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接连出台措施 鼓励外企来华投资及中国企业赴海外投资
【观察者网 综合】在美国30年来最大税改获通过后8天,中国政府调整了境外投资者利润投资所得税政策和中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税收政策,鼓励外企来华投资及中国企业赴海外投资,以促进利用外资与对外投资共同发展。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四部委于近日联合发布通知(下称88号文),明确境外投资者在2017年1月1日(含当日)以后,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四部委在答记者问中称,《通知》的出台旨在积极应对新挑战,提高存量外资的利用率,提高我国吸引外资的竞争力,进一步鼓励境外投资者持续扩大在华投资。
据了解,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行源泉扣缴。减按10%的税率或按税收协定优惠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源泉扣缴原则符合“税收与经济活动相匹配”的基本原则,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重要手段,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取的征税原则。
《经济观察报》援引一位国际税收专家的解释,境外投资者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是指获得分配的利润不拿回去,也就是不汇出境外。在以前不管汇出或不汇出,均需要缴纳5%或者10%的预提所得税。其中与中国有税收优惠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缴纳5%,没有的则需要缴纳10%。所谓预提所得税就是先不扣除成本,直接按照营业额的5%或者10%来缴纳。
此次《通知》将其改为,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但之后如实际收回投资,则应补缴此前暂未征收的预提所得税税款。
对此,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叶永青认为,这不是一个仓促出台的政策,而是经过慎重思考的,是对2017年8月《关于促进外资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中提出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
叶永青还认为,此次政策本身的选择也很重要,因为从理论上是不能根据资本来源来给税收优惠政策的。因此,如何给外资优惠又不造成对境内资本的不平等待遇就值得思考,此次外资利润分配给的是一个递延纳税的优惠,不一定是真正意义上的税收优惠,但是从长远的发展角度来说,境内资本以及境外资本都应该纳入一个平等税收制度框架内。
对于《通知》的出台,财新网评价称,美国减税法案大幅降低了美国企业海外留存利润回流税率,中国政府适时调整了境外投资者利润投资所得税政策,某种程度上属于对美国政策的应对。
观察者网查询发现,目前,国家明确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的规定包括两个目录,均经过国务院批准,由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一是《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所列的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二是《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据此,为对境外投资者直接投资于鼓励类项目进行判定,《通知》规定:境外投资者直接投资鼓励类投资项目,是指被投资企业在投资期限内从事符合两个目录规定范围的经营活动,如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投资建设工程或购置机器设备、以及开展研发活动等。
商务部数据显示,2017年1-11月,我国外资规模止跌回稳,全国新设外商投资企业30185家,实际吸收外资8036.2亿元人民币,同比分别增长26.5%和9.8%。
企业境外所得税可以综合抵免 抵免层级三级变五级
在四部委发文对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后,财政部、税务总局又于近日发布通知(下称84号文),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
84号文称,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中国居民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分回国内符合条件的境外所得,在现行分国(地区)别不分项抵免方法(简称分国抵免法)的基础上,增加不分国(地区)别不分项的综合抵免方法(简称综合抵免法)。企业可以自行选择上述方法中的一种,一经选择,五年内不得改变。
若企业选择综合抵免法,此前在分国抵免法下尚未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五年结转期的剩余年限内,按照综合抵免法计算的抵免限额继续结转抵免。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国家“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以及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日益增加,现行分国抵免法已经难以完全适应新的发展形势需要。分国抵免法下,不同国家(地区)的抵免限额不能相互调剂使用,纳税人在低税国的抵免余额无法调剂给高税国使用,其高税国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无法得到抵免,而来自低税国的所得还需要在中国补缴税款,对于同时在多个国家(地区)投资的企业可能存在抵免不足问题。
该负责人称,实行综合抵免法,对同时在多个国家投资的企业可以统一计算抵免限额,有利于平衡境外不同国家(地区)间的税负,增加企业可抵免税额,有效降低企业境外所得总体税收负担。同时,综合抵免依然遵守限额抵免原则,不会侵蚀所得税税基。
据了解,2011年,财税部门已对石油行业企业实行综合抵免法,这为扩大综合抵免范围起到了试点和基础性作用。前述负责人称,相对于分国抵免法,企业实行综合抵免法汇总计算境外所得抵免限额的复杂性和工作量大大降低,企业税法遵从度也得到提高。
84号文同时将抵免层级由三层扩大至五层。其中第一层是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第二层至第五层是单一上一层外国企业直接持有20%以上股份,且由该企业直接持有或通过一个或多个符合规定持股方式的外国企业间接持有总和达到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
该负责人称,中国企业在获取境外资源、市场、技术等关键要素的投资中,有时需要在境外投资架构中设立多个直接和间接控股的中间层平台公司,以实现对境外实体经营企业的控制,部分境内母公司的投资链条控制层级会超过三层,现行抵免层级不超过三层的限制,难以契合企业境外投资组织架构相对复杂的现实需求,导致一些企业的境外投资最终运营实体缴纳的所得税难以获得抵免。“一般来讲,抵免层级越多,消除重复征税就越彻底。但抵免层级增多后,纳税人计算更为复杂、税务机关也会面临较大的征管压力。”
随着近年来企业核算水平的提高和税务信息化建设的推进,纳税人遵从度和税收管理水平也有一定程度提高,实施统一的五层抵免可以使抵免更加充分,在税收征管操作方面也具备相应的基础。
美国之前大幅减税
上个月美国国会通过了30年来最大规模的税改议案。并由总统特朗普签署立法。后者寄望减税能够进一步刺激美国经济。
根据最新通过的税改法案,新法律对企业的海外收入征收一次性低税,意在增强美国企业的竞争力,阻止就业外流。
美国现行税制与新版税改方案,图片来源见水印
中国社会科学院亚太与全球战略研究院研究员王荣军指出,对企业的海外收入征收一次性低税,以吸引资金回流,其中,最重要的措施是企业所得税征收原则的改变。
美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原来依据的是全球征税原则,由于美国企业所得税原来的法定税率较高,导致美国企业为逃避高额纳税而不将境外投资收益汇回美国,同时为了避税将母公司注册在避税天堂,并设立众多离岸公司,这对美国的财政收入和经济增长显然不利。
改为属地原则后,美国企业在境外的投资红利按照属地原则汇回美国时可百分之百抵扣,不需要重复纳税。对此前已产生未汇回美国国内的海外所得,按收入的种类分别按8%(资产)或10%(现金)的优惠税率征收一次性所得税。对于跨国企业可能利用利润转移而使其海外收益永久避税的风险,法案中规定了反滥用条款来试图加以防范。
新浪港股专栏作家陈锦兴分析认为,估计美国公司在海外存放了逾1万亿美元资金,在新税法下有多少将汇回美国,目前意见不一。若以2004年乔治布殊前总统的类似税改作参考,当时有约3100亿海外美元回流美国,美元上涨13%。
另据《纽约时报》此前报道,在参议院税改方案下,像辉瑞制药、谷歌、苹果等公司,能够以7.5%到14.5%的税率,带回留存在海外避税天堂的收入。这比现行的35%企业税率,或是改革后的20%企业税,都会大幅降低。机构预计,与现行税率相比,这将会为跨国公司带回海外收入节省5000亿美元的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