忘记商鞅的秦始皇(上)_风闻
观察者网用户_239629-2018-12-24 08:42
三解按:
本文侧重于考证和重构而非说理,先在文首说明要点,有兴趣深入了解的,请向下细读:
其一,开宗明义,秦汉军事制度存在继承关系,但并不相同,过往人们平常所知的“秦军”信息,其实是前人研究者在资料匮乏的情况下,根据汉代军事制度进行的反推,需要根据新见地下材料进行补充、更新认识。
其二,商鞅变法时代的“秦军”,在《商君书·境内篇》中有明确的体现,但是过往的解读、复原基于“汉军”制度或“周礼”制度进行回溯,多有错漏,三解进行了重解,得出的结论是,此时的“秦军”,仍是一支“身份军队”。
系将军统邦尉,邦尉之下为“宫官诸令”+“兵种诸令”+“二五百主”+“邦司空”同级,各自统属不同兵员的“四军”,或者说四个军事梯队****。****
其军队的构成,从已知的信息来看,至少分为四个部分:
(1)“宫官诸令”(如郎中令、中大夫令)所统的“郎”、“大夫”,为车兵、骑士,是身份高贵、装备精良的贵族子弟军人,是配属的“特种兵”;
(2)“兵种诸令”(如发弩令、轻车令)所统的“中卒”,为武力精选的轻车士、强弩士,是战斗兵的主力中坚,比拟的是春秋时代的甲士;
(3)屯卒,为普遍发役的士兵,是战斗兵的辅助力量,比拟的是春秋时代的徒卒;
(4)徒,徒、校等,是邦司空管理下的刑徒、奴隶,负责辅助工作。
总而言之,此时的秦军,相对于春秋时代的“贵族军队”的唯一创新就是选拔“中卒”,实质上就是战国时代“魏武卒”的“省钱版本”。
其三,秦始皇时代的“秦军”,根据《二年律令·秩律》和《史记》相关记载反推,继承了商鞅变法时代的兵种划分,却走向了普遍性的“发屯”,即大量编组野战军编制,其特点是:
(1)“宫官诸令”(如郎中令、中大夫令)地位上升,不再以“编制单位”参战,与卫士令、公车司马令等以“士”为身份要求的单位,构成宫殿门卫戍的多层防线;
(2)“兵种诸令”(如发弩令、轻车令)变成军政管理岗位,而不再是战场指挥岗位,也不再以“编制单位”参战;
(3)形成了****没有战事时,以中尉(含车骑尉)、郡尉二系统维持京师和郡县的治安管理,并设置全套的军事职务以“储将”,“正卒”中有限数量的“在咸阳者”进入秦王、皇帝私属,“散居各县的”则担任基层“吏卒”负责行政、治安,节约国家的平时养兵成本的“平时军事体制”,京师的卫尉系统,则成为平时“卫卒”轮值的唯一屯军(即野战军编制的防守部队);
(4)形成了****有战事时,抽调“中卒”载传入军,快速搭起军队的骨干架子,辅以中尉和郡尉的普遍性动员“发屯”,在本辖区拉起起足额的百姓“屯卒”,填入“屯军”,成为战争主力炮灰的“战时军事体制”。
总而言之,此时的“秦军”,仍保留了“中卒”和“屯卒”的区别,在野战和屯卫编制中,战斗力中坚已经转化成“普遍徭役”,但仍只有“常备武职”而没有“常备军”。
带有“常备军”色彩的,只有卫尉—卫尉司马系统管理的“卫卒”,以及在北方上郡的屯兵以及南方的五岭之戍,但本质上都属于“临时”性质。
有人或许会说,说那么多干嘛,直接告诉我结论好不好?
抱歉,本文其实没有结论,只是告诉你,你之前关于“秦军”的认知都是错的,如果非要一个关于兴亡治乱的结论的话,三解结合之前的文章论证可以说一句:
正是由于商鞅变法对于人民的管理原则是“原子化”和“分而治之”,所以,其对百姓的防备,是基于小规模甚至个体的反抗准备的(见《一篇文章看尽“暴秦”的兴与亡》),而秦国扩张至统一,开始了大规模的“屯戍”造成大规模的“人口流动”,更恐怖的是其中包含着一部分本该被秦帝国纳入体制内,却被抛弃了的“临时军官”,比如屯长陈胜(见《从陈胜的出身看秦朝灭亡的真正原因》),当他感觉到自己辛苦赚来的爵位身份一文不值时,那些****规模巨大的“流动人口”就开始纷纷反叛,秦帝国基层的吏卒根本无从抵抗。
而这个故事向前一步的思考就是——商鞅所建立的根本不是什么“古典军国主义”制度,世界上哪有因为扩张胜利而崩溃的“军国主义”?他所塑造的,不过是一个专注于对内管理和压榨的“大监狱”罢了……至于它为什么战胜六国,三解早已给过答案。(见《为什么是秦统一中国?》)
信不信,由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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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解在《一本一文中详细描述两场政变,目的当然不是为了论证秦始皇父子因政变而兴,又因政变而亡的轮回宿命,**而是为了以此为切口,**讨论秦汉之际中央军,乃至整个军事制度的变迁。
一
在参与嫪毐叛乱而被诛杀的二十家中,明确提到名字的有卫尉竭**(秦汉文书官员惯例称名)**、内史肆、佐弋竭、中大夫令齐,对于他们身份和执掌,《汉书·百官公卿表》有一套记载:
卫尉**,秦官,掌宫门卫屯兵****,有丞。****景帝初更名中大夫令,后元年复为卫尉。****属官有公车司马、卫士、旅贲三令丞。卫士三丞。又诸屯卫候、司马二十二官皆属焉。**长乐、建章、甘泉卫尉皆掌其宫,职略同,不常置。
内史,周官,秦因之,掌治京师**。景帝二年,分置左、右内史。右内史武帝太初元年更名京兆尹,**属官有长安市、厨两令丞,又都水、铁官两长丞。左内史更名左冯翊,属官有廪牺令丞尉。又左都水、铁官、云垒、长安四市四长丞皆属焉。
少府,秦官,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共养,有六丞。属官有尚书、符节、太医、太官、汤官、导官、乐府、若卢、考工室、左弋、居室、甘泉居室、左右司空、东织、西织、东园匠十六官令丞,又胞人、都水、均官三长丞,又上林中十池监,又中书谒者、黄门、钩盾、尚方、御府、永巷、内者、宦者八官令丞。诸仆射、署长、中黄门皆属焉。武帝太初元年更名考工室为考工,左弋为佽飞,居室为保宫,甘泉居室为昆台,永巷为掖廷。佽飞掌弋射,有九丞两尉,太官七丞,昆台五丞,乐府三丞,掖廷八丞,宦者七丞,钩盾五丞两尉。
**由于《汉书·百官公卿表》言之凿凿地说上述为秦官,所以过往很长一段时间的秦汉官制研究是以之为定论的,**但是,当《二年律令·秩律》出土之后,我们发现,哪怕是同一个“西汉”,其实也并不相同。
对照《二年律令·秩律》的结论是:
御史大夫,廷尉,内史,典客,中尉,车骑尉,大仆(即太仆),长信詹事,少府令,备塞都尉,郡守、尉, (卫)将军,(卫)尉,汉中大夫令,汉郎中、奉常,秩各二千石。
而“佐弋”,应该通**“左弋”**,是少府的属官,《二年律令》中根本没有,而这并非个案(见黄怡君:《从张家山汉简):
《秩律》提到的少府属官有八百石的外乐,六百石的宦者、中谒者、太官、寺工、右工室、都水、御府、御府监、大匠、官司空、居室、西织、东织、内者、永巷、乐府、内官、上林骑,三百石的太医,和阙简不知秩级的未央宦者、宦者监、仆射、未央永巷、永巷监、永巷、未央食官、食监。
少府属官没有丞,尚书、符节、汤官、导官、若卢、考工室、左弋、甘泉居室、左右司空、东园匠令丞,中书谒者、黄门、钩盾、尚方令丞,诸署长、中黄门,御羞、上林、锺官令丞。
为什么没有?
一部分官职,明确为汉武帝后新设,相对好理解;另一部分官职,比如相家巷秦封泥有左司空印、左司空丞、東園大匠、御羞、上林禁印**(见刘庆柱、李毓芳:《西安相家巷遗址秦封泥考略》)**,可与《汉书·百官公卿表》对照,《秩律》上却均无记录,只能理解为一些职位本身存在,却因为某些原因被律文省略掉了。
比如,丞相、典属国(属邦)和“宦皇帝者”群体、博士**(阎步克:《从爵本位到官本位》)**等等。
那么,对于这些在秦简和汉简的其他记载以及发现印泥可以印证事实存在的官职,为什么没有出现在《秩律》中,阎步克先生指出的“宦皇帝者”群体,即皇帝亲近侍从群体和“无秩”群体的存在,其实为我们打开了一扇大门。
那就是,秦、汉初的相国、丞相、将军属于“无秩”的职务,因为他们是由高爵者担任的,甚至直接就是亲贵列侯,而中大夫、郎官、谒者、太子舍人则属于皇帝、太子的私属,也以爵位定高下,而“无秩禄”,在日后的发展中,他们的秩级往往为“比秩”,如比千石、比六百石等。
那么,“佐弋”在汉武帝时代改为“佽飞”,有九丞二尉,编制远超少府其他部门,而其执掌,仅仅为“弋射”,也就是打猎,而且在少府之下,连九卿都不是,看起来是并不重要的官职,但为什么在嫪毐谋反的处刑中,他的排名反而在内史之后,中大夫令之前?
在上文中引用的《二年律令·秩律》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内史、卫尉、中大夫令在汉初吕后二年的官僚系统里,明确为二千石高官,难道在秦朝,“佐弋”也是同级别的无秩高官?
这种可能性确实是存在的,尽管我们没有直接的证据,但是有间接的证据,即与“佐弋”在汉武帝时代同属于“少府”属官的“符节”,在《汉书·高后纪》中有这么一句:
襄平侯纪通尚符节,乃令持节矫内勃北军。
也就是说,吕后时代,仍以列侯“尚符节”,所以,可以派人持天子节,把周勃迎入北军,那么,这有没有可能就是继承的秦制?也正因为以列侯之尊“尚符节”,所以《二年律令·秩律》中才没有符节令,佐弋虽无记载,当然也有可能属于类似情况,即有此岗位,有此官职,却无秩禄,日后逐步地位下降,归入皇帝的私府——少府,作为亲近官职管辖。
那么,沿着这个思路再看史料,“佐弋”作为“掌弋射”的官职,其部下是什么人?在《史记·秦始皇本纪》中,有一处材料可为参考:
尽徵其材士五万人为屯卫咸阳,令教射狗马禽兽。
教射狗马禽兽,实际上就是日常射猎,“弋”的字义之一就是射鸟,所以,当时参与嫪毐叛乱的佐弋很可能本职是带着材官陪着秦王射猎的“侍从官”,进而通过掌握这些善射者,成为一支重要的武装力量。
注意上面的措辞——“尽征”,也就是平时“材士”并不集中在咸阳,而是分散在郡国之中,“尽数征调”,总数也才5万人,这还是秦统一天下后的数字,在嫪毐叛乱时,秦国只占天下的1/3,材士要少得多。
材士,《史记正义》注释为材官蹶张之士,也就是说,等同于“材官”,关于材官的记载就多了,比如《汉书·刑法志》记载:
天下既定,踵秦而置材官于郡国,京师有南北军之屯。
汉高祖平定天下之后,“踵秦”,也就是“跟着秦朝的旧制”,在地方郡国设置“材官”,在京师长安设置了南北军屯卫(当然,南北军未必是“踵秦”,这个后文详述)。
正因为“材官”是秦朝已有的,所以,《史记·绛侯周勃世家》记录周勃为“材官引彊”,《史记·张丞相世家》记录申屠嘉“以材官蹶张从高帝击项籍”,实际上,都是秦朝的“身份角色”,而对于“材官蹶张”,《史记·索隐》的注释为:
如淳曰“材官之多力,能脚蹋强弩张之,故曰蹶张。律有蹶张士。
汉令有蹶张士百人是也。
这里引用的“汉令”,也就是汉朝的法令规定,蹶张士不过是“百人”的编制规模**,可见在当时也属于军中精英。**
二
无独有偶,“蹶张”和“引强”这两个名词,在《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中也有出现:
轻车、赾张、引强、中卒所载傅〈传〉到军,县勿夺。夺中卒传,令、尉赀各二甲。
与其并列的,看似是轻车、赾**(意为跛行,略通蹋张,用单脚张弩)**张、引强和中卒,实际上,按照秦律的律文写法,前为犯罪描述,后为惩处措施,应该是“轻车”、“蹶张”、“引强”,合称为“中卒”,所以,只提到了“夺中卒传”,要对“县令、尉”处以“赀二甲”。
“中卒”这个词儿,还见于《商君书·境内篇》:
国尉分地,以中卒随之。
此处,旧注为“中军之卒”,明显是不对的,按同篇内记载,国尉有短兵千人,警卫肯定不用把中军全拉走,而且,这是第二个“国尉分地”,前一个后面跟着的是“以徒、校分积尺而攻之,为期”,也就是说,国尉负责的是攻城部署,“徒、校”,则是“爵自一级已下至小夫,命曰校、徒、操,出公”,也就是身份等级较低的兵员,他们在前面进行攻城的土工作业。
然后是“陷队之士”,也就是“敢死队”、“突击队”,他们攻进城,打开突破口,“以中卒随之”,也就是精锐部队最后投入战场,而不是跟着国尉跑去“分地”。
看到“中卒”的“中”字联想起军事制度,肯定能想到“中尉”,但是,**商鞅变法的时代,秦国的相关记载和出土印泥、印章,根本就看不到“中尉”的影子,**不仅如此,太尉、廷尉、卫尉、车骑尉、备塞都尉,这些尉,全部看不到。
唯一可以确定存在的,就只有“国尉”,而且一直到秦昭襄王的时代,一直存在,甚至到秦王政十年尉缭入秦时,仍旧存在。
从考古发现的兵器铭文可知,张仪、吕不韦等秦“相国”,其在当时真正的官名是“相邦”,之所以化邦为国,一般解释为汉代避刘邦讳,所以修改,包括《史记》、《汉书》写作秦有“属国”,而在出土印泥和《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则只见“属邦”,可见,改邦为国,在汉代追述战国、秦朝制度时是比较普遍的现象。
那么,“国尉”很有可能在秦国和秦朝的正式名称为“邦尉”,无独有偶,在陕西西安“相家巷南地”出土的秦封泥有“邦尉之玺”,《陆庵孴古录》中收录的秦封泥印又有“邦尉之印”,按照秦封泥研究界的一般判断**(小鹿(周晓陆):《古代玺印》,中国书店1998年)**,称玺者应为战国时秦国之物,而称印者时间则略晚,为秦统一天下后使用。
确定了“邦尉”这个信息锚点,我们再来看《里耶秦简》中的“秦更名方”,这是一份秦统一天下后下令变更“称呼”的文件,其中有:
第二十四列:骑邦尉为骑口(或为“都”字)尉
第二十五列:郡邦尉为郡尉
第二十六列:邦司马为郡司马
简言之,秦有邦尉,还有郡邦尉,还有专门的骑邦尉,如何解释其间的关系?
恐怕咱们还得从《商君书·境内篇》记载的时代说起,即“国尉”=“邦尉”,而刚刚商鞅变法的秦国,刚刚设县,根本没有设郡,自然“邦尉”就是独一无二的,也就是说,当时是“将军”高于“邦尉”。
在马王堆帛书《刑德》“乙篇”中记录有军吏的先后次序:
将军、尉、司马、候、司空、冢子。
这里面:
将军我们之前简单考证过(见《为什么陈胜、吴广会喊出“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口号?》);
尉,即邦尉,有邦尉之玺**(相家巷南地)、邦尉之印(《陆庵孴古录》)**;
司马,有邦司马**(秦更名方)、有邦司马印(《宾虹草堂玺印释文》)**;
候,有邦侯印**(《十钟山房印举》有2个)**;
司空,有邦司空**(《商君书·境内篇》作“国司空”)**;
冢子,李学勤先生考证,三晋冢子之官,魏国设在地方,韩、赵设于中央,为冶铸兵器的工官**(实物有:六年冢子韩政戈、十八年冢子韩矰戈、私库冢子印)**。
这个管理序列,应该是,将军大于尉,尉大于司马,司马大于候、司空、冢子,即候掌士兵,司空掌刑徒+营造,冢子掌兵器制造,三者为分工平行关系。
《淮南子·兵略》也有一段提到军吏的文字,参日本古写本《兵略》作:
将、大尉、司马、候、司空、舆。
除了尉和大尉(即太尉)的区别,就是冢子与舆的区别。
对“舆”《淮南子·兵略训》的解释是:
收藏于后,迁舍不离,无淫舆,无遗辎,此舆之官也
除了将之外,尉主军政,司马管理军令,候负责侦查,司空负责工程,舆负责供应后勤,等于是将之下的五种职责分工,其与《刑德》的区别在于一个是出征的军队管理,一个是平时的军事管理。
到了《淮南子》的笔下,“大尉”(即太尉)替代了尉,也说明,它所追述的战国和秦时代,太尉低于“位上卿”的将军。
有意思的是,在陕西西安“相家巷南地”与“邦尉之玺”同时发现了“太尉之印”,也算是秦统一称帝后设置太尉官职的一个实物力证,而据《汉书·百官公卿表》:
相国、丞相,皆秦官,金印紫绶,掌丞天子助理万机。秦有左右。
太尉,秦官,金印紫绶,掌武事。
御史大夫,秦官,位上卿,银印青绶,掌副丞相。
前后左右将军,皆周末官,秦因之,位上卿,金印紫绶。
在西汉末,四者排序,实际上是三公在前,将军在后,但是,相国、太尉、将军均为“金印紫绶”,而御史大夫独为“银印青绶”,可见其在设印绶制度的汉初,是要低其余三者一头的,这也符合《二年律令·秩律》中御史大夫居于二千石之首的情况,当然,当时已废太尉官。
如果上推到秦朝,诏书排序,丞相之后即御史大夫,而无太尉、将军,相反,在刻石中,列侯、伦侯位居丞相之前,而王贲、王离均为将军,所以,将军有“位上卿”之说,而同样的说法,见于御史大夫,却不见于太尉。
由此可知,太尉在秦始皇统一天下之后,虽然为新设掌武事的高官,其地位并未跟随提升,正如上文引用的《刑德》和《淮南子》的描述,秦的“邦尉”位在“将军”之下,实为中都官之“邦尉”,而外郡的“郡邦尉”改称的郡尉在《二年律令·秩律》中不过二千石官,则“邦尉”在改名“太尉”之前,秩级应也就是二千石,哪怕改名之后,没有“位上卿”的待遇标识,其地位可能还在“将军”之下。
为什么?
答案很简单,太尉理论上从丞相处分“武事”之权,**实则连个郡尉都不如,**因为中都官所在地咸阳和内史的兵权被分割得太厉害,各有职务掌管,他的作用,可能只是一个削弱君相共治体系的虚位罢了,所以在秦始皇时代政坛完全没有存在感,以至于后人怀疑秦朝根本没有任命太尉。
那么,有没有可能“位上卿”是追述的西汉王朝的官员待遇,而非秦官?
见《汉书·百官公卿表》:
太傅,古官,高后元年初置,金印紫绶。后省,八年复置。后省,哀帝元寿二年复置。位在三公上。
与上述四个官职同列的“太傅”,时间标记精确,高后元年置时,只言金印紫绶,而没提“位上卿”,直到哀帝元寿二年,才定为“位在三公上”,也就是说,《汉书·百官公卿表》进行官位排序,并不是依照哀帝时的结论,否则,太傅和太师、太保就应该排在相国、丞相之前。
“秦官,位上卿”,专指的是该职位在“秦”时的特殊待遇,而非班固写《汉书》的时代,这也是班固在处理材料时严谨的表现。
三
上面的信息,已经足够我们下一个结论,即从“邦尉”到“太尉”的过程,正是秦的军事制度变迁的缩影。
在《商君书·境内篇》的时代,地方制度的简易带来了军事制度的简易:
将军、国尉、国司空、千石之令、八百石之令、七百石之令、六百石之令、二五百主、五百主、百将、屯长、什长(未记载,应有)、伍长、中卒、校、徒、操,出公。
这套体系,与上文中所述的三晋制度,头部相近,明显存在继承关系的就是《左传》“襄公十九年”:
公享晋六卿于蒲圃,赐之三命之服;军尉、司马、司空、舆尉、侯奄皆受一命之服。
这是晋国在六卿之下,即为军尉,也就是大夫之首,其排序与《刑德》和《淮南子·兵略》几乎一样,其上层排序也与《商君书》一致,故此,我们大体上可以理解,商鞅变法时的军事指挥制度,实则是对春秋晋国的将军(上卿)—军尉体系上发展而来的三晋军事体系的移植,这也和商鞅本人的经历合拍。
时间排序上,应该是《左传》记载的晋国制度是鼻祖;《商君书》记载的战国中期秦国制度学习三晋制度次之;《刑德》记载战国后期三晋制度**(因冢子多见于战国晚期文物)**为三晋制度的自行发展;最后到《淮南子》记载的秦、汉制(因有太尉),是这两条发展线在秦统一天下后的结果。
问题是,《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见的西汉中后期中央军事职官体系,远比上述的内容复杂,分化出了多个系统,如中尉、卫尉、郎中令、护军都尉、八校尉系统(城门、中垒、屯骑、步兵、越骑、长水、(胡骑)、射声、虎贲)等等,以之为功能参考,看《二年律令·秩律》中的汉初中央军事职官系统,却要比俭省得多。
我们知道一个常识,就是制度不会凭空产生,往往是其在功能执掌早已存在,才在某个时刻,由一个官职分化出一个专门的官职,比如“尚书”,原为少府的低级属官,逐步提升,最终成为执政角色,远远高于少府。
秦代汉初有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内史—治粟内史,治粟内史汉景帝时更名大农令,汉武帝时改大司农,属于财政主管,在秦简中,其所负责的公家财、粮、物管理,属于内史执掌,而内史同时还负责关中未设郡地区的行政,以及一部分上丞相府的公文转递,身兼多职,故而分其一部分执掌设新官职。
同样道理,在商鞅变法时,秦刚刚设县,未有郡的建制,刚刚经历旧的“封建国家”到“吏治国家”的转变,其军事官职的设置,只能也是由简到繁,这一点,也可以从考古发现上有所支持。
也就是说,此时的秦国,应该只有一套军事职官组织,即:
将军、国尉、国司空、千石之令、八百石之令、七百石之令、六百石之令、二五百主、五百主、百将、屯长、什长(未记载,应有)、伍长、中卒、校、徒、操,出公。
这之中,将军、邦尉,是确定身份的角色。
但是,其下的职务和角色,却并不简单,上文中,我们已经大篇幅讨论的“中卒”,依据《睡虎地秦墓竹简》,即为“轻车、赾张、引强”,而对照《二年律令·秩律》中的军事职官,轻车令、司空令、发弩令,即为同级。
司空,主营造工程,且归属“尉”管理刑徒之狱,属于保障性职务,同时,按照《商君书·境内》,在战场上,国(邦)司空还负责指挥“以徒、校分积尺而攻之”,也就是军中的刑徒、奴隶也归他们管辖。
而“千石之令……六百石之令”,应该指的是作为兵种长官的“诸令’”,如“发弩令”、“轻车令”,其统帅的是整个秦国精选出来的材官、轻车,以及秦君派出的“宫官”领兵之“令”,如中大夫令、郎中令,其统帅的是宫廷禁卫的郎中车骑。
阎步克先生在**《从**一文中提出一个重要的判断,那就是先秦、秦、汉初的官吏秩禄是由低向高拓展的,在先秦,尤其是商鞅变法的时代,根本没有二千石的官秩级,官吏是在周的世袭封爵下的“官人百吏”系统上逐步提升地位。
在这个时期的史料里有:
(一)称“官”者:五十之官、百石之官;
(二)称“吏”者:二百石之吏、三百石之吏、六百石之吏;
(三)称“令”者:千石之令、八百之令、七百之令、六百之令。
阎步克先生认为,《商君书·境内》中的“令”,应该是统兵的县令,而非中大夫令、郎中令等“令”。
其实,这里就涉及一个认识的问题,即秦国在商鞅变法之前,是否存在“官吏”,公室又有没有“宫官”系统?
答案当然是肯定的。
正如阎步克先生所说,秦和汉初所见的千石到五、六百石之官往往称“令”、称“长”,官称远比列卿的名称整齐。比如,劳干先生就推测郎中令和中大夫令可能原本就是“千石”官**(劳干《秦汉九卿考》)**。
既然“宫官”出现时间比“国官”早,“诸令”又比“列卿”出现时间早,那么,我们完全可以推测,在商鞅变法的时代,为公室服务的“宫官诸令”,已经出现。
事实上,秦印泥封出土了大批的令长丞印,也就可知其对应的“令、长”职务,比如:
左乐令、太医令、都水长、驺令、永巷令、公车司马令、卫士令、泰厩令、上家马令、中车府令、骑马令、宫司空令、内官长、太仓令等等。
从名字看,就知道有专门的业务执掌,尤其以营造、工匠、马政、仓储、内廷服务为主,说白了,要么就是干事儿搞生产的,要么就是给公室服务的,展示的正好是秦政权“家”的那一部分。
而中大夫令、郎中令、少府令,则明显是居于“家”和“国”之间的职位,比如在秦印泥封中就发现了“大府”印即“大府口丞”印,这说明,秦仍有“太府”且有属令,周制“太府”也是管理财物的官,少府令很可能是从“太府”的属官中发展起来的,或者是诸侯对于周天子职官的避讳和自逊。
说这么多,什么意思呢?
其实就是说明,在商鞅变法变更中央、地方军制的同时,“宫官诸令”早已存在,比如郎中、中大夫这种“郎宦者”群体,本身就有对君王的禁卫职能,那么,他们的主官郎中令和中大夫令,应该早已存在。
至于他们的领军出战,至少是有秦末汉初的例子的,见《史记·樊郦滕灌列传》:
乃拜灌婴为中大夫令,李必、骆甲为左右校尉,将郎中骑兵击楚骑於荥阳东,大破之。
这一中大夫令统兵的记载,结合阎步克先生考证得出的观点,中大夫令实为“宦皇帝者”群体的首领主官,可知,其确有可能在出征时,统领“宦皇帝者”及“特种兵”(如骑士、胡骑)作为“加强单位”配合出战。
与“千石令”、“五百石之令”的“短兵”配置数目相同的二五百主、五百主,**意味着与“诸令”系统还有一个“同级”并行的军队组织配置——**即二五百主、五百主,这个序列管理的只能是“中卒”之外的“卒”,至少不可能是郎中车骑这样的“士大夫”。
总结一下,将军统邦尉,邦尉之下为“诸令”+“二五百主”+“邦司空”各自统属不同兵员的“三军”,或者说三个军事梯队。
商鞅对于军队的梯队设计,还可见《商君书·兵守篇》:
三军:壮男为一军,壮女为一军,男女之老弱者为一军,此之谓三军也。壮男之军,使盛食、厉兵,陈而待敌。壮女之军,使盛食、负垒,陈而待令;客至而作土以为险阻及耕格阱;发梁撤屋,给从从之,不洽而熯之,使客无得以助攻备。老弱之军,使牧牛马羊彘,草木之可食者,收而食之,以获其壮男女之食。
也就是说,商鞅变法时代的“邦系统”军事制度,是以强、中、弱的思路来设计“三军”,而非“左中右”的指挥思路,本质上非常古老,具体的方法又很新鲜。
其军队的构成,从已知的信息来看,至少分为四个部分:
(1)“宫官诸令”(如郎中令、中大夫令)所统的“郎”、“大夫”,为车兵、骑士,是身份高贵、装备精良的贵族子弟军人,是配属的“特种兵”;
(2)“兵种诸令”(如发弩令、轻车令)所统的“中卒”,为武力精选的轻车士、强弩士,是战斗兵的主力中坚,比拟的是春秋时代的甲士;
(3)屯卒,为普遍发役的士兵,是战斗兵的辅助力量,比拟的是春秋时代的徒卒;
(4)徒,徒、校等,是邦司空管理下的刑徒、奴隶,负责辅助工作。
这种编制体系,也与三解在**《军功授爵,一场虚幻的“平等”春梦》和《为什么陈胜、吴广会喊出“王侯将相宁有种乎”的口号?》**两篇文章考证秦军功爵制本身仍旧残留着浓厚的贵族世袭制度的色彩,且军功授爵制中有明确的阶层壁垒的结论相合。
商鞅最新鲜的创新——“中卒”,其实不过是“省钱版”的“魏武卒”罢了。
四
**在商鞅变法之后,秦汉兵制并非一成不变,不过,在讨论这个变迁过程之前,**我们先对一条秦汉军事制度研究中堪称“基础中的基础”的史料进行辨析讨论,作为所有讨论的铺垫。
在《2000年的“善政”童话:汉初休养生息的真相》一文中,三解详细探讨了秦汉的“卒更”制度,也就是最普遍的男性军役采取的是非常惨重的“月更”制,在当时,就有一个重要的问题,即《汉书·食货志》记载的董仲舒所述秦制的难解。
原文如下:
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
历来史家对于这条记载争议极多,有在断句上功夫的,有在年月上下功夫的,但是都很难完成合理的解析,其实,一旦断开,即:
又加月为更卒。
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
董仲舒当时的文章,其实是说,秦朝普通的已傅之“卒”,要“加月为更卒”,原本可能是“四更”、“六更”、“十二更”,因为边疆戍守和地方传送转输服役的需要,不断增加“月”,因为“卒更”以月为单位,“加月”,就是增加更番连续的时长。
从秦汉简上记录的秦汉地方“徭制”运行来看,秦汉的“卒”在服徭时,有记录“日”的数量,也就是说,“更卒”本身的徭的负担是累积日期数为“月”的。
按照汉武帝时代“南郡卒更簿”的记录,“三更”的卒,即全县更卒分为3波次,也就是每个卒,一年要服役4次,也就是总数“4个月”,而“加月”,就变成了一年要服役5个月,名义上还是“三更”,实际负担却增加了25%。这是一种可能性。
另一种可能性是,“三更”的卒本人,1年仍旧服役4次,但是“加月”后,每更变成2个月,也就是一年需实际服役时间累积达到8个月,实际负担增加100%。
而后面的记载,已复,实际上是指出,“卒”被选为“正卒”之后,会享受“复”的待遇,即免除“徭”,只需要服“军役”,而“役”本义即“军役”。
这个说法,正与存世的东汉末年《鲁阳都乡正卫弹碑》上的文字吻合:
国服为息,本存子衍,上供正卫,下给更贱(践)。
“正卫”与“更践”正好对称,实际上,就是“国家义务”和“地方义务”的划分,是按照目的地不同,进行的区别。
正,即正卒之役,卫,即屯卫之役,更,即更戍之徭,践,即更卒之徭。
这是对东汉制度下的法定力役负担的总结,卫宏《汉官旧仪》中记载:
民年二十三为正,一岁而以为卫士,一岁为材官骑士,习射御骑驰战阵。
可见,此时的徭役制度已经实质合一,士卒不分,所有23岁的男子,都要成为“卫士”和“材官”、“骑士”,但是,卫宏所记载的这个体系,已经跨越了太多,甚至连边戍都已经消失,而在《居延汉简》中,我们清楚地可以看到西汉内郡“屯卒”仍旧在赶赴边郡屯戍。
那么,补充信息之后,我们知道,西汉、东汉制度意义上的正卒之役其实就包含了“屯戍”和“屯军”,也就是到“发屯入边军”以及“临时发屯入野战军”****(东汉虽然在汉光武帝时下诏废除了郡国兵,但是仍有发郡兵出征的记载,说明,临时野战军仍然发卒),而屯卫之役,则非常清晰,就是入京师入屯为卫士。
这部分涉及的“役”,均为兵役,是军事义务,也是国家义务。
而更践,原意为两分,但随着戍卒服役时间改为一年,更戍之徭在汉初即已消失,实质上“更卒”只是朝廷、地方发徭的一个“账本”,其内容,是劳役义务,也是地方义务。
那么,放到秦朝,“卒”的“更戍”仍旧存在,只是在使用“冗募”进行弥补,“更徭”当然也继续存在,只是有“徒隶”进行分担,哪怕身受“复除”的优免,成为“正卒”,一样要服一年正卒军役**(轮番到京师宿卫)****,之后还要去边疆屯戍一年。**
之前我们引用过的《史记·陈余张耳列传》中就对天下人对秦政最不满的地方有所总结:
北有长城之役,南有五岭之戍,外内骚动,百姓罢敝,头会箕敛,以供军费,财匮力尽,民不聊生。
在《史记·项羽本纪》中,还有这么一处记载:
诸侯吏卒异时故繇使屯戍过秦中,秦中吏卒遇之多无状,及秦军降诸侯,诸侯吏卒乘胜多奴虏使之,轻折辱秦吏卒。
在这里,徭使和屯戍,也是分开的,过往,我们总把这个“徭使”理解为入秦修筑长城、骊山陵等“工役”,屯戍则是长城边戍,现在看,未必如此,“徭使”可能也是“卒”承担的一部分带有军事性质的任务,比如转输军粮等,因为看秦朝发徭律条,其“工役”使用的,很可能主要是刑徒,而非“更卒”。
而屯戍,一个非常重要的材料,见于张家山汉墓竹简《奏谳书》:
十一年八月甲申朔己丑,夷道□丞嘉敢谳男子毋忧。
六月戊子发弩九诣男子无忧,告为都尉屯,已受致书,行未到,去亡。无忧曰:蛮夷,大男子,岁出五十六钱以当徭赋,不当为屯,尉窯遣无忧为屯,行未到,去亡。它如九。
窯曰:南郡尉发屯有令,《蛮夷律》不曰勿令为屯,即遣之,不知亡故,它如无忧。诘无忧:《律》,蛮夷男子岁出賨钱,以当徭赋,非曰勿令为屯也,及虽不当为屯,窯已遣,无忧即屯卒,已去亡,何解?无忧曰:有君长,岁出賨钱,以当徭赋,即复也,存吏,无解。问,如辞。
鞫之:无忧蛮夷,大男子,岁出賨钱,以当徭赋,窯遣为屯,去亡,得,皆审。疑无忧罪,它县论,敢谳之,谒报,署狱史曹发。史当:无忧当腰斩,或曰不当论。
廷报:当腰斩。
这个案子可以称为“毋忧案”,说的是,汉高帝十一年八月时,夷道的丞嘉审理了一个案子。
当年六月,一个名叫“九”的“发弩”找到了男子“毋忧”,告知他已经被征发进入“都尉屯”军,“毋忧”接受了“致书”,也就是入伍通知书后,没到屯所报道。
“毋忧”的供述,我是蛮夷,成年男性,每年缴纳56钱当做“徭赋”,不应该被征召进屯军,所以,名叫窯的尉派遣我去参加屯军,我没去,跑了。其他事实都像“九”所说的。
名叫窯的尉说,南郡郡尉发令征召“发屯”,《蛮夷律》中没有说不许发蛮夷男子入屯军,哪怕不当“为屯”,也就是征召,我已经下令,他就是“屯卒”,却仍然跑了,什么原因?
“毋忧”回答说,我们蛮夷有自己的君长(臣服汉朝),每年出“賨钱”,也就是区别于编户民的代徭税钱,就是享受“复”的待遇。这部分没有官吏的回复和解释。
“嘉”的判词先复述了案情,并提到“窯将不当为屯者发屯”和“毋忧亡去”两案都要审理,不过拿不准“毋忧”的定罪,上报上级后,司法官给出的意见是,要么“腰斩”,要么就没罪。
上级结论是:当腰斩。
这段简文虽然繁复,其中却有太多信息量,可以帮助我们理解秦汉之际的军事体制。
比如“复”的法律概念,即免除“徭赋”,而这之中是包含了“兵役”的,也就是“不当为屯”。
而“入屯”即为“屯卒”,只要你接受了“发弩”传递的“致书”,你已经属于“军人编制”,不到屯所,就是“逃兵”,逃兵即要处以“腰斩”。
发屯的人是谁呢?是南郡郡尉,而他要去参加的是“都尉屯”,要么,南郡设置了备塞都尉,要么,就是南郡郡尉即等于“都尉”。
而此案最后的争议也说明,“毋忧”的理由是成立的,但是最后的判决,却采取了一码归一码的态度,即,既然接受了致书,哪怕是错误的、违法的指令,也必须执行,你可以事后申辩甚至上告,但是不执行命令,就要按照逃兵的刑罚腰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