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享有同样的土地承包权益!原来没有吗?_风闻
观察者网用户_232647-2019-01-02 09:54
转自中国新闻网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了。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29日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这意味着中国进一步加强进城落户的农户等承包农户的权益保护,同时妇女也享有同样的土地承包权益。
看到这个新闻,很多网友心生疑问:原来妇女没有这个权益吗?
资料图。中新社发 吴德军 摄
其实,修订之前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早已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在法律意义上,妇女是一直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的。
妇女土地权益落实情况不理想
不过,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妇女被剥夺土地承包权益,“未婚女”“外嫁女”“离婚女”农村土地权益遭受侵害现象屡见不鲜。
据国家统计局和全国妇联联合开展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18—64岁的农村妇女中,有21%的妇女因婚嫁、丧偶、失地等原因,其土地承包权益没有得到落实。
资料图。中新社记者 何蓬磊 摄
在一些农村中,歧视妇女的现象仍然存在,不少村民认为出嫁、离婚的妇女没有理由享有土地承包权,在发包时少分或不分承包地给妇女。
有的地方妇女出嫁或离婚、丧偶即被收回承包地。有的地方土地被征后,少给或不给妇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
甚至一些地方在村规民约中对出嫁、招婿、离婚、丧偶妇女及其子女作出歧视性规定,不给这些妇女应有的征地补偿和集体收益分配,使她们成为事实上的“二等公民”。
资料图:田间稻谷成熟。孟德龙 摄
有妇女直接向农业部部长诉苦
在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妇联原副主席崔郁看来,农村妇女权益得不到保障带来的直接后果是:
在家庭中,使妇女长期依附男性,不少遭受家暴的农村妇女长期忍气吞声,害怕离婚后成为“地无一垄、房无一间、钱无一分”的“三无人员”;
在观念上,直接导致了农村生育男孩的偏好,成为造成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的重要推手。
值得特别重视的是,一些农村妇女在赖以安身立命的土地权益受到侵害又求助无果的情况下,被迫走上集体上访之路,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早在2011年,农业部部长接待群众来访时,就有浙江省天台县的农民反映了自己出嫁到外村后娘家村承包地被收回,导致自己缺乏生活保障的问题。
由此,加强对妇女等合法土地权利的法律保护成为当务之急。
新增两项规定强调妇女权益保护
资料图。刘玉桃 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说,这次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又新增加了两项规定,一是规定承包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这些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杜涛说,这两项新增加的规定,实际主要的考虑也是关于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副巡视员孙邦群说,这些规定都是对妇女承包经营权加强了保护。所以从这个角度,特别是外嫁女的问题,这个问题就是第一,在娘家的地不能收回。第二,在婆家如果没分到地的时候,更不能收回。
通过修改法律强调保护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平等权利,不仅是贯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权益的重要体现,在广大农村地区,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资料图。李欣 摄
新闻多一点
此次《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还有很多看点
1、维护进城落户的承包农户的权益
这次修改专门增加了一项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2、新设土地经营权制度
修改后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的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3、延长30年承包期
修改后的法律规定,耕地的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同时,考虑到土地承包关系除了耕地还包括草地和林地,这次也同时规定,草地和林地的承包期届满后,再现有基础上相应延长。