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治饮料“早产” 亟需监管发力
5日,河南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纪公庙村多名村民反映:今年1月份,村里给150多户村民发放了过年福利,每户一箱饮料,还有油、面等物品。可是,发放的饮料是“问题饮料”,包装箱上和饮料罐底部印的生产日期竟然是2017年2月10日。(2月6日《大河报》)
村里发放过年福利,原本是一件暖人心的好事,不料被“穿越月份”的剧情瞬间逆转。村民1月份领到了2月生产的福利饮料,面对这样的 “早产”饮料,谁也不敢喝。这不仅寒了村民的心,更让人反思“食品早产现象,谁来打上休止符”。
有人或许会说,福利饮料或许尚未进入市场销售,且“早产”时间不足一月,其负面影响可忽略不计。这种观点看似有理,其实不然。 因为,生产日期既是饮料的“出生证明”,也是计算其保质周期的起始点。俗话说,食品安全无小事,如果让福利饮料玩“穿越月份”的把戏,那么村民凭什么去辨明其是否处在保质期内呢?万一身体喝出问题来,怎么办?
更令人忧虑的是,“早产”现象并非只是此次新闻报道中提到的“郑州某饮品有限公司”独有,而是早已成了食品行业的通病。比如,近些年来被媒体曝光的“早产航空餐”“早产榨菜”“早产药”“早产成品酒”“早产月饼”等,一直让消费者直呼伤不起。透过这些形形色色的食品“早产”现象,我们不难发现,其背后掩盖着无良企业盲目追逐利益的肮脏本质。因为,让食品“早产”,无异于变相地延长了食品保质期,使得流通期限随之延长,从而牟取最大利润。不过,这是以牺牲消费者身体健康为代价的。
事实上,在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以致人们“谈食色变”的当下,食品“早产”已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必须指出的是,当前,我国针对食品“早产”的法律之网已越织越密。比如,近年开始实施的被称为“史上最严”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应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但是,在法制越来越健全的大背景下,食品“早产”依然我行我素地公开上演,又是何故呢?很显然,是监管过于疲软惹的祸。
可见,想要从根本上遏制食品“早产”,亟需相关部门进一步强化监管。一方面,要创建防控不良企业擅自“早产”、篡改食品生产日期的内部监管体系,鼓励民众勇于充当食品安全的“深喉”与“卧底”。同时,在处罚层面,要用好用足法律之剑,创新与完善违法食品“黑名单”制度,加大食品企业的违规违法成本,以增强法律的震慑力。(屈金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