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纵火保姆辩护律师解释为什么退庭,有些事比判处莫焕晶死刑更值得反思_风闻
萨拉力曼-233332017-12-22 15:42
12月21日,杭州“保姆纵火案”时隔半年后在杭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然而,开庭仅27分钟,保姆莫焕晶的辩护律师党琳山提出对法院刑事管辖权的异议。随后,法庭宣布中止审理。
消息出来后,显然为案子增加了另一个不亚于审理本身的舆论焦点。各大媒体、社交网络、司法律师界等对此激烈讨论。
说实话,看到这个新闻时,最让我觉得奇怪的是,第一,为什么杭州中级法院都宣布开庭了,还会出现管辖权异议?第二,为什么党琳山会提出管辖权异议?什么是管辖权?
网上的说法太多,我没法一一挑选出来,也没法一一甄别这些言论背后的情况,所以,还是觉得先看看党琳山律师本人是怎么解释这件事的:
微博全文如下:
关于管辖权的法庭发言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一、辩护人知道,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请法庭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22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考虑到本案的社会影响巨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也是有管辖权的。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也就是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浙江省其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移送到她认为合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简而言之,不是只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本案有管辖权,对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还有很多!
二、本案是一起放火案,即使没有很专业的知识,只要智商正常的人来调查本案,也应当将起火的原因、报警的经过、灭火的经过调查清楚;而要调查清楚这些事实,**必然要向当时灭火现场的消防部队指挥人员、第一批进入火场的消防员收集证据。**但是,现有案卷显示,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恰恰没有向上述人员收集证据!在参与灭火的84名消防部队人员中,只收集了两名消防员的证言,而且这两名消防员不是第一批进入火场的,而是第二批进入灭火现场的!辩护人认为,杭州市公安局的上述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3条有关全面搜集证据的规定。
本案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无视公安机关没有全面收集、调取证据的事实,不听取辩护人意见,仓促提起公诉。辩护人认为,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的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68条、第169条、第170条的相关规定,没有依法履行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大法官曾经指出:审判是诉讼的最后一个环节,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刑事审判生杀予夺,事关公民的名誉、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坚持依法公正审判,是人民法院必须坚守的底线。
鉴于杭州市公安局在本案的侦查阶段故意不全面搜集、调取证据,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履行职责、不听取辩护人意见,仓促提起公诉,本律师将本案的公正审理的最后的希望寄托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是一起放火案,现场没有监控,大火扑灭后能提取的证据也非常少,相关证人证言的重要性显得尤为突出。为了尽可能的还原案件的真相,本律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其中就包括灭火现场的消防部队指挥员和第一批进入火场的消防员,对于本律师提出的要求38名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法庭在2017年11月2日召开的庭前会议中全部予以驳回,一个都不予准许!
对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前会议的决定,本律师认为,这一决定和杭州市公安局、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的一系列做法是一脉相承的,都是企图掩盖本案的真相,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是不合适的!
2017年11月8日,本律师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邮寄了《关于对“莫焕晶放火、盗窃案”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申请书》,恳请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6条的规定,以及近年来的司法实践,指定浙江省以外的法院审理本案。以最大限度的排除干扰,公开、公平、公正的审理本案。
**2017年11月20日,本律师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了此申请书,要求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明确答复之前不要安排开庭。*到目前为止,本律师还没有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但是,2017年12月17日,本律师接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本案将在12月21日开庭审理。辩护人认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强行开庭审理本案是违法的,必须坚决予以制止!
辩护人强烈敦促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尊重法律的规定、尊重最高人民法院、尊重辩护人的意见,立即停止本案的审理,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的答复!
以上为党琳山律师于12月21日上午9时发布在微博上的言论。
随后,昨天,在另一个微博大号@局面,看到了三段王志安对党琳山的采访。
截图中的是第一段视频,关于案件审理本身的意见,主要在这个视频中,另外两段是党琳山对被告和家属方相关信息的描述,这里先不赘述。
(这段采访应该是之前就做好的,@局面微博显示发布时间是21日下午3点。)
视频中,党琳山说明了几个问题:
第一,关键证人出庭作证,指挥人员、晋江消防中队第一批到达现场的人员;
第二,向法院提出三个申请,一是关键证人出庭,二是对莫焕晶进行司法精神鉴定,三是调取证据申请,这个证据是指莫焕晶说自己报过警,但案卷里面没有记录,
第三,按规定5天内法院需要作出答复,中途电话询问得到的答复是正在研究,截至采访时没有得到答复。
第四,法院有可能不同意,但这是对被告有利证据,为什么不调取?会据理力争。
第五,如果不批准关键证人出庭,可能会退庭。
第六,按法律规定,这种案子必须有律师在场,如果律师不在,法庭工作应全部暂停;如果退庭后,法院指定其他辩护人为被告辩护,莫焕晶本人及家属表示不会解除对党琳山的委托;
第七,法院对有可能判处无期或死刑的案件是非常慎重的;
第八,作为律师来讲,律师法规定,我们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我们又不是故意捣乱,只有事实还原了,才能讲下一步的法律适用;
第九,如果退庭,我不是违法,是以这种方式提醒法院,要尊重法律、尊重事实;
第十,(王志安:这个案件后果恶劣,很多人预期莫焕晶会被判处死刑,你为什么要坚持调取证据、要求关键证人出庭?)这个案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莫焕晶放火了,四个人死亡了,然后再杀一个莫焕晶,这件事就这样过去了。
这个案件最重要的意义就是说,我们尽可能地在庭审过程中还原事情的真相,厘清各方的责任;我希望这个案子把事实都还原以后,能够推动物业的改善,消防的改善,以及我们每个人对消防救援消防应急意识的改善,而不是仅仅想到为莫焕晶争取她的合法权益。
怎么说呢,看完这段视频后,才算是真正意识到,应该不断反思司法正义的意义所在。
对莫焕晶的所作所为,已经无话可说,从人的基本感情上来讲,这个人导致四条无辜的生命逝去,导致家破人亡,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真的罪该万死。舆论可以提出舆论的诉求和意见,但问题是:从法律角度来讲,作为被告,拥有为自己辩护的合法权益,成熟的司法体系和司法正义下,辩护律师提出请求是没有问题的;
另一方面,(也是我最认同党琳山律师的话),大众应该反思舆论期待判处莫焕晶死刑的意义是什么?如果只是为出一口气,让莫焕晶付出生命的代价,那太简单了。
有言论担心,如果有其他责任方,会不会替莫焕晶分担责任,而使她免于死刑。那么我想,虽然我没法判断结果,但司法也不是大家想得这么简单。
而且,**难道为了让莫焕晶判处死刑,就可以不管其他责任人、不厘清责任方吗?**那岂不是放过了其他责任方,何况在这个案子里还是更强势的一方。(想想绿城在当地的实力)
记得莫焕晶曾写过一封给林家的道歉信,她说“如果我死能让你好过,我愿意立刻去死”,由此是不是可以这样分析,在莫焕晶心里,她已经对自己的生命没什么留恋,不如一死了之,死了解脱,那么对这样的人来讲,即使真的判了死刑,她真的能意识到生命的重要吗?能认识到这四个人对一个家庭的重要吗?我觉得并不能。
法律除了惩戒外,要推动社会发展。党琳山认为,案子不是过了就过了,而是应该厘清责任方,推动全社会物业改善、消防改善。这是法律最大的价值。
今天看到有媒体采访受害人家属,家属对党琳山提出的继续取证分析火情、明确绿城物业和消防救援在案件中的责任表示肯定。当然,家属之前提出,判处莫焕晶死刑是唯一诉求,相信法庭也会听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