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记商鞅的秦始皇 (下)_风闻
观察者网用户_239629-2018-12-24 08:44
五
综合整个“毋忧案”的所有相关信息,我们可以发现,“为屯”、“发屯”,是秦汉之际军事体系里非常重要的概念,这个“屯”字,或许正是我们解开一系列谜题的“钥匙”。
见《汉书·百官公卿表》:
卫尉,秦官,掌宫门卫屯兵,有丞。
中尉,秦官,掌徼循京师。
郡尉,秦官,掌佐守典武职甲卒,秩比二千石。
看起来完全是风马牛不相及的职责,但却能看出一些端倪,简言之,中尉在京师的军事任务是巡守类,而非屯守类,卫尉则是“掌宫门卫屯兵”,而郡尉则说的很清楚“典武职甲卒”。
实际上,中尉和郡尉本就是对称“中外”的类似岗位,而商鞅变法时代**“中卒”的真正得名原因,应与“中都官”的“中”有关,即中都之卒,以区别于普通的“卒”**,其“已复”,也就不需要给县里的“卒更”之徭,而是给“中都”军役,他的管理主官,就是邦尉—邦司马—邦候系统,换言之,即进入中都系统的军事编制。
只不过,随着秦国的扩张,原本的“邦—县”管理,扩充为“中都+郡—县”管理,原本的“举国中卒”,实际上变成了“内史中卒”,而郡的“中卒”则复制为郡的军事力量,这时候,就需要进行区分和管理,虽然名称仍为“中卒”,来源却不仅限于“中都”。
这个过程的例证,即在于秦的“内史”地位的下降,根据前人学者基于兵器铭文的研究,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史”都是作为“副丞相”的角色而存在**(主管公家钱谷、主管内史地区的军政、主管文书转递)**,这个角色,逐步下沉,剥离、分拆其的权力,直到西汉时代,内史变为京兆尹等完全的地方官员角色。
而最先剥离出来的,**应该就是“中卒”的统帅权,**即设置“中尉”。
中卒,即汉代的“正卒”****,包括材官引强、材官赾张和轻车士(轻车按照史料说法,也是车轼上架强弩,战斗技巧都一样是“射”,只多了一个“御”),他们在商鞅变法之后,是秦军出征的战斗力中坚,在平时,则回归本县、道。
《汉官仪》**(李贤注《汉书》引用)**中记载:
高祖命天下郡国选能引关蹶张、材力武猛者,以为轻车、骑士、材官、楼船,常以立秋后讲肄课试,各有员数。
也就是说,汉高祖“踵秦而置材官于郡国”里的“材官”,实际上是有标准的,即武力值高的才能被选为“轻车、材官、骑士、楼船”,也就意味着秦国当年也可能是使用这个标准选拔的“中卒”,当然,最初还不包括骑士和楼船。
最重要的是:“各有员数”,也就是有编制定额,靠的是立秋后的课试分出的殿最。
再看《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中的一条律文:
除士吏、发弩啬夫不如律,及发弩射不中,尉赀二甲。发弩啬夫射不中,赀二甲,免,啬夫任之。
发弩,即材官,即引强、赾张,在《二年律令·秩律》中又有县发弩,则说明,发弩的业务培训和日常管理,是由“县发弩(啬夫)”负责,他的任命上级是“县尉”。
此处“士吏”与“发弩啬夫”并论,按照一般说法,士吏为秦汉低级武官,在《居延汉简》中,士吏地位在候长之上,尉之下,在上述律文中,肯定看不到候长,但是有发弩啬夫和发弩,而且分别有“射不中”的惩罚,说明,发弩啬夫不等于发弩,也就意味着,发弩啬夫管理“发弩”,而士吏则是和发弩啬夫并列的县“武职官”。
县一级是固定的,上面的政区,却有内史和郡两种,但《二年律令·秩律》中,兵种管理的“令”,内史和郡又基本一样,只是内史多了“枸(勾)指发弩令”,为什么区分,我们不得而知,但它们有“令丞”,则说明属于日常管理职位,而非战场临时职位,是可以确定的。
而在确认了“中发弩、枸(勾)指发弩,中司空、轻车、郡发弩、司空、轻车”都是兵种管理职位之后,则,中尉、车骑尉、卫尉、郡尉,其中上层的职位是整齐划一的:
尉—司马—候(骑兵称曲长官为“千人”)。
也就是《商君书·境内篇》中,军事指挥序列的上半部分,这个编制名称与《大通汉简》对照看:
[以官]干行,五百将斩;以曲干行,侯斩;以部干行,司马斩;以校干行,军尉斩
尉,是校的主官,司马是部的主官,候是曲的主官。
这里,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西汉晚期军事组织对秦国、秦朝军事制度的继承。
但是,这是否意味着秦汉军事制度完全一致,以汉代军事制度的记载追述秦朝即为合理?又是否意味着中尉、车骑尉、卫尉系统完全相同?
答案是否定的。
在卫尉系统中,存在一个官职——卫尉士吏,为其他系统所无,又在上文中的《秦律杂抄》简文中出现,有意思的是,《二年律令·秩律》里特意提到了卫将军士吏和卫尉士吏为百二十石级,而没有提到“县士吏”。
但是在《二年律令·捕律》中,又提到“士吏”:
盗贼发,士吏、求盗部者,及令、丞、尉弗觉智(知),士吏、求盗皆以卒戍边二岁,令、丞、尉罚金各四两。
士吏是县尉的属官,并无疑问,按照与“捕盗贼”有关的职责,则士吏应该负责地方的守御和卒的管理,而这个职务,为卫尉、卫将军所有,却未记录中尉有设,原因何在?
因为卫尉管理的是常态的“屯军”,而中尉却没有常态的“屯军”,只有少量“中卒”构成的“治安军”,所以,辖下有兵种主管,却不存在基层军吏的配置,也就是所谓的“有头没脚”。
由于简文联缀的问题,孙闻博在《秦汉军制演变研究》一文中对《二年律令·秩律》中一部分内容进行了重排**(文中数字为简号)**,三解经过推演后表示认可:
栎阳、长安、频阳、临晋、成都、□雒、雒阳、酆、云中、□□□□□、新丰、槐里、睢、好畤、沛、郃阳,郎中443**□君(?),长信□卿(?)、□傅,长信谒者令,□大仆,秩各千石。有丞、尉者,半之。442田、乡部二百石,司空二百五十石。中司马,郡司马,骑司马,中轻车****司马,备盗贼,关中司马□□关司□468司马,卫尉司马,秩各千石,丞四百石。·丞相长史正、监,卫将军长史,秩各八百石。二千石□丞六百石。444******
那么,《二年律令·秩律》所见的军事职官可以编列如下:
……廷尉……中尉,车骑尉……备塞都尉,郡尉……******(卫)尉……******秩各二千石。
中司马,郡司马,骑司马,中轻车司马,备盗贼,关中司马□□关司□468司马,卫尉司马,秩各千石,丞四百石。********
中发弩、枸(勾)指发弩,中司空、轻车、郡发弩、司空、轻车,秩各八百石,有丞者三百石。·卒长五百石。
中候,郡候,骑千人,*(卫)将军候,*(卫)尉候,秩各六百石,有丞者二百石。上林骑,秩六百石。
县、道尉(情况特殊,层级多,下文详述)
县、道传马、候、厩有乘车者,秩各百六十石;毋乘车者,及仓、库、少内、校长、髳长、发弩、*(卫)将军、*(卫)尉士吏……秩各百廿石。
简化一下,即:
诸尉,二千石级;
诸司马,千石级;
诸发弩令、司空令、轻车令,八百石级,因有丞,故官称全名应为令或长;
诸候、骑千人、上林骑,六百石级;
卒长,五百石级;
县尉,五百石级、四百石级、三百石级,道尉为三百石级、二百石级;
县、道有乘车“候”,百六十石级;
县、道有毋乘车“候”,有校长、髳长、发弩,中央有卫将军、卫尉士吏。百二十石级。
我们知道,秦汉都以“六百石”作为坎儿,以上为“显大夫”,先说上半部分,中央诸尉与郡尉,对照关系尚不明显,而司马一级,发弩、司空、轻车一级,候一级,明显形成了“中—郡”的职务对照。
如果我们考虑到商鞅变法时,仅见邦(国)尉,可能集合了诸尉的职务和权力的话,这种对照关系,就自然形成了,即自上而下的“中—郡”对照。
这种关系,孙闻博在《秦汉军制演变研究》一文中已有阐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参阅。正如上文所述,商鞅变法时,秦国的中都官军事职官,就是整个秦国所有的军事职官,则《二年律令·秩律》中体现的完备的中尉系统、卫尉系统、卫将军系统、车骑尉系统,应该即自其基础上衍生发展而成。
**拆解开来,**看中(尉)—司马和郡尉—司马系统,带“中”和“郡”字的,我们可以理解为“复制”的设置,为:
中尉、郡尉,各二千石
中司马、郡司马,各千石。
**中发弩令、****枸(勾)指发弩、**中司空令;郡发弩令、郡司空令,各八百石。
中候、郡候,各六百石。
卫尉(卫将军)—司马系统是这个样子:
卫尉,二千石。
卫尉司马,千石。
卫尉候,六百石。
卫尉士吏,百二十石。
二者最大的区别是什么?
卫尉—司马系统之下,没有中、郡尉—司马系统下,兵种管理的主官,而多了百二十石的士吏。
再看车骑尉—司马系统则应该是这个样子:
车骑尉,二千石
中轻车司马、骑司马,千石。
中轻车令、郡轻车令,八百石。
骑千人,六百石;卒长,五百石。
《汉书·张冯汲郑传》记载:
而拜唐为车骑都尉,主中尉及郡国车士。
**汉景帝时,曾改郡尉为郡都尉,可见,加“都”字,在汉初的武职更名上,属于常例,**也可能是史书记载时不知有车骑尉,所以加了“都”字,这种情况在史书编撰上偶有发生,比如《新唐书》提及唐代兵种“兵募”时就有去掉“募”字,而误解为“兵”或“府兵”的情况。
言归正传,冯唐的这段记载,实际上指明了,车骑尉的执掌范围,包括中尉和郡国车士,注意,是“车士”而非“车卒”。
六
称“士”不称“卒”的,还有“卫士令”的“卫士”,琅琊刻石上,就有这么一句:
东抚东土,以省卒士。
“卒”和“士”并称,到底是不是一个概念?
按照《史记》三家注和《汉书》的说法,“卫士”是一个普遍概念,尤其是在西汉、东汉,让人很难理解“士”与“卒”的区别,但是在《秦始皇本纪》中嫪毐叛乱的记载中有:
及太后玺以发县卒及卫卒、官骑、戎翟君公、舍人,将欲攻蕲年宫为乱。
此处,县卒、卫卒,都是“卒”,尤其是“卫卒”,并未使用汉代常用的“卫士”称呼,同篇文字还有秦二世被杀的政变记载:
卫令曰:“周庐设卒甚谨,安得贼敢入宫?”
上篇文章我们已经解释过:
(4)阎乐带着1000多县卒杀奔望夷宫,此时,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即为什么望夷宫外围的“卫士”没有抵抗,让阎乐直接捕缚了“卫令、仆射”,这实际上是两个角色,一个是“卫令”,也就是卫尉管辖下的“卫士令”,职责即防守宫门,此处,不归郎中令管。
(5)阎乐实际上是以“失职放进了盗贼进入宫门”为理由,控制了“卫士令”和他的部下,而这个理由,按照《李斯列传》的记载,应该是赵高“矫诏”创造的,即命令望夷宫墙外的“卫士”,全部“素服持兵内乡”,也就是穿着白衣服拿着武器指着宫内的方向,看着就像要进攻宫内。
(6)这个借口,加上宫门内的警卫负责人郎中令的内应,很容易绕过外围防御,即“周庐设卒甚紧”的卫尉部队辖区,“周庐”即宫墙外卫士的居所和警戒点,他们环绕望夷宫形成外圈警戒线,而斩杀了“卫士令”后,宫门即被突破。****
在上篇文章中,三解已经指明,此处的解释是基于文本的解释,糅合了《秦始皇本纪》和《李斯列传》中的两段记载,而《李斯列传》中的这一段记载,与《秦始皇本纪》差距很大,除了部分过程之外,可能均为《本纪》是,而《列传》非。
那么,《列传》中出现的“卫士素服持兵内向”,很可能就并非秦朝的故事,而是汉人口中的描述,因为依照三解的判断,“周庐设卒甚紧”中的“屯卒”,应该属于卫尉所属的“尉—司马—候”系统管理,而非“卫士令”管理的“卫士”,这在秦国,实际上是两种兵员。
**即雷同于战阵之上的“中卒”或称“士”(如骑士、材士、轻车士)与“卒”的区别,在宫殿防卫上,秦国也一样分为“卫士”与“卫卒”,**卫士数量较少,归属于“卫士令”管理,而卫卒的数量较多,归属于“卫尉—卫司马—卫候”管理,以“屯”为单位,驻军设宫墙外,形成以“宫名”冠名的“屯军”,这种制度被西汉继承,却因为汉代兵员身份的混同,“卫卒”和“卫士”最终合一,不再区分。
但是,由于秦国、秦朝兵制的记载,主要为在汉代制度基础上的“回溯”,所以,尽管有上述《秦始皇本纪》中的“卫卒”、“设卒”,以及“卒士”并称的记录,仍以汉代人的认识视野,将之混为一谈,乃至于今天的诸多研究者仍困于其中。
事实上,正卒,即“中卒”,是一种特定的兵役身份,以区别于普通的“卒”,这种“卒”,史料可见的,有“乘城卒”、“亭卒”、“更卒”、“戍卒”、“转卒”、“屯卒”等等,一个字说明其任务区别,后一个字说明其卒的身份。
结合上文中“毋忧案”可知,“发弩”负责递送“致书”给“屯卒”,那么,县中的“发弩”也就在执行着“动员屯卒”的行政职责,士吏,同样执行着治安警备相关的行政职责,“卒”和“士”的区别, 可谓一目了然,一个是被管理者、被动员者,一个是管理者。
汉代人卫宏在《汉官旧仪》中记载:
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而以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阵。八月,太守、都尉、令、长、相、丞、尉会都试,课殿最。水处为楼船,亦习战射行船。
边郡太守各将万骑,行障塞烽火追虏。置长史一人,掌兵马。丞一人,治民。当兵行,长史领。置部都尉、千人、司马、候、农都尉,皆不治民,不给卫士。材官、楼船年五十六老衰,乃得免为民,就田里。民应令选为亭长。
亭长课射,游徼徼循。尉、游徼、亭长,皆习设备五兵。五兵:弓弩,戟,盾,刀剑,甲铠。
王彦辉在《论秦汉时期的正卒与材官骑士》一文中,已经发现了“材官、轻车、骑士”与普通“卒”的绝对不同,并指出亭长即校长,其属下为求盗亭父,均为“发弩”,也就是材官中选拔产生,而非退役的材官中产生。
卫宏记录的汉代制度,实为汉代中晚期的军事体系,但是其中的一些说法,很有参考价值,比如“太守、都尉、令、长、相、丞、尉会都试”,明显仍保留着对“材官”、“骑士”选拔的遗风,尽管这个时代,只要是个“民”到23岁就已经是“正卒”,而不再像汉高帝时代“选能引关蹶张、材力武猛者”才能做材官、轻车。
这个变迁,已经足称巨大,这是汉朝统治下的变迁。
另外,看“边郡”的设置,实际上是“特殊军事区”,即“置部都尉、千人、司马、候、农都尉,皆不治民,不给卫士”,也就是说,这套“尉—司马—候”以及“尉—司马—千人”的“野战军事组织”,不管理“民”,只管理“屯卒”,也就不需要“给卫士”,轮番卫戍京师。
尽管没有对应的记载来说明“轻车士”的安排,但是我们根据“轻车”的组成,即御手、弩手和格斗兵的设置,参考《二年律令·秩律》中县道的官职安排,可以猜测:
县、道传马、候、厩有乘车者,尤其是“厩”,极有可能是“轻车士”的御手管理主官,毋乘车者中的髳长,极有可能是格斗兵的安置部门,也正因为“轻车”作为兵种消失,髳长的职能也因此失传。
这些是“居县”的“中卒”的平时状态,“居中都”的“中卒”我们下文会详解,而他们的“被管理”,比如县级的发弩啬夫、郡级的发弩令,序列齐整,却再不见于“卫尉屯军系统”和“卫将军屯军系统”,史书中的战争记载更是不见其名,甚至在军事相关的汉简记载中,也不见其存在,都说明,“发弩令”、“轻车令”之类的“兵种诸令”已经不再统兵参加“屯军”,到《汉书·百官公卿表》和“尹湾汉简”《东海郡吏员簿》的时代,这些官职更是干脆消失不见,更印证了三解的判断。
综合以上信息,我们可以得出一个非常有趣的结论,即在《二年律令》时代的汉军,与《商君书》时代的秦军,《大通汉简》、《汉官旧仪》时代的汉军,根本是三种完全不同的形态,而由于《二年律令》的时代上接亡秦,本身就是秦国变法之后150年军事体系变迁的集大成者,既是商鞅变法时代军事体制演变的结果,也是后世两汉军事体制变革的开端和底板。
而其具体的形态,则迥异于《商君书·境内篇》中将军统邦尉,邦尉之下为“诸令”+“二五百主”+“邦司空”各自统属不同兵员的“四军”:
(1)“宫官诸令”(如郎中令、中大夫令)地位上升,不再以“编制单位”参战,与卫士令、公车司马令等以“士”为身份要求的单位,构成宫殿门卫戍的多层防线;
(2)“兵种诸令”(如发弩令、轻车令)变成军政管理岗位,而不再是战场指挥岗位,也不再以“编制单位”参战;
(3)形成了****没有战事时,以中尉(含车骑尉)、郡尉二系统维持京师和郡县的治安管理,并设置全套的军事职务以“储将”,“正卒”中有限数量的“在咸阳者”进入秦王、皇帝私属,“散居各县的”则担任基层“吏卒”负责行政、治安,节约国家的平时养兵成本的“平时军事体制”,京师的卫尉系统,则成为平时“卫卒”轮值的唯一屯军(即野战军编制的防守部队);
(4)形成了****有战事时,抽调“中卒”载传入军,快速搭起军队的骨干架子,辅以中尉和郡尉的普遍性动员“发屯”,在本辖区拉起起足额的百姓“屯卒”,填入“屯军”,成为战争主力炮灰的“战时军事体制”。
总而言之,此时的“秦军”,仍保留了“中卒”和“屯卒”的区别,在野战和屯卫编制中,战斗力中坚已经转化成“普遍徭役”,但仍只有“常备武职”而没有“常备军”。
带有“常备军”色彩的,只有卫尉—卫尉司马系统管理的“卫卒”,以及在北方上郡的屯兵以及南方的五岭之戍,但本质上都属于“临时”性质。
七
这种“临时性”,一个关键性的证据,即在于秦及汉初“低级武职官”的“缺失”。
考诸《二年律令·秩律》,唯一一个“低级武职官”即上文中与“发弩”并列的“士吏”,其实是“屯卒”的基层管理岗,说得现代点,就是“军法官”或“军政官”,所以,无论是边境的屯戍,还是京师的屯卫,还是出征的屯军,只要是“屯”,都会有“士吏”的设置,他们用“法律”为大秦服务。
在曹操《孙子略解·作战篇》中的说法是:
陈车之法:五车为队,仆射一人;十车为官,卒长一人;车满十乘,将吏二人。
也就是说,打车战,5乘战车即为1队,队官为仆射,10乘战车则为1官,官长为卒长,每10乘战车,还要配备2名将吏**,实际上就是“士吏”,因为卒长级别就安排上“将”,有点太高了。**
这个编制名称与《大通汉简》对照看:
[以官]干行,五百将斩;以曲干行,侯斩;以部干行,司马斩;以校干行,军尉斩
其官吏卒长五百将当百以下及同……
也就是说,步兵中的“官”一级编制,主官叫“五百将”,身份上与“卒长”略同,甚至“卒长”还要高一些,而《二年律令·秩律》中,“卒长”的秩级为五百石,“候”为六百石,可见,西周、春秋时代遗留下来的乘车者高贵的观念,仍有所延续,只不过,随着车兵在两汉之际的衰微和消亡,“卒长”这个职务到《后汉书》、《续汉书》记载的东汉兵制中已经看不到了。
只不过,这个编制再往下,就难以确认了,参见《秦律杂抄》中规定:
徒卒不上宿,署君子、敦(屯)长、仆射不告,赀各一盾。宿者已上守除,擅下,人赀二甲。
不当禀军中而禀者,皆赀二甲,法(废);非吏(也),戍二岁;徒食、敦(屯)长、仆射弗告,赀戍一岁;令、尉、士吏弗得,赀一甲。 军人买(卖)禀禀所及过县,赀戍二岁;同车食、敦(屯)长、仆射弗告,戍一岁;县司空、司空佐史、士吏将者弗得,赀一甲;邦司空一盾。
徒卒上值,署君子是管理者,屯长、仆射是管理者,不告,就要负连带责任;而不当在军中取食的,徒食、屯长、仆射,作为管理者,也要被罚;卖军粮,则同车食,也就是1车的10个人,与屯长、仆射不告,要一同被罚,“士吏”没抓到,也要受罚。
到底屯长、仆射是同级别的步兵、车兵管理者,还是屯长低于仆射,均为步兵的管理者,这是两种可能性,从“徒卒不上宿”一句来看,这段简文,实际上说的是步兵,也就是屯长为五十人首领,仆射为一百人首领,也就是《商君书·境内篇》中的“百将”。
再往下,《说文·金部》“鐸”字引《军法》:
五人为伍,五伍为两。
《后汉书·宣秉传》注引《军法》:
五人为伍,二伍为什。
两伍制和什伍制并存的原因,即前者为车兵编制,后者为步兵编制,一个是“五五编制”,一个是“五二编制”,而《商君书·境内篇》里实际上只记载了“五二编制”的步兵,而没有特别强调车兵的特殊编组,当然,还有一个可能就是,当时本就是“五二编制”,“五五编制”反而是汉朝用兵规模暴增之后,自行发展的产物。
事实上,《大通汉简》、《居延汉简》中的汉代中后期军制都显示出,哪怕步兵,也主要在使用“五五编制”,从而让“校”级编制,也就是“尉”指挥的部队,能够具备单独成军的规模,而非商鞅变法时代的附属单位。
“百将、屯长、什长、伍长”,这四个基层职务没有秩禄,则只能属于临时军职,事后以爵位酬赏,战时或也以爵位定职,他们也不存在于平时状态下的“养兵”序列,可以说是军功爵制与军事体系少有的交接点,更是“屯”的临时性质的最大表现。
但是,作为个人,这些“士和卒”,终究要与国家产生联系,最直接的秦国制度的例子,就是嫪毐之乱中的记载。
《史记·秦始皇本纪》明确写道:
矫王御玺及太后玺以发县卒及卫卒、官骑、戎翟君公、舍人,将欲攻蕲年宫为乱。
这一处记载,也恰恰是三解细究嫪毐之乱的核心原因,就是这几个名词,包含了秦国“平时军事体制”的几乎全部。
因为嫪毐谋反行为的特殊性,他不可能采取“正常”的经过“相国府”的公文程序,进行耗时过长的“兴发”,那不是叛乱,是打内战,所以,他最优的选择,即调动“常备武装”进攻秦王政,这样才能避免夜长梦多,而且,各部主官只要发动,也就很难下船。
也就是说,县卒、卫卒、官骑、戎狄君公舍人**(不应断句,嫪毐本人舍人用不着矫玺,只能是这些有私臣的外族君长)**,这四支力量,就是内史地区除了秦王政身边的郎宦者之外的几乎所有常备武装。
请注意,县卒、卫卒、官骑,这三个“官军”,其实归属于三个系统,所以在政治清算时,卫尉、内史、中大夫令都被车裂,按照《汉书·公卿百官表》,卫尉领卫卒,内史涉及到发县卒的伪造公文下达,官骑则可能归属于中大夫令统帅。
非常有意思的是,“中尉”并未名列其中,要么,就是“中尉”明智,没有卷入这场叛乱,要么,就是“中尉”根本没有“常备军”部下来参与这场反叛。
三解,其实倾向于后者,理由**,即在于“县卒”和“佐弋”这两个名词**,“县卒”,只能理解为内史属地下的各县“卒”,否则,就应统称为“发中尉卒”,这个词组,在汉高帝时代和汉文帝时代,都有使用。
也就是说,嫪毐并没有“发中尉卒”,却“发县卒”,唯一的可能性就是“中尉”在秦王政初年根本就没有“中卒”在手,而这部分“中卒”的去向,恰恰要看“佐弋”。
秦始皇的好儿子秦二世,“尽征天下材士五万人”到咸阳“屯卫”,主要任务就是“教射狗马禽兽”,也就说明,在秦二世之前,“天下材士”是不需要“尽征”,也就是全部到咸阳“屯卫”的,这支新屯兵,是秦二世创造的。
而他们的任务,就是“涉猎”,在功能上,恰与“佐弋”重合, 那么,在这之前,宿卫京师的屯卒,或称卫卒,是从郡县征发的普通的“卒”,那么,“中卒”们除了担任基层治安官吏的部分,在咸阳的任务是什么?
恐怕就是在“佐弋”的管理下,作为秦王的“私人”,侍奉射猎并维持技艺水平,这种安排,与“官骑”归属于“中大夫令”这样的私属重臣逻辑类似,即在和平状态下,由君王控制军中精锐,而非置于丞相为首的官僚系统之下,从而成为君权的军事保障。
也正因为如此,“佐弋”才有资格和卫尉、内史、中大夫令这样的二千石高官相提并论,排名第三的被腰斩,否则,仅仅是少府的属官之一,根本没资格列这个名字。
而戎狄君公舍人,其实是最特殊的一群人,不过研究也比较多,结论是属于秦的“属邦(典属国)”管理,《汉书·百官公卿表》也显示,汉代的“典属国”属官有“千人”,正是秦汉骑兵的“曲”级长官,说明秦的“属邦”很可能以居住在咸阳的臣服的“戎狄君公”部下的舍人,组成了一支“胡骑”。
作为定居文明并不熟悉的“特种兵”,“胡骑”和“官骑”,都是远远有别于商鞅变法时代制度底本的新事物,**而本文中叙述的重点,实际上是以《商君书·境内篇》为起点,以《二年律令·秩律》为终点,自秦国变法之后至秦朝灭亡的军事制度变迁的一个还原尝试,**对于“骑士”、“常备军”等问题,将在下期重点讲述汉代军事制度变迁的文章中有所体现,敬请期待。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