀斯关注到了北海渔权问题,并明确反对英格兰君主垄断不列颠周围海洋权益的行为。《论战利品法》和《海洋自由论》是格劳秀斯自然法和国际法思想的早期论述,其更加完整和成熟的理论体系则汇集与另一部更广为人知的作品中《论战争与和平法》(De iure belli ac pacis)。该书第一卷于1625年首次面世,而此时荷兰人正处于对抗西班牙人的独立战争当中,格劳秀斯的海权理论也引发了海对面英格兰学者的强烈反弹,在时候的十几年里,英格兰法律学者不断发论反击格劳秀斯的自由论,约翰·塞尔登还针对性地写作了一本《锁海论》(Mare clausum)来回击格劳秀斯。这一理论日后成了海洋自由论中的例外,为国家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划设提供了依据。除了英格兰人,遭遇荷兰人激烈竞争的葡萄人同样也加入论战,申明自己对远东航线的专属权,反对格劳秀斯的海洋自由论。
格劳秀斯是一个饱学之士,他在海权乃至更普遍的战争法权问题的论述中综合了许多前人的理论。海洋自由的观念其实也并非格劳秀斯原创,而是来自两位西班牙学者,其一是文艺复兴时期西班牙哲学家、神学家和法官弗朗西斯科·德·维多利亚(Francisco de Vitoria),一般认为贸易自由论和海洋自由论是由维多利亚首创;其二是同时期西班牙法官费尔南多·巴斯克斯·德·门查卡(Fernando Vazquez de Menchaca)。海洋自由论由西班牙人首创其实并不意外,毕竟欧洲最早开始海外探索和殖民运动的就是西葡两国。现实政治需求推动了相应理论的发展。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就在西班牙人如火如荼地征服北美印第安人,教皇和西班牙国王争抢对印第安人的主权时,维多利亚法官居然站出来为印第安人辩护。他这么做是出于一个学者对自己倡导的学理的信念。他否认了提倡灵魂等级秩序的亚里士多德式的政治理念,转而通过中世纪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的法学思想复兴了古罗马的国际法思想(ius gentium),认为人具备同样的内在尊严,印第安人的主权不属于教皇或西班牙国王,而是属于他们自己,捍卫尊严的战争才是正义的,西班牙人在北美进行的战争毫无正义可言。虽然维多利亚这是公然和西班牙国王唱反调,但是他把法权和国际法理论应用到印第安人身上的做法实际上推动了法权问题的一般化,日后格劳秀斯在论述同一问题时进一步推动了法权概念的一般化,为国际法奠定了普遍的法理基础。门查卡同样也是海洋自由论的支持者,并通过规范万国公法(law of nations)基本原则的方式为此提供依据。
格劳秀斯效仿门查卡,为航行自由权植入自然法权的根基,根据门查卡提出的自然法条款,自然事物在每个人或每个民族之前都是一样的,处于增进人类福祉效益的目的而建立财产所有权是正当的;所有国王(或国家)都处于一种自然自由状态之中,正如人的精神理性不受限制一样,任何对国王(或国家)行为的正当限制都应该处于增进人类福祉效益的目的。格劳秀斯则进一步指出,能够增加人类福祉的贸易是每个民族都有权进行的活动,不应受到限制,而海洋航行是进行贸易必要通路,为贸易活动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因而海洋不应该为某一方专有,每个民族都有平等使用海洋的权利。格劳秀斯进一步论述了自然法权的普遍性。在这方面,格劳秀斯主要受到中世纪意志论和斯多葛哲学的影响,一方面格劳秀斯将法定义为上帝的意志。但是格劳秀斯对上帝的意志有着创造性的见解,他认为上帝的最终目的是阻止人类的敌对和互相伤害,增进人类的团结和友谊。另一方面,格劳秀斯又引入了斯多葛哲学关于个人福祉效益和人类交往的伦理学思想,强调上帝的意志体现在个人使用自然物质提升个人福祉,并通过社会性倾向走出相互敌对的自然状态的过程中,人天然具有使用外物保护自身免受伤害的自然权,同时自然正义又要求对人的行为进行限制,以阻止那些有损于人类福祉的行为。这一对自然法权思想的阐述构成了格劳秀斯版海洋自由论的基础。
格劳秀斯基于自然权基础的海洋自由论很快遭到海上竞争者的反击。在英格兰人塞尔登论证英格兰人对海洋的专属权益之前,葡萄牙人塞拉芬·德·弗雷塔斯(Seraphin de Freitas)便在西班牙国王菲力三世的邀请下,写作《论唯一的葡萄牙亚洲帝国》(De Iusto Imperio Lusitanorum Asiatico)反击格劳秀斯。弗雷塔斯对于格劳秀斯的反击同样基于自然法权,他无意于推翻承袭自维多利亚的普遍自然权和自然正义观念,但是着重强调了自然法所赋予的自然权与通过占有确立的财产权之间的张力。弗雷塔斯认为格劳秀斯并没有区分不同性质的情况,在无害和紧急状况下,外人要求使用一国所属物品的权利是正当的,但是王国之于国王而言,与私人财产之于所有者并不差别,一国同样有权在对方无授权的情况下限制对方进入国土、使用设施和进行贸易,只要国王遇见开放贸易会增强对方力量进而对自己造成威胁。塞尔登在《锁海论》中同样强调所谓自然法规定的利他原则是毫无意义的,除非有人能证明自然法关于要求增进人类友谊的规定能够推翻私有产权,不然就不能反对一国对水域的占有。
除了法理上的争论,格劳秀斯还反对葡萄人依据先到先占原则主张对印度及远东航路的所有权。格劳秀斯延续维多利亚为印第安人辩护的思路,认为葡萄人宣称占有东印度及航路的行为无效,因为他们既没有占据东印度的全部土地,也不是第一个发现印度的民族,而且他们占据的土地也不是无主地,在葡萄牙人来之前,那些土地属于当地民族。弗雷塔斯则回应称,葡萄人不仅是第一个开辟远东航路的民族,也是第一个声索远东航路所有权的民族,后者既有教皇的认可,也符合传统或法律的理性规范。这一争论最终超出了海洋问题的范围,演变成了新教徒与天主教教廷之间关于教皇权威的持续性争论。
格劳秀斯与费雷塔斯与塞尔登的最后一个争论焦点是关于海洋的性质问题,格劳秀斯一贯认为海洋属于各民族的公共财产,为此格劳秀斯专门追溯了所有权的起源和限制。不过格劳秀斯的历史性追溯不是基于历史研究,而是基于《圣经》的创世神话,以及对于所有权从有到无的逻辑推断,即不存在所有权的自然状态假设。在《战争与和平法》中,格劳秀斯重构了他关于所有权的理论。格劳秀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只具有对一切物品的使用权,人有权依据生活需求利用一切物品,所有权是随着人类对实定法的认知而逐渐形成的,并且所有权的合法化最终体现了上帝的意志,即所有的上帝造物都有天然的自我保存权。所有权的出现最早体现在不能再次使用或可能折旧的物品使用权上,比如食物和衣服,对此类物品的使用权等价于所有权,接着所有权扩展到一些不能搬动的物品,比如土地,由此所有权不在局限于实质的物理性占有,而演变成一种抽象的概念。属于国家的公共财产与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在起源上是类似的。格劳秀斯认为海洋不同于土地,海洋如同空气一样,属于所有人类共有的物品,这类东西不能被单独占有,亦无法追溯其所有权起源。其次,这类东西不会因为所有人的使用而穷尽。格劳秀斯还引证罗马法中规定空气、流水、海洋、海岸为所有人公共品的条款支持自己的论断。塞尔登同样沿着格劳秀斯的思路追溯所有权的起源,但是塞尔登认为既然所有权可以抽象应用于土地这样不可搬动的物品,那么海洋同样可以适用。并且弗雷塔斯和塞尔登都抓住了格劳秀斯的一个折中论述,即格劳秀斯认为海洋这样的公共品,只有在不妨碍公共使用的情况下才能成为私人所有。弗雷塔斯和塞尔登据此为海洋权益的“准所有”辩护,即国王的法权、军事保护、征税权同样可以延伸到与其领土比邻的海域。正如土地可以只通过人的涉足而被圈占一样,海洋一样可以通过航行和捕鱼占有。塞尔登为了证明这一点,还专门追溯了英格兰历史上,国王对各国渔民提供保护,并向其征税的历史。
格劳秀斯与弗雷塔斯和塞尔登的争论对国际海洋法制的形成具有相当建设性。不过欧洲诸民族的海上竞争并没有等待旷日持久的论辩给出一个普遍公理。对于称霸海洋的荷兰人而言,格劳秀斯的海洋自由论是相当锐利的武器,帮助他们高举自由贸易大旗,抢占捷足先登者的成果,洞开后来竞争者的家门。所以我们看到了颇为讽刺的一幕,一向自夸普通法自由传统的英格兰人竟然不断运用重商主义政策打击荷兰人的贸易,保护自己的产业,并想尽一切办法回击海洋自由论,强调专属性海洋权益。而在英格兰接过荷兰人的海上霸权时,则立刻接过荷兰人的遗产,打着自由贸易的旗号用坚船利炮去敲开其他民族的家门,赚取自己的利益。直到今天,英语民族依然把持这套意识形态工具在全球范围内横冲直撞,以至于很多人忽略了英语民族崛起的历史过程,更遗忘了西班牙人、葡萄牙人和荷兰人在现代海洋权益观念和法制构建中更重要的作用。
当泰晤士河的粼粼波光缓慢送走这段海上争锋的历史时,来自东方大国的军舰就更像是一个不速之客,远方的艨艟巨舰引来的舆论波澜似乎在书写海上霸权兴衰的新篇章。但是我们不能忘记,一个海洋强国的根基,是贸易、利刃、法典三位一体。如今中国拥有了世界最大的贸易规模,有了一支强大的海上力量,但是东海与南海的屡屡争端同样在提醒我们,武装国家的是财富和枪炮,而武装财富和枪炮的是思想,中国人不仅需要让自己的财富和海上力量走向世界,还要在国际海洋法制的舞台上贡献自己的思想理论,为自己的海洋权益堂堂正正地辩护。当中国接过自由贸易大旗时,中国不仅需要航母群和万吨大驱,同样还需要中国自己的格劳秀斯、弗雷塔斯和塞尔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