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押金盈利模式”何以遭质疑?
共享单车领域确实是一块诱人的大蛋糕,就连大名鼎鼎的郭台铭也想来分一杯羹。其实很多资本看上了共享单车,不仅仅是因为这种新的业态具有非常大的市场竞争力,实际上,使用共享单车是需要预付押金的。以摩拜为例,去年12月活跃用户量已达313.5万人,每月活跃用户押金总额超过9亿元。押金充进去容易退起来难,这庞大的资金做什么呢?在不在监管灰色地带?
亟须类金融监管
有人测算过,共享单车收取低廉的租赁费用最终可能是亏本或微利,押金和预存费用成为其重要盈利模式,难怪有人惊呼:你以为共享单车是租赁行业?其实人家是做金融的。这道出了问题的本质,当押金成为共享单车一种普遍的商业模式时,亟需一些类金融监管措施。
从传统的民商法角度来看,“押金”具有担保性质,其目的是确保单车租赁使用人正当合理使用,并在出现自行车毁损情况下优先“受偿”。“押金”所产生的理财收益、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即归摩拜单车等平台。在民法规定上,“押金盈利模式”没有问题。
“押金盈利模式”,对消费者或是社会而言,是一个高风险模式。货币是一种特殊的动产,占有即为所有,一旦收取就可以自由使用,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以外。目前共享单车押金监管还属于空白,甚至没有第三方监管,平台公司用于投资或理财等风险收益,或是公司临时资金周转。但出现资金断链、卷钱跑路等情况,必然导致押金退还兑付危机,从而侵犯到消费者利益。
这是一个不小的公共利益,仅仅摩拜单车一家每个月押金就超过9亿元,随着共享单车市场的进一步扩大,数额必定随着增大。公共押金安全与否,还必须从公共利益的视角来审视、管理,监管部门切莫等闲视之,亟须对“押金”的规模、退还规则、用途等予以规范。
于共享单车行业而言,“押金盈利模式”会侵蚀客户体验价值,“野蛮生长”不利于行业发展甚至导致行业乱象,从而失去客户失去未来,P2P理财等互联网模式引发的行业乱象应成为共享单车的前车之鉴。实际上,押金问题已经引发消费者投诉,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微博发布消息称,1月18日接到舆情:近日摩拜单车用户表示摩拜账户内的押金无法退还、充值难以入账,客服联系不上、账户上的押金莫名消失等问题。
从企业诚信履约的角度来看,共享单车不应人为拖延退还押金时间。按照共享单车的规则,用户扫码上锁付费,相当于租赁服务主合同完成,押金规则应自动失效且自动退还。但共享单车却需要消费者去申请退还,明显是增加退还的难度。就算主动申请退还,还需2—7个工作日,从目前银行、微信、支付宝等其他退款“即时到账”的交易惯例来看,拖延时间过长,霸王合同条款显然有违企业呈现履约原则。
窃以为,从传统的民法角度来检视单个商业行为,共享单车“押金盈利模式”是合理合法的,但从公共利益、消费者保护、企业诚信经营等视角,则是一种短视行为。当这种商业模式成为一个行业的普遍现象时,本质上就是一种类金融行为,容易酝酿系统性金融和广泛的公共利益风险,必须采取一些类金融监管措施。(盘和林)
没必要求全责备
共享单车押金数以亿计,这当然确实是一笔不菲的庞大资金。不过尽管如此,对于这一共享单车押金以及相应的收取押金行为本身,笔者以为,又没有必要太过艳羡,乃至以求全责备的态度挑剔、质疑。
应该看到,作为自行车租赁服务的经营者,共享单车平台向用户收取押金的行为,并非没有合理合法性。一方面,尽管“押金”概念,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规定(类似概念主要是“定金”),但同时法律对此也并没有明确禁止性规定,而按照“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基础上的收取押金,其实并不违法。
另一方面,从合理性角度,实质上作为一种降低交易风险、保障交易安全的担保物权,在像共享单车这样的租赁服务过程中收取押金,只要押金的标准不超出合理限度,事实上也是具有很大的现实合理性的。很明显,平台所提供的共享单车,是要花费不菲的采购成本的。如据公开数据,目前两大共享单车平台,摩拜单车成本为每辆3000元,押金299元;ofo单车成本300元左右,押金99元。这意味着,相比单车成本,目前平台收取的押金数额,并不算离谱(就此而言,共享单车的押金,与此前饱受舆论诟病的几乎没有什么成本的公交卡押金,显然并不是一回事);同时,在这种单车成本下,如果不允许通过收取押金来约束控制风险,那么共享单车势必将会面临难以承受的成本损耗,进而最终变得难以为继。
事实上,即便是在收取押金情况下,目前共享单车平台,实际上也面临相当大的车辆损耗成本,如许多单车被人为损坏、私自据为己有。据业内人士透露,ofo单车的损耗率是5%左右,公司能承受的损耗率大概为6%。另据有互联网分析师调研,ofo单车损耗率大概是20%,摩拜单车损耗率大概在10%。在这种巨大的单车损耗背景下,只盯着数以亿计的庞大押金,而无视共享单车背后的巨大损害风险,显然并不客观、公道。据统计,目前摩拜全国投放单车达到80万辆,这意味着,按每辆3000元,仅车辆成本就高达24亿,按10%损耗率,损耗将高达2.4亿。
而进一步从共享单车这一新兴业态的长远发展,充分发挥其社会效益价值的角度来看,对于共享单车押金问题,笔者以为,同样也没有必要太过求全责备。必须意识到,作为一种基于“互联网+”的新兴业态,共享单车不仅为相关平台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可能,也不仅为广大公众的城市短途出行提供了十分廉价便捷的选择,而且也具有非常可观的社会公益价值,如能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减少各种大气污染排放等。
当然,强调共享单车平台收取押金的合理性,并不意味着说,在押金问题上目前共享单车平台完全没有改进的余地,如押金的数额标准,是否可以更加灵活、具有弹性,与用户的信用挂钩?进一步提升押金的退回效率,改变“充进去容易退起来难”的状况等,但所有这些,显然又并不是对共享单车这一新兴事物求全责备的理由,否则,势必不仅无益于共享单车本身的健康发展,也会妨碍其进一步社会价值的实现。(若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