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裁的原罪属性_风闻
获戎-一卧东山三千春莫道书剑老风尘2018-12-20 10:59
政治有政体,法律同样也有法体。法律的法体是由公法和私法所组成的非常清晰的二元结构。对法体的明晰是解开中国承古而来的法治体系的一把钥匙。
直接从法体解读中国的法治有一定的困难。但可以先从西方由概念堆积的法学体系中确认这个法体的基本构型。
公法系统是由立法,执法和法律主体三个部分组成。
立法和执法遵循对法律的一般解释,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种特殊行为规范。
法律主体在公法系中承担法律义务,违法法律义务会受到来自执法机构的指控。
私法系统由立法和法律对象两部分组成。
立法原则遵循对商法的一般解释,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或相互行为的法律。
法律对象在私法体系中相互承担法律责任,违反法律责任会受到来自相关平等主体的诉讼。
接受指控和诉讼的法庭也是有区分的。中国古来的法体是对其进行了刑事和民事两分。
刑事为判,民事为断。
判是指依据刑名定其有无关联作为结案点。断是指通过调解使产生纠纷的平等主体之间不再有关联作为结案点。
制裁既不属于公法系统也不属于私法系统,它是政治行为。是由政府伙同公法系统的执法机构强行进入了私法体系,由政府将法律责任扭曲成变形的法律义务,再由执法机构对这个法律义务进行指控。
他们说这叫法律,并且一脸自豪的宣称这是司法独立。呵呵,法律都会感到羞耻的。
对于邪恶,正义从不会缺位。被恶用的是法律义务,但是法律义务在其本身内置有自我救赎的机制。
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是法律义务的基本特征。在公法系中分别表现以刑法为代表的不为一定行为和以宪法为代表的为一定行为。本是泾渭分明的。
但是在被恶用的前提下,法律义务的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就会呈现互为对冲的二重性。自我救赎就来自这里。
在法学或法理学上要明晰这不是法律本身的冲突,制裁中指控所针对的义务并不是法律义务,它是被扭曲了的政府义务。
对冲的本质是保护,是法律义务对不属于法体结构的其他恶意义务的排斥行为,是法律的自我救赎。
对于长臂管辖,法律救赎是有效的制衡手段。长臂管辖之所以能越过自己的管辖范围恣意侵入别的法律管辖范围,是先使自己的法体产生异变,然后再以癌细胞扩散的方式侵入正常法体。
在法学和法理学上进行了必要整备后法体,法律救赎就是挡在自己正常法体外的保护。因其指控对象是异变义务本身, 所以随法律救赎会产生一个非常罕见的法律现象“原罪指控”。
提供法律保护在中国尤其重要,因为古人在建构中华法系的时候,是将私法体系越过了政府而直接交给了民间自治,形成了理这个系统,公法和私法的二元结构被分解成了法理双构。理是由当事者双方同意原则和政府被界定为调解方这二个规则来形成的一个系统。所以它对于被扭曲的政府义务的抵抗力非常弱。
最后要强调的是,在法的整备上,内外有别说预留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