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问上海青浦区财政截留的3.3亿元土地补偿款去向
1997年9月,上海申茂物资供应中心(民营企业,简称“申茂中心”)和上海徐泾房地产有限公司(青浦区徐泾镇办企业)合资组建上海虹发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虹发公司”),其中申茂中心以现金及在建工程出资1600万元,持股53.3%,上海徐泾房地产有限公司以100亩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1400万元,持股46.7%。
位于上海市青浦区徐泾镇海天花园西侧的地块使用权,权属号:沪房地青字1998第00142号,归属“虹发公司”名下合法拥有。
2008年,虹发公司因欠中国农业银行浦东分行到期贷款1500万元未能按期偿还产生诉讼。徐泾镇政府参与处理此事,代偿了银行贷款及利息等费用2487万元。后经虹发公司股东会决议,并报镇政府批准,虹发公司两股东与青浦区徐泾镇人民政府签订三方协议,约定将虹发公司名下土地交由镇政府委托青浦区土地发展中心挂牌拍卖,拍卖完成后,政府留存拍卖款的30%,70%归虹发公司两股东按持股比例分配。并约定由徐泾镇政府收到区财政拨付的土地补偿款后10个工作日内,由徐泾镇政府扣除相关费用后,一次性支付给虹发公司两股东。
随后由徐泾镇政府上报,经青浦区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由青浦区发改委、青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徐泾镇政府完善相关手续,青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会同徐泾镇政府将虹发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收回,并交由青浦区土地发展中心挂牌拍卖。
2008年10月8日,徐泾镇政府就虹发公司问题会议讨论,在《会议纪要》显示,该会议再次确定补偿方案为“土地挂牌后土地总价的30%上缴区财政,70%扣除10万元/亩的环湖费,其余款项先行扣除由镇政府代为支付的贷款本息和工作组后期拆违和虹发公司债权债务处置期间的各项费用,最后剩余款项由虹发公司按照股东持股比例分配”。与会人员包括时任徐泾镇党委书记张小弟、镇长朱思毅、副镇长高剑峰镇建科科长王雪华等。
2008年10月20日,青浦区人民政府发出“沪青府土(2008)243号”通知,同意将土地使用权交由青浦区土地发展中心实施收购。
2012年9月12日,该地块完成了公开拍卖工作,由上海招商置业有限公司竞拍取得了该土地使用权,成交为8.86亿元。同年,上海招商置业有限公司分两次将8.86亿元土地款给付至青浦区财政局账户。
按之前形成的12份法律文书约定,土地拍卖完成后,由政府留存拍卖款的30%,其余70%由徐泾镇政府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最后剩余款项按持股比例分配给虹发公司两股东。也就是说,青浦区财政收到相关款项后,应当依法将相关款项拨付给给徐泾镇人民政府,徐泾镇人民政府具有分配支付该款项的主体资格。但青浦区财政局并未将款划给徐泾镇,而是直接对款项进行了支配:
1、青浦区政府2.658亿元(8.86亿元的30%),区财政直接留存;
2、归还银行贷款和利息及其他相关费用约2487万元;
3、环湖资金费790万元;
4、徐泾镇政府2.14亿元。
五家应得款的单位中有四家按12份文书规定拿到了土地补偿款,足以证明这12份文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这其中唯独遗漏了民营企业申茂中心的应得款3.306亿元。
2008年4月至10月,形成的12份文书生效后,至今没有一个当事人站出来对“基于该地块历史遗留问题的复杂性”提出过异议。12份文书是在政府主导下签订的,属于政府行为,不存在任何争议和历史遗留问题!但青浦区财政局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该款项。
申茂中心为追讨3.306亿元土地补偿款的合法所得,经历了漫长岁月仍无结果。六年来,申茂中心先后向徐泾镇政府请求给付3.306亿元应得款不下50次,他们的答复是:“我徐泾镇政府代镇办企业只收到青浦区财政划拨的2.14亿元,按我们三方签订的分配协议,按照总款8.86亿元的70%中的46.7%计算,还欠着我们呢,你去找区里讨要吧,钱在青浦区财政的账上”。
经过多方调查发现,该款项并没有用于政府财政性支出,而是在多个非公账户间进行流转,青浦区财政之所以不按规定把土地补偿款项划拨给徐泾镇政府进行分配,就是为了截留该笔应当支付给民营企业的合法资金并用于不可告人的用途。
为了弄清楚应该得到的土地补偿款的去向,今年11月,申茂中心向青浦区财政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了解土地拍卖后的资金去向。青浦区财政局称:“经查阅电子记录记载,我局分别于2012年9月20日和2012年10月31日收到由受让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收入1.772亿元和7.088亿元,共计8.86亿元。根据《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规定,土地出让金收支全额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部缴入地方国库,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统筹安排。具体某一地块出让金支出用在哪些地方是无法区分的,信息不存在故无法提供”。
事实上,青浦区财政局并没有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土地出让金管理原则,而是直接对该资金进行了分配。按照青浦区财政局的说法,土地出让金支出一律通过地方基金预算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统筹安排。在青浦区政府的批准下,由青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会同徐泾镇政府将虹发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收回,并将土地使用权交由青浦区土地发展中心实施收购。而此次收购的支出,应当按照徐泾镇政府与企业签订《土地收购储备协议书》中的补偿方案执行。但青浦区财政局在支付土地收购补偿款时,却没有按照补偿方案执行,也没有通过地方基金预算支出,而是直接对土地出让金进行了分配,并截留了申茂中心应当得到的土地补偿款。
请问如此分配的依据是什么?如是按照徐泾镇政府与企业签订《土地收购储备协议书》中的补偿方案执行的,请问为何单单遗漏了申茂中心未予补偿?如不是,请问青浦区财政为何不按此方案执行?应当支付给申茂中心的3.31亿土地补偿款又在何处,为何迟迟不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