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易:如何定义“分享经济”之我见
作者:李易
2015年10月26日至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在京召开,“发展分享经济”写入五中全会公报。
2016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代表国务院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在报告中,李克强总理先后提到 “促进分享经济发展”、“支持分享经济发展”。
毋庸置疑,党中央、国务院对分享经济均重视有加。
正因为如此,我们务必要从理论基础上把分享经济的定义搞透彻,绝不能模糊不清模棱两可。
2月28日,国家发改委官网公开发布了关于《分享经济发展指南(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我注意到,这份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基本内涵】就给“分享经济”下了一个定义:
分享经济主要是指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通过互联网平台将分散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一种新型经济形态。
显然,国家发改委办了件大实事儿也办了件大好事儿,毕竟,终于有国家部门给“分享经济”下了一个“定义”。
美中不足的是,这个“定义”或多或少存在“硬伤”。
至少,在我个人看来,国家发改委给出的这个“定义”不仅不能精准的诠释什么是“分享经济”,反而会让原本就比较混乱的中国“分享经济”生态更为混乱。
何出此言?
我们不妨再来看看这个“定义”吧:
分享经济主要是指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通过互联网平台将分散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一种新型经济形态。
按照这个“定义”,试问,淘宝算不算“分享经济”?
你看,淘宝聚集了来自全国各地不同手工艺者的作品,每天成交量惊人,这算不算“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通过互联网平台将分散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按照这个“定义”,试问,当当算不算“分享经济”?
你看,当当聚集了来自全国各地不同图书音像出版社的作品,每天成交量无数,这算不算“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通过互联网平台将分散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按照这个“定义”,试问,58同城算不算“分享经济”?
你看,58同城聚集了来自全国各地的保姆、按摩师、厨师、泥瓦匠、搬运工,这些服务人员每天通过网络平台走进千家万户,这算不算“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通过互联网平台将分散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按照这个“定义”,试问,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算不算“分享经济”?
你看,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移动客户端让全国各族人民群众在上海可以随时随地呼叫游走于申城大街小巷的大众出租车,这算不算“利用网络信息技术,通过互联网平台将分散资源进行优化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诸如此类,不胜枚举。
所以,在我看来,国家发改委在《分享经济发展指南(征求意见稿)》中给“分享经济”下的定义过于泛化,导致凡是“互联网”企业或“互联网+”企业基本上都可划归“分享经济”之列,这无疑会加大其他各部门的工作难度。
比如说,财税部门将来如果围绕“分享经济”制定了财税优惠政策,那么届时该如何认定谁该享受谁又不该享受?
而在“僧多粥少”属于常态的大背景之下,这是否又会导致不正当竞争甚至潜规则的出现?
所以,我个人建议,国家发改委应该适当缩小“分享经济”定义中的关键字范围从而使之更为精准。
其实,中国学界和业界尽管对于“分享经济”存在争论,但是有一点却基本达成共识,那就是“闲置资源”的可持续社会化利用,当然,“闲置资源”囊括了个人、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闲置资源”,既包括时间、技能、知识等无形资源也包括汽车、住房、车间、停车场等有形资源。
所以,我个人建议,国家发改委应该考虑将“分享经济”定义中的“分散资源”改为“闲置资源”,这样才能更为精准的将“分享经济”和互联网经济、“互联网+”经济、数字经济等已有经济形态区隔开来,更好推动“分享经济”的发展。
事实上,早在2016年3月1日,在由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促进绿色消费的指导意见》中,已明确指出“支持发展分享经济,鼓励个人闲置资源有效利用。”
所以,“闲置资源”的可持续社会化利用才是“分享经济”和互联网经济、“互联网+”经济、数字经济等已有经济形态的本质区别所在。
最后,我还是要说上一句客气话:本文不妥之处,还望国家发改委有关领导不吝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