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红十字三审稿”中看到进步
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22日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草案三审稿(以下称三审稿)增加规定了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的法律责任。(2月22日中国新闻网)
三审稿将“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列入追责情形之一,规定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或者开具捐赠票据的,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民政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的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捐赠人有权了解到所捐赠财物的去向,三审稿增加规定,这是在保护捐赠人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其实不管是红十字会还是其他慈善组织,一般都会将向捐赠人反馈情况作为对自己的要求,但这样的要求往往缺乏强制力,违背后也缺乏对相关责任人的惩治措施,“向捐赠人反馈情况”就容易变成了一条空泛而难以得到有力执行的规定,捐赠人捐赠后就难以享受到应有的监督与知情权。
捐赠人尚难以知道捐赠财物的使用情况,其他公众就更难知道了,这样就可能造成在善款使用上出现不公开透明的情况,而没能保障好捐赠人及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未能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的将可能被追究刑责,这一规定能促使红十字会进一步保护好捐赠人权益,当必须向捐赠人反馈情况之后,能让捐赠的善款善物的去向变得更为公开透明,有利于更好地将善款用在刀刃上,从而避免捐赠人的捐助与爱心可能被浪费甚至被揣入了少数人的私人钱包,而没被用于正途。
再者,不仅要保障好捐赠人的知情权,也要保障好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要让善款的每一分钱的使用都能经过公众眼皮子底下,捐款使用的每一个环节都要做到公开透明。
红十字会近年来深陷信任危机,不仅是红十字会,很多官办或半官办慈善组织都是如此,这让满腔慈善热情的公众更多选择民办慈善组织捐赠,而舍弃官办慈善组织。这其中主要原因就在于官办及半官办慈善组织在公开透明上做得还很不够。
从红十字会三审稿中,可以看出红十字会在努力“自救”,这样的做法值得肯定。需要进一步加大对公开透明的追求,让慈善机构的运营变得更接地气,满足社会对慈善组织的监督诉求,而不再是陷入以往“光辉史”的洋洋自得中固步自封、不求上进。这样才能更得人心,才能重获公众信任,而走出信任危机,在方兴未艾的慈善事业中发挥更多正向作用,而重新续写“百年老店”的光辉史。(戴先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