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检察官:“玉米案”不具有刑事处罚必要性
据法制网2月18日报道, “原审被告人王力军无证照收购玉米的行为,虽具有行政违法性,但并不具有与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判决书全面采纳检察机关的出庭意见,判决原审被告人王力军无罪。”2月17日,内蒙古“玉米案”办案检察官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
王力军因倒卖玉米获刑,引发社会关注。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再审决定,依法指定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三级检察机关对此案高度重视,就原审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的认定进行了深入分析论证,积极与法院沟通联系,确保了本案再审程序的顺利启动。
再审过程中检察机关认为,原审被告人王力军的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王力军向农民收购玉米再向粮库出售,赚取差价,属于粮食经营行为。案发时王力军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过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其从事粮食收购经营活动,属于无照经营,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根据《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凡常年收购粮食并以营利为目的,或年收购量达到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王力军向农民年收购玉米的数量远超过50吨,其未依法申请粮食收购资格收购玉米的行为,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办案检察官说,王力军虽违反了国家规定,未取得粮食收购资格,也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但其经营玉米的行为,法律及司法解释等均未明确规定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王力军的行为仅为一般行政违法行为。王力军无证照经营粮食的行为未损害粮食生产者的利益,也未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能认定其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该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不具备与刑法规定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因而不具有刑事处罚必要性。
本案的纠正,通过司法审查,严格避免将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作为刑事犯罪来处理,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参考,有助于我国刑事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
(记者 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