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强:武警部队调整改革的深远意义
作者:王强
党中央决定,自2018年1月1日零时起,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由党中央、中央军委集中统一领导,实行中央军委-武警部队-部队领导指挥体制。这一重大政治决定,对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维护宪法确立的国家军事制度权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意义深远。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宪法在制度设计中,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武装力量的领导权授予中央军事委员会,并明确规定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落实这一宪法制度,客观要求武警部队必须接受党中央、中央军委的集中统一领导。通过这次调整改革,地方各级政府虽然不再负有武警部队建设之责,但依然可以通过相应机制实现对武警部队的任务需求和工作协调,从而形成更加符合现代化治理体系要求的强制权力配置结构。
武警部队重新组建以来,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做出了重大贡献,但由于以现役身份在社会治理领域从事安全保卫工作,姓“军”的属性体现不够。同时,武警部队职能任务中的个别事项甚至与市场相重叠,对部队建设聚焦战场冲击不小。这些都与新时代党的强军目标要求相去甚远。必须要按照“军是军、警是警、民是民”的原则,聚焦“能打胜仗”核心任务能力,剥离不必要的社会管理职能,退出与战斗力生成相悖的市场竞争领域,以此破解体制性障碍和突出矛盾问题。
这次调整改革,主要着力加强党中央、中央军委对武警部队的集中统一领导。国防部发言人明确表示,调整改革后武警部队根本职能属性没有发生变化,也不列入解放军序列,充分回答了外界关于武警部队深化改革的一些不实猜测。武警部队将在国家武装力量体系中,继续发挥社会治理的强制功能,主要担负安全保卫任务,并以武装部队的组织优势和专业优势,承担地质灾害、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主力军角色。这些核心能力需求,从根本上讲,直接源自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对治理能力的标准要求。
此外,在战争状态下,武警部队将和解放军、民兵并肩作战,发挥社会主义国家“三结合”武装力量体制下的人民战争威力,坚决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为实现上述目标要求,至少还有三大工作要做:
一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适时启动武装警察法的修订工作,使调整改革后的武警部队依然在法治轨道中履职尽责,以更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是武警部队还将继续优化力量编成和结构,围绕“多能一体有效维稳”战略要求,当好改革发展稳定的“压舱石”。
三是在加强实战化训练的同时,着力提高装备建设的信息化质量和水平,确保部队核心能力适应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要求,确保部队任务能力与“三结合”武装力量的联合作战体系接轨。
需指出的是,以国家武装力量保证社会治理体系正常运行,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基本观点,也是现代国家普遍做法,但不同国情和不同历史传统又造就了各国不同的具体实践。比如,法国宪兵隶属国防部系统,在军队内部和中小城市、乡村地区执行警察权;美国国民警卫队是各州地方武装,根据法律在紧急事态时服从总统或州长指令强化国内执法力量;俄罗斯联邦以原内务部队为主体新近组建国民近卫军,将其指挥体制从内务部调整为由总统和联邦安全委员会领导,并将任务更加聚焦于平息暴乱、反恐作战、警卫重要目标等。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武警部队虽历经体制、番号、名称多次演变,但人民武装力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性质没变,遵循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原则没变。可见,宪法确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军事制度对于武警部队的调整规范,既遵循普遍规律又不墨守成规,全面显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活力和制度自信。(作者是国防大学非战争军事行动研究中心研究员、远望智库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