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对贾跃亭给予公开谴责处分 记入诚信档案
中新网12月29日电 深交所官网今日发布公告,对乐视网股东贾跃亭、贾跃芳给予公开谴责处分。深交所指出,经查明,贾跃亭、贾跃芳违反了2014年12月6日做出的借款承诺。对于贾跃亭、贾跃芳上述违规行为及深交所给予的处分,深交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公告》全文如下:
关于对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贾跃亭、贾跃芳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当事人:
贾跃亭,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贾跃芳,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贾跃亭、贾跃芳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4年12月6日,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收到贾跃芳出具的承诺函。贾跃芳承诺,其计划在未来一个月内,通过协议转让或者大宗交易的方式处置自己所持有的乐视网股票,将其所得全部借给乐视网作为营运资金使用。该笔借款将用于乐视网日常经营,乐视网可在规定期限内根据流动资金需要提取使用,借款期限将不低于60个月,免收利息。
2015年5月25日,乐视网收到贾跃亭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贾跃亭承诺,将其减持所得全部借给乐视网作为营运资金使用,借款将用于乐视网日常经营,乐视网可在规定期限内根据流动资金需要提取使用,借款期限将不低于60个月,免收利息。
2017年10月27日,乐视网公司董事会向贾跃亭、贾跃芳发函提醒并要求贾跃亭、贾跃芳继续履行借款承诺。11月9日,乐视网收到贾跃亭、贾跃芳的复函,复函显示贾跃亭、贾跃芳由于个人资金、债务原因已无力继续履行借款承诺,并且目前也未提出新承诺以替代原有承诺。贾跃亭、贾跃芳违反了上述借款承诺。
贾跃亭、贾跃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0条、第11.11.1条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4.1.4条的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2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对贾跃亭、贾跃芳予以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贾跃亭、贾跃芳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本所重申:创业板上市公司及其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诚信为本、规范运作,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