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西县企业欠薪三年不给 人社局也一拖再拖
2013年,包工头田某与迁西县昌合矿业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了昌合矿业旗下位于东荒峪镇的达峪主井及风井两口矿井,主要负责矿井的开采工作。后陕西籍包工头陈某与田某达成协议,由陈某出面从陕西老家招聘工人前来务工。
2013年8月,陕西籍工人钟某、王某陆续来到迁西县从事修理工、井下爆破等工作。出于对同乡的信任,钟某等人并未与陈国祥、田某及昌合矿业签订劳务合同。然而工作不久,陈某、田某及昌合矿业就陆续出现了拖欠工资的情况,因为同乡陈某的保证,钟某等人并未在意,让他们没想到的是工资一拖就是一年多,一直到2014年12月,每人仅拿到了10000多元的生活费。
2015年1月至今,钟某等人多次找陈某、田某及昌合矿业讨要工资,均被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
2017年11月初,钟某等人再次赶到迁西县,希望迁西县劳动主管部门能够按照法律规定,责令昌合矿业、陈某等人支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让钟某等人没想到的是,迁西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
迁西县人社局先是称包工头田某等人不在迁西,需要联系;后又改称包工头与昌合矿业债务有纠纷,账目不清需要核对;两个包工头对工资表意见不一致;需要东荒峪镇政府配合等理由,一拖就是一个多月,仍然没有任何结果。
钟某认为,按照《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田某、陈某及昌合矿业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迁西县劳动局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责令田某等人限期支付被拖欠的工资。
12月11日,在钟某等人的强烈要求下,迁西县劳动执法大队给田某等人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田某等人在七日之内改正其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否则将向司法机关移交案件。
钟某等人本以为到期之后,可以拿到被拖欠的工资,然而让他们没想到的是,七日之后,田某等人并没有支付工资。12月19日,迁西县人社局以工资表有变动为由,重新向田某等人下达了新的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再次要求田某等人在七日之内改正其行为。
钟某认为,迁西县劳动局朝令夕改,一拖再拖,以各种理由拒绝向司法机关移交包工头陈某、田某及昌合矿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违法行为,明显是在袒护包工头陈某、田某及昌合矿业。
三年来,为了讨要被拖欠的工资,钟某等人从陕西多次赶到迁西,但每次都失望而归。今年11月至今,钟某等人为了讨要工资,在迁西县租房住了一个多月,去了迁西县劳动主管部门20多次,至今仍未结果。钟某等人被拖欠的工资何时能够追回,媒体将继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