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检察意见是聂案民意的法律解读
作者:光明网评论员
昨日(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首次公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的检察意见》。
据悉,该检察建议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26日向最高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提出的,从六个方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该改判聂树斌无罪。几天后的12月2日上午,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对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案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聂树斌无罪。至此,这场经历了二十余年漫漫洗冤之路、十年错案核查未果、两年异地复查跌宕,经历了真凶现身、律师阅卷、学界辩冤、媒体马拉松式接力和关注的冤错案件,终于得到平反。
聂树斌案再审在中国法治史上的标本意义已经自不待言。以历史回溯的眼光再次阅读这份检察意见会发现,其认为原判证据不足所依据的理由,如“花衬衣系列作案工具存在重大疑问”、“聂树斌始终未能供述出被害人携带钥匙的情节”、“原审判决所采信的指认笔录和辨认笔录存在重大瑕疵”,正是此前十年社会舆论讨论聂案的关键词(“花衬衣”“钥匙”甚至具备了一种传播符号意义),正是支持媒体不断推动聂案辩冤洗白的动因。检察意见所公布的六方面理由,再次从一个角度证明了,有良知的媒体对此案重审持续不断的关注推动,重要报道、评论对社会合力的凝聚,广义媒体空间对律师、学界专家、公益人士、社会公众表达的呈现,在聂案漫长的平反当中发挥了基础性作用。
2005年3月,“真凶”王书金现身后,《河南商报》刊发《一案两凶,谁是真凶》一文,成为聂树斌案出现在公众视野的第一篇报道。报道记者马云龙和范友峰将此稿同时转发给全国100多家报纸,并声明“欢迎转载,不要稿酬”。随后,当聂树斌母亲的重审要求被北省高院“没有当年的判决书”为由屡次拒绝后,律师与媒体人又努力从各种渠道寻找,最终从受害人康菊花亲人手中争取到了判决书。而2014年聂案进入异地复查程序以来,几乎全国媒体都在持续跟进报道再审进展、律师阅卷、几次延期情况,完成了披露和敦促的双重作用。
可以说,在聂案漫漫昭雪路上,媒体分别以各自的调查、传播方式为聂案信息披露和律师发声提供了渠道,为弱势方进行深水博弈提供了支点。更努力以舆论的力量提拉着这个沉重的案子,让它始终保持着社会“痛点”的角色,始终没有在大众视野中沉没。在此之中,媒体与媒介的角色已经超出了传统定义,而成为原始民声与社会力量“在场”的象征。
回观中国独特的司法改革实践,一个案子有了标志性意义,往往不仅源于这个案子本身的典型性,也源于社会舆论对它的解读与参与规模。而这种解读与参与,甚至常常提供了司法系统自我纠错所需要的一个外力支撑。呼格吉勒图案的雪冤,借助了新华社老记者汤计数十年如一日的报道呼吁;雷洋案最终进入法制轨道,经历了诸多媒体评论的接力推动。它们与聂树斌案一样,都在证明着社会空间与社会表达的不可或缺,都在证明着表达权对于其他权利实现的根本性意义。同时,也在隐性地澄清一种误读:每每在具体的事件上,原始民声与公共政策似乎形成了的对抗,但从价值旨归上看,寻求正义的社会呼声与法治中国的目标是一致的,自下而上的诉求表达与自上而下的社会发展规划最终是合流的。
在聂案重审的跌宕起伏之后,最高检公布的检察意见也成为了一份历史文献。这份文献背后,有着远超文本本身的“大音希声”:纠正冤错案件,以每个个案为支点推动法治中国的实现;珍惜民声民意,让其成为中国迈向法治社会的基础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