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英烈受侵害 每个人都可起诉
12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英雄烈士保护法草案。北青报记者注意到,不少委员认为,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等受侵害后,社会团体、法人、公益律师等也应该可以提起诉讼。
不少委员认为,制定英雄烈士保护法十分必要。
吉炳轩副委员长说,一些打着学术研究和言论自由幌子大搞历史虚无主义的势力,公然违反宪法,损害国家和民族利益,违反社会公德,通过网络书刊,歪曲历史,特别是近代革命史,丑化、诋毁英雄烈士。
他说,在一些网络媒体和平面媒体中,侵害革命烈士人格利益的历史虚无主义现象时有发生、屡见不鲜,诸多社会公众耳熟能详的革命烈士,如董存瑞、邱少云、“狼牙山五壮士”、雷锋等无一幸免。
“这些恶劣行径,造成了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引起了社会各界的愤慨谴责。”他说。
刘振起委员建议加强对网上信息的监管,“对于抹黑诋毁英雄烈士的言论,不仅发布信息者要承担法律责任,刊载信息的网站也要承担法律责任,这样来强化网站对其信息平台上内容监管的职责。”
此外,有不少委员建议扩大提起诉讼的范围。
草案明确,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被侵害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被侵害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为什么一定要强调近亲属?如果近亲属不在了,其他的亲属就不可以了吗?我认为不要规定得这么窄,我认为每个公民都可以起诉以维护英雄烈士形象。”冯淑萍委员说。
“英雄烈士是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精神财富。在法律中限定提起诉讼的对象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就和全社会都应捍卫英雄烈士的规定不相符,而且也不太合理,建议扩大提出诉讼的范围。”李世明委员说。
张宝文副委员长也建议增加诉讼原告主体的范围,“可以不仅限于检察机关,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法人、公益律师等都可以提起诉讼。”
王明雯委员则认为,在检察机关提起诉讼之前,首先应该是民政部门提起比较合适,此外,应当许可社团、公民提起此类公益诉讼的权利,“作为公益诉讼来讲,其他的主体提起的诉讼也应该免收诉讼费。”
此外,杨震委员还建议,增加“国外牺牲的烈士,有条件的,国家努力将烈士的遗体、骨灰运送回国安葬”的条款。
“这样一来,既方便烈士遗属祭拜,也方便全国人民祭拜。如果形成这样的传统,中华民族对烈士的崇敬也将上升到一个更高的程度,而且随着我们国家的发展,现在我们也有这个条件了。”杨震说。
沈春耀委员说, 也建议加强国外一些与英雄烈士保护有关的设施和工作。
沈春耀说,在朝鲜、越南、老挝、俄罗斯、缅甸等27个国家有我们的英雄烈士纪念设施180多处,这些设施都是为了纪念缅怀在支援有关国家民族独立、经济建设以及执行维护国际和平任务时在境外牺牲的人员而建立的。
“过去几十年来,我们在外牺牲的人员,有的有纪念设施,有的纪念设施也不太好,需要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