搁浅的亿元挪用资金大案该醒醒了
湖北一桩涉案过亿元的挪用资金大案,在武汉检方将其公诉至武汉法院后,法院以没有管辖权为由,将案件退回检察院。因管辖权争议此案“卡壳”近一年。现由山东省青州市检察院负责此案审查起诉工作。被害单位武汉凯森化学有限公司(简称武汉凯森公司)代理律师许桂娟告诉记者,此案目前再度“搁浅”,至今已严重超过法定审查起诉期限,青州市检察院仍未作出起诉决定。(12月25日央视网)
一声叹息,几多无奈。一桩亿元挪用资金大案,却因“管辖权”问题而数度搁浅,直让人慨叹依法治国之艰。案件事实很清楚:武汉凯森公司原副董事长王某某,当时兼任青州恒发化工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伙同青州恒发公司财务负责人周某某和出纳路某某,涉嫌犯侵占、诈骗等多项罪名。按照武汉检方起诉指控,涉案金额累计达1.07亿余元。涉案金额之大,令人触目惊心。
保障企业合法利益,法律不能缺位。但所谓“管辖权”问题,却成为了该案件的一大难题。2016年8月5日,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提起公诉,随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称无管辖权。再往后,湖北省检察院就该案管辖问题向最高检请示,最高检以“高检公诉指辖批〔2017〕93号”回复称:“请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依法解决“管辖权”问题,也是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一环。得到最高检批复后,湖北检方将此案移送至山东检方,山东省检察院随后将案件指定青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其实,最高检与公安部曾于今年12月19日联合印发《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其中就对“管辖”再次明确,经济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等。由此可见,该案“管辖权”已经不存在什么问题。只是令人遗憾的是,《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该案起诉截止日期应在2017年9月2日,但至今却仍未依法起诉。
最高检日前下发的《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支持企业家创新创业的通知》中明确表示,对于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要注意提高办案效率、依法从速办理,切实防止久拖不决。王某某等人挪用恒发公司1.07亿余元资金的行为符合挪用资金罪的构成要件,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尽快对此案提起公诉。期待这桩引来媒体强烈瞩目的亿元挪用资金大案能够早日落下帷幕,让依法治国成色更足。(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