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恒顺:国家赔偿制度仍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作者:朱恒顺
据报道,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近日作出决定,驳回念斌的申诉,认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此前119万元国家赔偿的决定并无不当,念斌申请已久的伤残赔偿金、医疗费等未获支持。
虽然各方对念斌案件的认识尚难统一,有的单位仍然将其列为犯罪嫌疑人,有的人甚至认为其作案嫌疑不能排除。但是,在福建省高级法院终审宣告其无罪后,对其给予合理的赔偿就不应当有任何争议。
8年的冤狱、其间4次被判死刑,给予119万元的国家赔偿是否合理,的确值得商榷。别的不说,这8年间在生死线上游走过程中,给其本人和家人带来的精神上的压力,在一定时间内也包括名誉上的伤害,都是一般人所难以想像和承受的,实际上难以用金钱来衡量,5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是否足够,通过一些名誉权案例的终审判决我们即可作出自己的判断。同时,8年里,为了防止不可挽回结果的发生,其家人为案件奔波所付出的费用、误工费用等等也都是一个不小的数目。另外,一个人在8年的时间里与世隔绝,重新回归社会的代价也不是不小的。这些,显然在各级法院的赔偿决定里都没有被考虑。相信不少人都会认为,119万元的赔偿,的确难以补偿念斌及其家人的损失。
当然,我们也要承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的决定在法律上看并无不妥,依据现行的国家赔偿法,这一赔偿数额是没有大的问题的。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造成公民财产损失的,主要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解除查封扣押等为主,余者只赔偿“直接损失”。在身体伤害赔偿方面,在程序和标准上也相当模糊,这导致实际赔偿中容易推诿扯皮。
前些年,国家赔偿法曾被戏称为“国家不赔法”,意思是受害人依据国家赔偿法获得赔偿,困难重重,获得赔偿的数额也非常少。2012年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修改时,对赔偿程序、赔偿范围等进行了重大修改,并将精神损害赔偿明确列入法律中,大大完善了国家赔偿制度。不过,从实践中看,现行的法律仍然不够完善,实践中产生的争议仍然不少,因而仍然有进一步修改完善的空间。
比如,要进一步增加对受害者的精神损失赔偿,对公民财产权的损害赔偿也不宜拘泥于“直接损失”,而应考虑各种因素,使受害者的损失最小化。至少应当做到,在常人看来他的损失已得到最大限度弥补。从这个角度讲,不仅赔偿标准,国家赔偿的决定程序也应进一步完善。今后,可以考虑对现行的国家赔偿委员会组成人员进行调整,遴选部分法律、经济和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和律师参加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从而使赔偿决定的做出更加中立、更接“地气”。
(朱恒顺 人大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