穆光宗:任何鼓励生育的做法都值得鼓励
作者:穆光宗
根据《“十三五”全国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到2020年全国总人口要达到14.2亿人左右,年均自然增长率在6‰左右,总和生育率提高到1.8 左右。说实话,规划毕竟是图上作业和纸面文章,相对容易,但要实现这些目标实在是任重而道远。
有迹象表明,中国人口生育政策调整的最佳机遇期已经失去。一是生育的母体人口明显减少。处在黄金生育年龄段的女性人数已经大大减少。20-34岁女性人口数量已经从峰值年的2000年1.66亿减少到2010年的1.61亿。我国15-49岁育龄妇女总量2015年减少到3.63亿人,2020年将下降到3.34亿人,2025年进一步下降到3.11亿,十年减少5200万。二是低生育意愿-高生育成本很难改变。“80后”第一代独生子女已经成为目前的生育主体。长期的一胎化计生政策实施和宣传倡导已经重建了中华生育文化,低生育文化已经形成强大的低生育自我强化的机制和惯性,独生子女更容易接受独生子女生育文化。二孩政策全面遇冷具必然性,文化的力量要大于政策的力量。目前中国的低生育率是内生性的,高生育的文化动力已经丧失殆尽。虽然多数家庭的 理想子女数大概是1.6-1.8,但实际生育子女数往往低于意愿子女数。与此同时,在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的双重推动下,现代化因素形塑了低生育格局,不断推高的养育成本让不少一孩家庭止步于二孩生育的“机会门”前,三是低生育率伴随着低出生量,中国进入了双低的低生育困境。四是不管如何规划和预测,中国人口大雪崩的趋势已经势不可挡、难以逆转。
鉴于中国人口的大势如此,所以任何鼓励生育的做法都值得鼓励。在2017年3月初开幕的两会上,代表们就生育政策配套问题持续发声,提出了一些耳目一新甚至振聋发聩的建议。例如,全国人大代表、惠州市政府副秘书长、援藏干部黄细花于2012年之后再提“降低法定结婚年龄至18周岁”的建议,引发关注。我认为,这一建议有预见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首先,鼓励生育早早益善,降低婚龄有利无弊。从法律角度说,18周岁已经是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成年人,他们拥有很多法定权利,唯独不能拥有婚配的法定权利,意味着18岁的成年人并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在逻辑上是不自洽的,在法律体系上亦不完整。
其次,上天有好生之德,有人文关怀的制度才能体现出生育友好。目前青少年性年龄性行为普遍提前,选择婚前同居现象普遍,青少年未婚先孕现象屡见不鲜,人工流产低龄化趋势有目共睹。降低婚龄可以降低少女人工引流产比例,尊重和保护生命。降低法定婚龄可以一定程度上提高婚内生育率和合法生育率,对于实现1.8以上的适度生育率会有所助益。
再次,降低婚龄是允许18岁低龄结婚,并不意味着提倡早婚早育。近年来,我国平均初婚年龄明显上升,从1990年的22.79岁上升到2010年的24.85岁,其中女性从22.02岁上升到23.89岁 。2015年平均婚龄进一步提高到26岁。在现实生活中,绝大多数年轻人恐怕摆脱不了晚婚晚育的人生模式,但降低结婚的年龄门槛对一些确实有必要早婚的青少年(如身心早熟、未婚先孕、农村打工者)来说确实是利好的福音,无害于大众人口的利益却保护了小众人口的利益,提升了广大人口的制度福利水平。据了解,美国、英国、法国、俄罗斯、德国等国法定婚龄是18周岁,荷兰、韩国、日本等国法定婚龄则是男18周岁、女16周岁。从以人为本的文明潮流来看,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比较,我国的法定婚龄确实也有降低的空间和必要。
说到底,国家需要进一步推进低生育时代人口政策的全方位改革,尽早恢复自由自主自愿生育的人口常态,而不能满足于枝节性无关宏旨的小改良,否则中国只会更加坐失良机,离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渐行渐远。
穆光宗 北京大学人口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